通过起诉是否可以保住房子不被拆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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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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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是法律采取了倾向于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和提高行政效率的起诉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立法原则。
通过起诉是否可以保住房子不被拆

李先生最近被房屋征收的事儿烦的有些上火,他建的三层小楼评估下来只有1200/平,可镇上房价都3000多一平了,他觉得不合理。从6月谈到9月,征收方对于补偿标准没有松口,还说10月底前必须签字,尽快搬迁,否则就要执行强制拆除了。李先生舍不得自己的小楼,进城也买不到这么宽敞的房子,他咨询即明拆迁律师:“我起诉征收方,能不能保住我的房子不被拆除?他们现在给的补偿太不合理了。”

相信100个想要维权的当事人里,至少有80个人有这样的想法,“如果补偿不合理,那就别拆了。”但是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当事人通过起诉能不能保住房子,免于被拆除?我们究竟该怎么做才能取得合理的补偿?要弄清楚这三个问题,请大家跟着即明拆迁律师接着往下看。

现实:征收方为了赶进度,往往会“铤而走险”违法拆房

我们理解当事人面临补偿不满意时的患得患失的心情,想要在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的情况下,再同意拆房。这样咱们的合法权益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

但是在拆迁实践当中,往往又是另一回事。当事人提起诉讼并不一定能阻止征收方拆房。这是因为征收方也是有着自己的小算盘的。

从征收方的角度来看,很多时候,拆迁项目的工作进度是定死了的,而且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因此,项目的压力会驱动他们想尽办法推动拆迁工作。因此在拆迁实践当中,经常会发生征收流程还没走完,征收方就来拆房的违法情形。而当事人往往也拦不住,这就是现实。

但是法律是赋予了咱们救济途径的。所以,咱们诉讼的目的应当放到确认征收流程违法、争取合理补偿上面,这才是咱们的正确处理方式

记住: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上面咱们讲了征收方违反征收流程而导致房屋很难在诉讼时不被拆除的原因。接下来咱们讲讲法律层面的一个原因,即: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原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是法律采取了倾向于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和提高行政效率的起诉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立法原则。

如果非得在诉讼期间停止具体的行政行为,那么必须属于这几类情况: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看到这里,可能有的当事人有些泄气。但是即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在诉讼期间可以随意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出台了相关规定:凡是当事人已经对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采取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措施,原则上不允许先予执行,如果是确有必要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遭遇违法拆房,依法维权,合理补偿少不了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同时房屋征收一直秉持着“阳光拆迁”、“合理补偿”的原则。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相关文件也要求不得降低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这就意味着,如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提供1:1的安置房或者提供足够的货币补偿确保当事人能够在附近乡镇或县城购买到和原有房屋大致相当的面积。因此本案中,李先生的房屋被征收,评估只给了1200/平,而镇上房价达到了3000多一平,是无法确保他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李先生有权要求取得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

即便是房屋确实在诉讼过程中被执行了拆除,那么咱们也是可以通过收集拆房现场的证据以及相关的征收文件,来确认征收方的拆除事实,并依法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你可以违法拆房,但我也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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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多数地方按照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比如黑龙江某地在拆迁办法中规定,“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只要在拆迁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书、合法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是一致的,其补偿金额按照同类房屋住宅和非住宅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二、规定住改商可以享受商业用房补偿政策
比如浙江某地区规定,“在拆迁公告公布前近二年以上在经营的,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等有效证件,并能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可以享受商业用房补偿政策。”也有地方表述为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补偿。
三、参照商业用房估价,并且根据是否沿街标准有所不同
在江苏此种补偿标准比较常见,比如宿迁、淮安、泰州等地。参照商业用房估价的前提一般相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持续纳税一定时间。对沿街的住改商房屋,其估价是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用房性质和住宅用房性质权重的拆迁评估价格之和作为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价格。对非沿街的住改非房屋,其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采用住宅评估价加营业补助的方法确定,营业补助的标准根据不同经营年限确定。
四、一定时间之后的住改商完全按照住宅性质进行补偿
张家界市规定对住改商房屋的拆迁,根据其合法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对正在经营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操作上则根据住改非的时间在住房评估价值的标准上上浮,但此前提必须是在之前住改商。此时间点之后除临道路第一层的之外的住改商房屋则一律按照住房性质进行评估补偿。
五、采用混合标准
比如重庆某地区规定:
(一)临街底层住改非房屋被拆迁人实际作为门市经营的面积,参照同地段门市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二)其他住改非房屋货币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按住宅评估价格的1:2进行补偿。
对于住改商的补偿,一方面要根据各地关于此方面的规定但另一方面由于此些规定的效力一般非常低,多是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出现,只能作为行判的参照,不合理之处的存在亦不是不可能。故律师参与对于实现住改商的商补标准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
厂房拆迁和普通住宅拆迁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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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时的厂房补偿
1、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
(1)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关的土地所衍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是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可能是通过拍卖、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取得的。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方式。经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的工业用地的资质,或者说通过划拨取得,这都是纳入土地使用权赔偿范围。但是租赁权现在还划定在债权的范围内,没有划归物权的形式,所以租赁权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
2、厂房重置成新价厂房重置成新价就是厂房重置后再建起来需要多少钱,被拆迁房屋拆迁时几成新也有重置成新的问题。实践中出现的客观状态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物,只要满足正规厂房的固定形态都应该按照房屋来计算。实践中由于房屋的结构、宽度、高度都不一样,补偿价格也不一样。有一些厂房使用砖木结构临时搭建的,可能不满足四面都有墙的要求,但是用于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则上也应该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来计算。基本上有一种厂房外在固体属性,那么就可以按照厂房重置成新价来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费因为拆迁造成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一般情况下要满足有营业执照、纳税登记、纳税记录、实际经营的行为等等这些才能满足一个正常的企业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条件,这样才能获得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醒大家,就是在实践中有很多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这是不行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是一致的才能满足合法的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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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拆迁和普通住宅拆迁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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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被征收人不能单纯依靠政府的保护,因为某些地方政府此时正是的推动者。被征收人需要充分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将此归纳为房屋征收维权21招。
一、知晓房屋征收的法律真谛
房屋征收制度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确需征收、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依法征收并给与补偿的全部规范的总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这个制度的重要内容。如果被征收人和征收人都真的而非仅仅是字面地知晓上述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的真谛,懂得尊重法律,依,合法征收和补偿都会变得轻松。
二、在土地上使用权预先设防
房屋征收在绝大多数时候是瞄准房屋底下的土地而来,所以,被征收人在土地使用权上预先设防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先行一步、事半功倍的行为。
对此,房东们要重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一是及时完善自己的房屋和土地的登记;二是被征收的房产都是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主动参与规划和计划
在规划和计划环节奋力抗争的法律武器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作为被征收人,在规划和计划编制、修改的各个环节,充分使用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无疑对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要求确定房屋征收的范围
在郑州市曾经有用透明胶带贴拆迁公告、贴后就撕去的高招;而杭州则曾有在杭州日报的广告栏登拆迁公告的绝招,想知道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巧合的是过了三个月,裁决就下来了,被拆迁人才知道自己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呢。于是去拆迁许可违法,则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无情的驳回了,直接剥夺了民众的诉权。
即使如此,我们还是要坚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法律救济权,坚持征收人有义务依法公告征收范围等事项,坚持审查政府是否依法即使将房屋征收相关的内容公告。如果基层政府没有认真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即使公告”;那么按照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未依法公开的行政决定不应当发生法律效力。
五、正确界定建筑面积
征收的对象是房屋,房屋的量化指标是面积。所以,建筑面积如何界定?这里的猫腻是补偿不公的重要原因。
对于房屋的建造和拆迁,其面积计算本来是一致的。但是在过去的拆迁中,建筑面积的争论是常见的纠纷。主要表现:一是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面积不一致;二是被拆迁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证面积一致但实际面积不一致。
解决上述问题,双方要明确采用同一个标准,即对被征收房屋和补偿安置使用一个计算方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000号《房产测量范围》。
六、审查是否真是公共利益
是否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我们判断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首要标准。被征收人有权严格的对公共利益进行审查,以维护合法权益
审查是否公共利益的时机是越快越好,其方法是从有关该征收项目的立项前的可行性开始,至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后,都可以运用参加论证会,听证会发表意见、反映、举报、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方式。被征收人要在对征收决定有疑问的第一时间想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中级人民,以减少鱼目混珠的可能。
七、明白谁是合法征收当事人
被征收人要重点审查征收人一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主体不合法,视其行为违法的重要原因。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八、审查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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