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了口头承诺,被征收人签空白协议有没有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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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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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空白协议法律是会认可效力的,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将拆迁补偿安置的各项权利义务内容填写完整,尽量避免在空白协议上签字。
信了口头承诺,被征收人签空白协议有没有效力

征地拆迁中,口头承诺+空白协议是征收方经常会使用的违法征收组合拳。一方面是甜言蜜语式的大包大揽的承诺,当事人提什么要求都先答应,但就是不写入补偿协议。另一方面,协议留下大片空白,甚至就是一张空白纸,就催促被征收人在上面按手印签字,法律风险全部由被征收人承担。从实践中来看,口头承诺兑现的极少,空白协议违约的特别多。可以说,征地拆迁签了空白协议你注定要后悔。

下面即明拆迁律师就带大家来看看,空白协议是如何坑掉当事人的补偿的,以及法院对于空白协议的判例,当事人的应对策略。

一、信了口头承诺那些“鬼话”,被征收人签订空白协议吃了大亏

刘先生的亲身经历足可证明空白协议的危害。2017年他家150平房屋,被纳入了当地拆迁范围。征收方同意给刘先生每平600余元的价格补偿以及其他部分奖励,刘先生同意了补偿方案。但征收方给其提供了一份空白协议,还说,“先签好字,再统一收齐拿回上面盖章存档,补偿不会少一分钱”。刘先生没有怀疑,快速签了字。

但后来征收方又改变主意只愿意提供每平300余元的奖补,补偿少了一半。刘先生不同意,但征收方拒绝提高补偿标准,还说不签字也会拆除,后面还会取消奖励。

7月份,刘先生家房屋被强制拆除。刘先生随即起诉当地征收方。但由于刘先生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未对空白协议留底或拍照,又无法提供征收方有胁迫威逼签字的证据,因此被法院驳回了起诉。这份空白协议,让刘先生懊悔不已。

最高法院:已签字的空白合同,可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

最高法院在一则判例中提到,合同一方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

因此,即明拆迁律师必须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无小事,不是一张空白纸或者空白协议就能替代的。在征收方对您的补偿要求进行承诺时,咱们更要关注是否签订黑纸白字的正规协议文件,不要轻易被高额奖励或甜言蜜语所欺骗。

咱们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将拆迁补偿安置的各项权利义务内容填写完整,尽量避免在空白协议上签字。在空白协议上签字后将协议原件全部交给对方,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某种程度上说,相当于把拆迁补偿的“身家性命”全部交给对方来主宰了。可以理解为,无论对方在空白协议上填写什么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补偿标准填多填少,都是征收方说了算。

从即明拆迁律师了解到的拆迁案例中来看,很多签了空白协议的被拆迁户,最后拿到的拆迁补偿基本或多或少打了折扣。往往是等发现自己遭受拆迁损失过于巨大,才发现征收方的承诺,根本不足信,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而再想要维权,因为是“自愿”签的字,从取证到诉讼,都难上加难了。

二、被征收人该如何应对空白协议?

肯定很多被征收人有这样的疑问。即明拆迁律师的建议是,如果征收方让您签订补偿协议,您可以将和征收方谈判的具体内容进行录音,以确认拆迁协议的内容或承诺。同时将空白协议拍照、录像留存,这是对空白协议取证的直接方式。如果征收方后面不履行当初的承诺,而咱们又能够证明是空白协议,那么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协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变更的。

但最好的建议是:不要签空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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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规定,凡因欺诈或胁迫订立并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律无效。
口头协议虽然有效,但毕竟口说无凭,若双方仅存在口头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一方想要维护自身权益,客观上存在举证困难。
《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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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1月22日,山东省五莲县五征集团签发承兑汇票一份,面额为30万元,收款人为五莲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为被告某商业银行,到期日为5月22日。五莲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接受该汇票后,背书转让与五莲县某轮胎有限公司,五莲县某轮胎有限公司背书后又将该汇票交于某水泥有限公司(未记载被背书人)。某水泥有限公司又将该汇票转让与原告五莲县某造纸公司(未背书,未记载被背书人)。1月19日,原告持有的该票据不慎丢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该汇票在丢失后由某物资公司背书转让至某果汁公司,公安机关于4月5日将汇票追回,于同年4月28日将汇票返还原告。原告委托收款时,被告于6月1日以此票有争议为由拒付。为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某商业银行支付汇票金额30万元及自汇票到期日至支付日的利息。
争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原告是否为合法持票人,是否享有涉案票据权利,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据此,我国并不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被背书人名称是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背书绝对记载事项,一旦欠缺将导致背书无效,而对持票人来说则属于背书不连续,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抗辩事由。因此,本案原告五莲县某造纸公司不是涉案票据的合法持票人,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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