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征收方说不给补偿,是否能够接受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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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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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房子是真的存在产权登记纠纷,还是只是单纯地被“以拆违促拆迁”了,收到限拆决定,被征收人就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征收方说不给补偿,是否能够接受

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是让很多被征收人头疼的一件事。那么在收到这份文书时,被征收人应该做些什么,才能起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呢?即明拆迁律师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这个问题。

为什么原本住了很多年的房子突然变成了违建?

征地拆迁正式开始之前,相关部门会依法对拟征收的范围内的土地、房屋的确权情况进行调查。这时候很多拆迁房可能就会被调查出在权属上存在争议,或者在产权登记方面存在问题。

有被征收人朋友反映,自己的房子住了很多年都没问题,可是拆迁开始后有人来说房子是违建,有时候就是因为这个原因。

即明拆迁律师要说的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征收方经过初步的调查后说房子可能是违建,不能直接导致房子被无补偿拆除的结果。在依法进行的拆违程序中,被拆迁人有多个权利救济机会,可以依法提出异议,证明自己的房子合法。

收到限拆决定,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提出反对意见

“限期自行拆除”往往是依法强制拆除的前奏,当收到这份文书时,被征收人朋友如果消极对待一味干等,那么随之而来的就会是催促被征收人拆除房屋的“催告书”,以及法院依法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

所以被拆迁人此时要做的,就是针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么做一来可以拖延房屋被强制拆除的程序继续进行,防止房子过早被拆除;二来也是为被征收人争取一个向限拆决定说“你错了”的机会。

如果被征收人能向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展示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子确实不应当被认定为违建,那么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就应当依法纠正相关部门错误认定、查处违建的行为。

行使救济权利不是无限期的,被征收人要积极把握机会

根据法律规定,在收到这个限拆决定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又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可以延长期限的特殊情况,那法律上就会认为被征收人放弃了自己的救济权利,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相当不利的。所以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时,被征收人就一定要开始积极筹备启动法律程序维权了。

在这里,即明拆迁律师还想从专业角度给被征收人朋友两个重要提醒。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同一件事,当事人不能同时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且提起行政诉讼得到判决结果之后,就不能再提起行政复议了。所以被征收人朋友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谨慎选择是不是先启动复议程序,复议不成再诉讼。

第二,实际生活中有可能出现征收方不按规定出牌的可能性,即使启动了复议或诉讼程序,被征收人朋友还是要做好预防房子被拆除的准备,起码要部署好取证准备工作。在复议诉讼的过程中,也要积极把握和征收方再次进行协商沟通的机会,不要排斥通过调解解决矛盾的方式。

即明拆迁律师最后想说的是,不管咱们的房子是真的存在产权登记纠纷,还是只是单纯地被“以拆违促拆迁”了,收到限拆决定,被征收人就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权利。

对于自己不知道该如何应对的情况,可以及时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大家千万不要干等着征收方的下一步动作,因为,法律也没法帮到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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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接受遗赠后还要接受债务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接受遗赠后还要接受债务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处理:
1、如果被继承人只有受遗赠人一个继承人的,遗赠的执行不能妨碍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2、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赠的,先以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不足部分再由受遗赠人偿还。
3、如果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先以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偿还,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继承遗产的比例偿还。
4、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继承遗产的比例偿还被继承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由于遗产既包括积极遗产(如物权、债权),也包括消极财产(如债务),继承人在继承积极遗产时也必须继承消极遗产。也就是说,必须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要求如下:
1、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概括继
承被继承人遗产、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遗的个人合法债务的,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3、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即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积极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4、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为体现人道主义,《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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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的种类及特征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直接融资 直接融资是间接融资的对称。亦称“直接金融”。没有金融中介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方式。在这种融资方式下,在一定时期内,资金盈余单位通过直接与资金需求单位协议,或在金融市场上购买资金需求单位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将货币资金提供给需求单位使用。商业信用、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企业之间、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均属于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资金直供方式,与间接金融相比,投融资双方都有较多的选择自由。而且,对投资者来说收益较高,对筹资者来说成本却又比较低。但由于筹资人资信程度很不一样,造成了债权人承担的风险程度很不相同,且部分直接金融资金具有不可逆性。 直接融资是“间接融资”的对称。没有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的融通资金的方式。需要融入资金的单位与融出资金单位双方通过直接协议后进行货币资金的转移。直接融资的形式有:买卖有价证券,预付定金和赊销商品,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货币借贷等。 直接融资是以股票、债券为主要金融工具的一种融资机制。这种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直接融通资金的场所,即为直接融资市场,也称证券市场。直接融资能最大可能地吸收社会游资,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之中,从而弥补了间接融资的不足。 直接融资是资金供求双方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融资形式。 直接融资的工具:主要有商业票据和直接借贷凭证、股票、债券。 二、直接融资的种类 直接融资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商业信用。商业信用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互相提供的,和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资金融通形式,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提供商品的商业信用,如企业间的商品赊销、分期付款等,这类信用主要是通过提供商品实现资金融通;另一类是提供货币的商业信用,如在商品交易基础上发生的预付定金、预付货款等,这类信用主要是提供与商品交易有关的货币,以实现资金融通。伴随着商业信用,出现了商业票据,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2)国家信用。国家信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资金融通活动,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国家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来筹措资金,如发行国库券或者公债等。国家发行国库券或者公债筹措的资金形成国家财政的债务收入,但是它属于一种借贷行为,具有偿还和付息的基本特征。 (3)消费信用。具体而言,消费信用指的是企业、金融机构对于个人以商品或货币形式提供的信用,包括:企业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向消费者个人提供房屋或者高档耐用消费品,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提供的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等。 (4)民间个人信用。它指的是民间个人之间的资金融通活动,习惯上称为民间信用或者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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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说不给补偿,可以接受吗
不管房子是真的存在产权登记纠纷,还是只是单纯地被“以拆违促拆迁”了,收到限拆决定,被征收人就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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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单位具有档案接受能力,还有接受能力?
[律师回复] 这样的单位有很多:  
1,比如说,机关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等;  
2,某些大型的私企等;  
3,当事人具体可在应聘时,咨询对方的招聘人员,是否解决户口以及档案的挂靠问题。  
一,档案挂靠的好处:  其
一、取消暂缓就业后,保留干部身份,大学毕业后由学生身份转为干部身份;  其
二、不需要办理暂住证,并可以申请入住公租房和申购经济适用房;  其
三、参加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考试,可以提供身份证明;  其
四、可在挂靠城市办理各种职称评审及考证;  其
五、办理社会养老、工伤、失业、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  其
六、连续计算工龄,对需要所在城市户口的岗位将不再失去竞争机会;  其
七、办理工作调动时需要个人档案;  其
八、身份证、港澳通行证和出国护照等可即时在工作城市办理。  
二,户籍:  
1,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2,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结婚、离婚、收养、死亡等。  
3,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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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有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的基本形式都有哪些 从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 (二)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之便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 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 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什么是直接受偿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直接受偿规则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直接受偿规则”是指: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就次债务人的履行优先受偿。《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第20条规定: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些规定便是我国代位权制度“直接受偿规则”的体现。
二、直接受偿规则的缺点是什么
1.“直接受偿规则”可能会对债务人、次债务人、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
(1)“直接受偿规则”可能对债务人、次债务人造成损害我国法律规定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事实上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利益影响甚大。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如不放弃或滥用权利则不能被剥夺,怠于行使权利不等同于放弃也不等同于滥用,债权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要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这实际上剥夺了债务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对次债务人而言,也有类似情形,如果法律依然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则如前所述,在连环合同中,债权人也可以轻易地借代位权名义直接将一般合同债权转变为指向次债务人的权利,而且把次债务人对其他人的义务轻易地转变为对自己的义务,而且《解释(一)》第13条第2款规定:次债务人不认为债权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对债权人有百利而几乎无任何负担,同时也对债务人、次债务人造成了损害。
(2)“直接受偿规则”可能对其他债权人利益造成侵害如债权人是多个,就可能出现有的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有的债权人则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局面。若债权人已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且获得胜诉,而我们却要牵强附会地以“不告不理”的诉讼法原则阻止其权利的最终实现,显然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去甚远,有悖公平合理,对其他债权人可能会因为享受不到次债务人的履行而受到损害。
2.我国的“直接受偿规则”,可能会增加程序的繁琐按照传统的“入库规则”理论,在代位权诉讼中,应重点关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债权是否合法有效,而非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有无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债的关系和债权人与次债务人间的代位权关系,可形成两个的诉。因代位权行使目的是为保全债权,且其效果由债务人直接获取,故即使是两诉同时受理,也不会产生违反“一事不可两诉”、对同一债权重复保护的后果。而且通常两诉因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同,亦不应合并审理。相反,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可直接取得相应利益,就意味着在审理代位权诉讼的同时,既要先确定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又要防止对同一债权重复裁判保护的局面出现。如果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间不存在合法有效债的关系的前提下,让债权人从次债务人处取得利益,债务人或次债务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势必得请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从而引起讼累。而且,如果两诉同时审理,使债权人可能对同一债权获得重复保护也有悖于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根据“入库规则”,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并不必然产生诉讼。若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关系就归于消灭,无须进一步审理。但按我国现行规定,代位权诉讼一旦启动,就必须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两方面的关系都进行审理。二者相较,“入库规则”相对选择余地更大,由此判决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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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与接受赠予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一、和正常接受赠予有什么区别
(一)的性质是一种犯罪行为,又称为罪,即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对于罪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意思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3、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罪的认定。
(二)与正常赠予的区别正常的赠予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另一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与正常赠予最大的区别是,一个是犯罪行为,一个法律行为。前者是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者是普通身份的民事主体,无条件或附条件的赠予行为,该行为是合法的。
二、罪能适用缓刑吗罪缓刑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国家工作人员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2、国家工作人员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3、国家工作人员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4、对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什么是直接受偿规则,直接受偿规则的优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直接受偿规则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直接受偿规则”是指: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就次债务人的履行优先受偿。《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第20条规定: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些规定便是我国代位权制度“直接受偿规则”的体现。
二、直接受偿规则的优点是什么直接受偿规则的优点是:
1.“直接受偿规则”符合我国创设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本意就实体法层面而言,我国法律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可能危及自己债权实现时得以越过债务人,直接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追索债务人的权利,此种权利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具有实体意义。这表现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仅仅是对债权行使的代位,而且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抵销关系,直接引发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消灭。多年来,我国“三角债”问题愈来愈严重,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不信任,不积极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也不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社会诚信原则受到了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如不采取法律措施,没有法律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受到严重侵犯。基于此,我国法律设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规定可以直接判令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以抵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并且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达到保障债权人利益,稳定市场经济秩序的最终目的,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经济的“三角债”问题。
2.“直接受偿规则”便于操作,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依照传统债权人代位权理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然后再依债的清偿规则清偿债权人债权[5]。我们称之为“入库规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归属于债务人,只能徒增程序上的繁杂和不便而已。因为按照“入库规则”,将判决的债权归债务人直接受领,若债务人再怠于受领,则无疑与设置此程序的目的不相吻合。退一步讲,即使债务人及时受领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后,债权人还得再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以实现债权,这显然是人为的使程序复杂起来,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而按照我国的“直接受偿规则”,将所获利益直接归属于债权人,则可以简化程序,减少中间环节,便于及时结清债权债务,节约当事人的交易成本。
3.“直接受偿规则”有利于激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符合的立法精神依照“入库规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只能直接归于债务人,而不能由债权人直接受领。这就可能使其他债权人“搭便车”坐享其成,使债权人丧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积极性,从而使代位权制度设立失去意义,形同虚设。代位权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让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正是实现这一目的。若让其他人共享,则不符合公平原则。“直接受偿规则”使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有利于发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债权人的激励机制,解决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的问题,也与这一法律总精神相吻合。同时也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执行困难的问题。代位权制度突破了传统的债权相对性的原则,使得债权人可以直接对次债务人提讼,并可以请求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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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单位有户口接受能力,还有档案接受能力??
[律师回复] 这样的单位有很多:  
1,比如说,机关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等;  
2,某些大型的私企等;  
3,当事人具体可在应聘时,咨询对方的招聘人员,是否解决户口以及档案的挂靠问题。  
一,档案挂靠的好处:  其
一、取消暂缓就业后,保留干部身份,大学毕业后由学生身份转为干部身份;  其
二、不需要办理暂住证,并可以申请入住公租房和申购经济适用房;  其
三、参加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考试,可以提供身份证明;  其
四、可在挂靠城市办理各种职称评审及考证;  其
五、办理社会养老、工伤、失业、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  其
六、连续计算工龄,对需要所在城市户口的岗位将不再失去竞争机会;  其
七、办理工作调动时需要个人档案;  其
八、身份证、港澳通行证和出国护照等可即时在工作城市办理。  
二,户籍:  
1,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2,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结婚、离婚、收养、死亡等。  
3,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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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其实是一个很乐观的孩子,我们家的长辈其实都很喜欢他,现在要接受长辈的遗赠了,咨询下接受房屋遗赠的程序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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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您外公对该房产所有权异议的解答(您个人以为),不管是您外公出钱没出钱购买房屋,房屋产权证书上的名字是他,则他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除非您父亲能够提供当初购房的证明和与您外公关于购买房子的协议(作为亲戚,基本上没有可能做这种协议),所以该房子的所有权人是您外公
2、
其次是分析您父亲有无继承权。您父亲如果作为女婿对您外公尽了必要的赡养义务的话,是可以作为继承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拥有继承您外公遗产的权利。如果存在遗嘱(您的情况遗嘱效力更大,经过公证),而且该遗嘱写明房产是要给您父亲继承的,则您父亲是可以取得该房产继承权。
3、解答遗嘱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遗嘱的效力在被继承财产分割完毕后失效,所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可以办理正常过户(拿着房产证,公证遗嘱就可以,不需要其余继承人放弃,因为有遗嘱在,他们在遗嘱的前提下已经丧失了继承权,怎又会有放弃之说)
4,关于遗赠的问题,遗赠的时效是2个月,在遗赠作出后受遗赠人必须在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不做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接受房屋遗赠的程序如上所述。望采纳。
征收补偿决定是否能够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是否可以在诉讼中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 是可以在诉讼中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但是也要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不是所有情况都适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讼又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人民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三、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批准。 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受理;行政复议由受理。一般由原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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