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征收方说拆迁不给补偿,是否能够接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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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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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房子是真的存在产权登记纠纷,还是只是单纯地被“以拆违促拆迁”了,收到限拆决定,被征收人就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征收方说拆迁不给补偿,是否能够接受

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是让很多被征收人头疼的一件事。那么在收到这份文书时,被征收人应该做些什么,才能起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呢?即明拆迁律师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这个问题。

为什么原本住了很多年的房子突然变成了违建?

在征地拆迁正式开始之前,相关部门会依法对拟征收的范围内的土地、房屋的确权情况进行调查。这时候很多拆迁房可能就会被调查出在权属上存在争议,或者在产权登记方面存在问题。

有被征收人朋友反映,自己的房子住了很多年都没问题,可是拆迁开始后有人来说房子是违建,有时候就是因为这个原因。

即明拆迁律师要说的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征收方经过初步的调查后说房子可能是违建,不能直接导致房子被无补偿拆除的结果。在依法进行的拆违程序中,被拆迁人有多个权利救济机会,可以依法提出异议,证明自己的房子合法。

收到限拆决定,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提出反对意见

“限期自行拆除”往往是依法强制拆除的前奏,当收到这份文书时,被征收人朋友如果消极对待一味干等,那么随之而来的就会是催促被征收人拆除房屋的“催告书”,以及法院依法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

所以被拆迁人此时要做的,就是针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么做一来可以拖延房屋被强制拆除的程序继续进行,防止房子过早被拆除;二来也是为被征收人争取一个向限拆决定说“你错了”的机会。

如果被征收人能向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展示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子确实不应当被认定为违建,那么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就应当依法纠正相关部门错误认定、查处违建的行为。

行使救济权利不是无限期的,被征收人要积极把握机会

根据法律规定,在收到这个限拆决定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又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可以延长期限的特殊情况,那法律上就会认为被征收人放弃了自己的救济权利,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相当不利的。所以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时,被征收人就一定要开始积极筹备启动法律程序维权了。

在这里,即明拆迁律师还想从专业角度给被征收人朋友两个重要提醒。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同一件事,当事人不能同时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且提起行政诉讼得到判决结果之后,就不能再提起行政复议了。所以被征收人朋友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谨慎选择是不是先启动复议程序,复议不成再诉讼。

第二,实际生活中有可能出现征收方不按规定出牌的可能性,即使启动了复议或诉讼程序,被征收人朋友还是要做好预防房子被拆除的准备,起码要部署好取证准备工作。在复议诉讼的过程中,也要积极把握和征收方再次进行协商沟通的机会,不要排斥通过调解解决矛盾的方式。

即明拆迁律师最后想说的是,不管咱们的房子是真的存在产权登记纠纷,还是只是单纯地被“以拆违促拆迁”了,收到限拆决定,被征收人就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权利。

对于自己不知道该如何应对的情况,可以及时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大家千万不要干等着征收方的下一步动作,因为,法律也没法帮到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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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胎儿能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胎儿可以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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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地方的补偿安置协议中也会有这样的规定:“征收土地拆迁安置对象为户口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且有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资格的常住农业人员,截止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协议签订之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已出生人口均享有被安置的权利。”
如果按着这条规定执行的话,胎儿也是不能享受拆迁安置补偿的。目前就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除了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预留了胎儿的份额外,还没有其它的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有些地方拆迁征收补偿会具有更人性化的一些政策。比如有的地方拆迁政策这样规定:“公告发出后一年内出生的也计算该孩子的份额,期间从公告之日起一年之内,超过一年出生的,不享受补偿安置”。对于这条,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具体如果执行还要看各地地方政府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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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的征迁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 征地拆迁,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暂停办理事项包括: ??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五)房屋、土地租赁; ???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报区县建委批准。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三、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时,提交下述文件: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建委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四、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公告主要内容: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报市建委备案。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 1、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包括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2、实行房屋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安置房屋地点、安置房屋面积、差价及结算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期房安置的,还应当明确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3、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地上物补偿、新批宅基地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 六、如果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的40%的,区县建委在受理拆迁人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 裁决可复议、诉讼。 七、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 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前,应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拆迁期限(1年+6个月)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建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九、拆迁结案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区县建委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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