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不少“外嫁”的朋友,向即明拆迁律师咨询到同一个问题:“律师,我真的没有资格参与村里的征地拆迁补偿分配吗?”
深入解析这个问题后,我们深深地意识到,除了这些将疑问说出口的朋友之外,一定还有很多“外嫁女”因为缺乏法律意识,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正在权益受损的边缘挣扎。
今天即明拆迁律师就来说说,“外嫁女”到底有没有资格参与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分配,以及应该从哪个村要补偿这两个问题。
嫁人了就没资格拿征地补偿款了?这话说的没道理
农民朋友们要知道,咱们之所以有权参与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是基于咱们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这个成员资格是男女平等的,不能以性别论高低,也不能以婚否定是非。
所以,不管某个女孩子是不是嫁了人,也不管她嫁到了哪里,只要她有成员资格,她就享有和其他任何村民平等的分配权利。
那么成员资格是哪里来的呢?通常来说,对一个人的成员资格基本判断依据有三个关键点:“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
所以说,不管外嫁女是从哪里嫁到哪里,只要她的户籍落在了正在分配补偿款的村里,属于村里的集体成员,就有权利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女孩子从村里“嫁出去了”,或者“是从别的村嫁过来的”,都不能成为剥夺其分配补偿款资格的合法理由。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不容任何人忽视、侵害。
二、“外嫁女”应该从哪个村里拿补偿?
实际生活中说到“外嫁女”,通常有这样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外嫁女原本是城市户口,嫁到了村里,随着丈夫落户到了村里,取得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嫁女没有再享受其他地区的相关 权益,就应当因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分配征地补偿的权利。
第二种情况是,外嫁女从村里嫁到了城里,但是户口没有从原村迁出,也没有被纳入城市社保体系,这时仍旧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从“娘家”村里分征地补偿——基于她自己的成员资格,而不是娘家人的“关系”。
第三种情况时,外嫁女从娘家村里,嫁到了夫家村里。这时外嫁女根据实际情况,在娘家村或者夫家村享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可以在其中一个村承包土地,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不能“两头占”,也不能“两头空”。
外嫁女离婚或者丧偶了,会影响参与补偿分配的资格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前文我们也说过了,村民参与本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依据的是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的变动如果影响到了外嫁女的户籍迁移,那么成员资格落到了哪里,外嫁女就有资格分配哪个村的征地补偿款。如果外嫁女认为村集体做出的相关分配方案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诉请撤销相关的村务决定。
有农民朋友曾经提到,自己村子里制定了村规民约,规定外嫁女没有资格参与村子里的征地补偿款分配。即明拆迁律师要提醒农民朋友们,像这样与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其效力是存在问题的,千万不要被它唬住,村规民约也绝不可能高于法律。
如果有“外嫁”的农民朋友遇到了征地补偿款分配资格方面的疑问,可以联系即明拆迁律师,请律师就具体情况帮自己做专业的法律分析。希望每位“外嫁女”朋友都能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争取到自己应得的补偿款分配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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