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面临环保罚款、责令关停,如何可以争取免于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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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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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项关键的救济途径:1、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听证的权利;3、申请行政复议;4、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认为处罚不合理,当事人还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面临环保罚款、责令关停,如何可以争取免于处罚

近年来,为了保护“绿水青山”、保障优良的人居及自然环境,各地大力开展了环保整治行动。初心是好的,但一些地方在环保整治时采取一刀切式的关停,刮起了环保风暴,不少企业“很受伤”。就如同山东临沂兰山区,8月底400多家板材企业被迫集中停产,270家餐馆停业。环保是达标了,但企业受到的损失又该咋办?

那么,法律对于企业的环保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在环保整治中,什么样的情况下企业会受到惩治,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有哪些类型,哪些情况可以免于处罚,企业又有哪些救济途径呢?今天,即明拆迁律师一口气给大家讲清楚。

一、企业因环保问题受到惩治的3种情形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相关规定。

处罚单位: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情形1:企业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情形2:企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情形3:无环评文件及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二、对于企业环保问题的7种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通常相关部门在经过调查取证后,确认了企业环保违法的事实,才会根据情节的轻重,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分为下列七类,即: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举例:在去年,即明拆迁律师代理过6户养殖企业遭遇环保罚款的案件,其中一家企业就面临百万罚款。通过律师依法介入维权,这6户养殖企业最终相继被取消或大幅降低了罚款。

三、环保整治中免于处罚的2种情况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

1、违法行为轻微

经过执法部门调查,发现企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2、无确凿事实证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企业遭受处罚、关停的救济途径

企业遭受罚款或被责令停产、关停,会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那么此时企业第一时间要做的就是积极收集能够自证清白的证据资料,积极和相关部门进行协商解决。如果确实协商不了,那么就要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法律途径,利用好法律赋予给企业几项关键的救济途径或者说法定权利,依法维权,避免企业因为停产停业遭受更加巨大的损失。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

1、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法定时效:行政处罚通知上载明的时间内

在收到行政处罚通知后,企业可以积极向作出处罚的相关部门提出异议,争取免除或降低处罚力度。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听证的权利

法定时效:应在行政机关处罚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假设企业受到的的处罚较为严重,那么就很有必要尽快使用听证的权利,在听证会上,对于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进行申辩和质证。

3、申请行政复议

法定时效: 60日内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相关部门的上级部门或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提起行政诉讼

法定时效: 6个月内

如果认为处罚不合理,当事人还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即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从行政处罚告知到处罚决定,法律都赋予了当事人的对应权利和维权时效,咱们一定要好好利用起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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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免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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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的免责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环境侵权的免责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侵权的免责条件
在明确污染侵权责任基本条件的同时,国家法律还规定了排污单位免于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
主要包括3种情形:
一是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现行环境法律,它主要是指地震、海啸等极端自然灾害和战争。
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还特别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可见,即使发生地震等极端自然灾害,排污单位也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造成污染损害,否则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受害人故意。如果环境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三是第三人。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实际中,第三人通过钻孔等破坏性方法盗窃输油管道中的石油,由于盗窃人未能有效封堵,导致农田、海域污染的案例,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多由输油管道的管护单位先行赔付农民污染损失,继而再向第三人追偿,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环境侵权的构成
关于环境侵权的构成,有两要件说:
(1)须有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
(2)须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有三要件说:
(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行为;
(2)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
(3)须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要件说为目前国内理论界的通说。从三要件说可引申出环境侵权的三个要件,即行为之违法性、损害之事实性和行为与损害之因果关系性。在环境侵权的构成上,需要用公平理念来澄清或解答的至少有环境侵权的违法性和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这两个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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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由于免责条件实际上界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免责条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从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看,免责事由有三项: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只要其中具备上述条件之 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应否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上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即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这里所说的无法预见是指依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人对某种情况的发生不可预见,而无法避免和克服是指行为人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情况的发生并克服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可抗力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台风等自然因素作用造成的灾害;第二种是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特殊的军事行动等。由于不可抗力并不受行为人的意志所支配,对于损害的发生行为人并无责任,因此各国普遍将其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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