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签订不合理的安置补偿协议,被拆迁人接下来该做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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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土地违法流转乱像依旧不少,当您遇上违法流转,切莫慌张,记住不乱签字,在遭遇维权困境时,及时运用法律维权。
拒绝签订不合理的安置补偿协议,被拆迁人接下来该做什么

农业农村部:将土地流转的决定权交还给农户,村委无权强制流转

重磅利好!没有农户书面委托,村里无权流转农户的承包地

农业农村部为咱农民朋友确实“操碎了心”,再度为农民朋友发声,严打违法土地流转。最近,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609号建议的答复》。在这份答复中,农业农村部明确提出,土地流转应让农民自主决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这等于将土地流转的决定权完完全全交给了农户自己。

今后,农民的土地要不要流转,流转给谁,不再是村干部或村集体说了算,村委会不能假借村里或集体的名义来强制土地流转了。这对于保障农民朋友的土地合法权益,打击农村常见的违法土地流转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农村土地流转乱象早就该清理了,侵害了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在农村基层,土地违法流转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其中村里联合企业违法流转土地的情况不少,很多农民朋友深受其害,产生了不少纠纷。

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村委背着村民,将村里土地流转给企业,或者用以租代征的形式将农民手里的土地违法流转给一些商业开发项目。产生的不良后果最终由农民买单。

一方面土地违法流转收益低而且没保障,往往是一亩地每年给个上千斤粮食或几百元、上千元租金,杯水车薪,农民不满意但又不敢反对。往往租金给了5、6年后,他们又说“没钱了”、不给了,农民也没办法。

另一方面是流转出去的土地被“偷梁换柱”地改变了原土地用途,农用地悄悄地变成了建设用地,硬化后建起了厂房等建筑物,农民将来无法回收耕种,这些土地也无法再次确权,被迫成为“失地农民”。

这都极大地伤害了农民朋友的合法土地权益。由于农民朋友法律意识不强,一些地方的农村基层对于土地流转的管理也不够规范,在涉及土地流转维权时,农民朋友靠自己的力量往往步履维艰。他们急需有人为他们说话呐喊,保障权益。农业农村部这一次发声适当其时。

农业农村部:土地流转农户说了算,村委或集体不得强制流转

针对农村土地违法流转屡禁不止、农民土地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乱像,《答复》郑重提出,要严格规范土地流转。

在《答复》中,引用了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的相关表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咱们从这里可以看到,农村土地流转的决定权其实并不在村委或村集体手里,而是在农户自己手里。

显然,农业农村部也意识到,部分地方农村基层受利益驱使乱作为,是土地流转违法乱象难以遏制的背后原因之一。保护弱者,就要为弱者赋权,把土地流转决定权交给农户,是最妥当和直接的解决方式。

土地流转必须取得农户书面委托,村委“钻空子”的机会没有了

在土地流转时,一些地方会假借集体的名义给不愿意流转土地的农户变相“施压”,“大家都同意流转,你个人不同意也没用,少数服从多数”。当然,朴实的农户也就只能屈服于“多数人的意见”了。

农业农村部也就这一问题提出了明确态度。根据上述《意见》,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这一表述,再也不是把个体捆绑于集体之中,而是兼顾了农户个体的合法权益。即便全村人都同意流转,单户农户也能理直气壮地拒绝流转土地。即便是流转土地,村里的口头承诺也行不通了,必须和农户签订平等互利的书面流转合同。

村委想要“出尔反尔”哄骗农户,钻空子谋取私利的做法也就很难得逞了。黑纸白纸的合同,才能明确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法律角度上保护咱们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

这份《答复》如此惠民利民,为农民着想,让咱们为农业农村部点赞!

即明拆迁律师最后提醒农民朋友:当前农村土地违法流转乱像依旧不少,当您遇上违法流转,切莫慌张,记住不乱签字,在遭遇维权困境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让法律为您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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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等原则,对拆迁补偿事宜做出以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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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产权调换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的就地安置或异地产权调换。
(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
由于被拆迁房屋有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区别,故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上述所称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注意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订立协议的主体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3、补偿安置方式
4、货币补偿金额
5、搬迁期限
6、违约责任
7、争议的处理
8、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还须注意如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的约定。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拆迁人还应支付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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