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最为重要的两份文书,收到了要提高警惕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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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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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2、《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下发。被征收人要特别注意这两份文书,一旦无法就补偿达成协议,就需要咨询律师,及时维权。
拆迁中最为重要的两份文书,收到了要提高警惕

很多被征收人在咨询律师时,都有满脑子的疑问:“我收到了征收文件,但对补偿不满意,我该怎么办?可不可以不用管这些文件,拒绝征收”,“我不去管这个文件,对我影响大吗?会不会被强制拆迁?”或相类似的问题。

事实上,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关部门制作发布的各种文件种类非常多,被征收人不可避免地会分不清楚这些文书的轻重缓急,以致于不知道如何应对。

今天,即明拆迁律师对这个问题,给大家讲解征地拆迁中非常重要的两份文书,方便大家能够正确的应对,保护咱们合法合理的征收补偿。

文书一:《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

适用范围:城市房屋拆迁

这份文书主要的作用,是告知拆迁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以及当事人办理拆迁的时间期限,在对补偿不满意的情况下的救济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在收到《房屋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可以在60天内提出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即明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咱们被征收人对这份文件不予理会,最终吃亏的是咱们自己。因为这份文书作出后,接下来就是分户评估,确定每家每户的被征收房屋具体补偿金额。如果咱们对于补偿不满意或有争议,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和征收方协商,在解决不了问题的情况,应当尽快启动复议或诉讼的程序。如果在规定的维权时效内没有采取这些法律程序,那么会自动进入下一个更为被动的流程,即征收方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进而去启动强制拆迁程序。

文书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下发

适用范围:农村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

这是咱们农村被征收人需要引起注意的重要文书。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先履行催告的前置程序,要向被征地人发出催告书,在期限内被拆迁人没有主动交出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

即明拆迁律师在此提醒农村的各位被征收人:相关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会给被征收人一段合理的时间来进行准备的。这个时间,一方面是决定下发后60日内的行政复议时效,另一方面是决定下发后6个月内的行政诉讼时效。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征收人既没有找寻行政或司法救济,又没有主动交出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的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

从这里可以看出,当收到责令土地交出的决定书后,被征收人一定不要忽视和不与应对,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启动法律程序,保护我们的土地和房屋合法权益。

因此咱们被征收人要特别注意这两份文书,一旦无法就补偿达成协议,就需要咨询律师,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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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补偿文件
[律师回复] 1、拆迁补偿文件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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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警惕不动产重复抵押的受偿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警惕不动产重复抵押的受偿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制定于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重复抵押。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允许重复抵押。物权法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物权法允许的不动产重复抵押,将导致或者增大抵押权人的受偿风险。
不动产抵押可以用实物形态表述。例如,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以同一幢建筑层数为三层的房屋,将每层房屋连同每层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分别向三个不同的债权人设定的抵押,不是重复抵押;以该幢房屋连同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分别向两个以上不同的债权人设定的抵押,是重复抵押。
不动产抵押可以用价值形态表述。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一幢价值一百万元的房屋和该房屋土地使用权,按照二十万元、三十万元、四十万元的价值,分别向三个不同的债权人设定的抵押,不是重复抵押;以该幢价值一百万元的房屋和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分别向两个以上不同的债权人设定的抵押,是重复抵押。
为了叙述的方便,我们将前述用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表述的“非重复抵押”定义为“单一抵押”,并且定义“单一抵押”为“重复抵押”的对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该条规定的“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的抵押物和“抵押后的余额部分”,是两次抵押的两个不同的标的物。据此,不能理解为担保法允许同一财产可以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是重复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物权法对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是否登记,抵押登记产生的效力(即登记为抵押权生效要件还是抵押权对抗要件),分别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不区分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笼统地规定抵押财产的清偿原则,该条
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很容易误导当事人,认为不动产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不动产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该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仅仅针对动产而言,不然,可以反推得出结论,不动产抵押可以不登记就有效。该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导致或者增大不动产重复抵押权人的受偿风险。
国家立法规定不动产抵押的意义,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完全受偿。债权人设定不动产抵押权的唯一目的,是取得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支配权,确保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不能确保债权人完全受偿的不动产重复抵押,可能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当然,债权人知情并且自愿设定不动产重复抵押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充分体现了合同的“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法的“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应当适用于物权法。根据“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物权法应当允许当事人自主约定以“单一抵押”还是“重复抵押”的形式设定不动产抵押,而不应当全面禁止“单一抵押”。
实现债权的担保形式,按照其与物权和债权的关联程度,可以划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大类别。物的担保,是指以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为标的设定的抵押权,例如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人的担保,是指以人的信誉状况和履约能力担保债务的履行,例如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据了解,物权法之所以允许重复抵押,原因之
一,是认为,债权人是否接受抵押担保,并不完全决定于抵押财产的价值是否等于或者大于债权价值,而是着眼于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既然这样,如果不能以“单一抵押”的形式设定不动产抵押,而不动产重复抵押的受偿风险确实太大时,债权人可以考虑设定人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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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漯河水生态文明拆迁,但是拆迁人不给拆迁费,怎么办?
[律师回复]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一个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的重要支撑.我们要深刻认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坚持和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下大气力抓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rn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着力点.近年来,我国在坚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既讲求经济效益,也重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坚持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有步骤地进行环境治理和建设;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环境保护和治理,推进资源开发与节约,依法严格保护环境与生态;坚持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从体制和机制上促进可持续发展.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保护型社会.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一些地区出现水、大气、土壤等污染较重,生态系统整体功能下降,抵御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弱等现象.因此,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力度,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体制机制、产业结构和技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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