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截留土地补偿费一直没发给农民,村委是否要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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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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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是村委会可以单独决定的,而是需要召开村民会议,由大家投票选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村里截留土地补偿费一直没发给农民,村委是否要承担责任

一、等了5年,我的土地补偿费为什么还留在村上,没发到我手里?

有农户反映,征地补偿谈好了,土地补偿费也支付给村一级了,但被征地农民等这笔补偿款等了将近5年也没拿到手。如果土地补偿费被村里截留或者一直不发放到农民手里,村委会承担责任吗?农民朋友又有哪些救济途径可以走呢?爱土拆迁律师团今天为大家讲一讲土地补偿费的问题。

土地征用近5年,村民至今没领到补偿款

福建某村村民陈女士日前反映,2013年因修建水库需要,他们村几十户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如今水库已建成,但补偿款至今未发放到村民手里。

该村村主任接受媒体采访时承认,水库征地共涉及23户村民,征地补偿款将近100万元,征地补偿款也早已下拨。那么为什么补偿款还没发到农户手里呢?村主任表示,由于生产队内就如何分配补偿款意见无法统一,镇里也调解了多次,目前村里仍在研究方案。

5年时间,农户的100万土地补偿费在无形中贬值了不少

看来,这笔补偿款要到农户手里还需要耐心等待。

假设2013年土地补偿款已经发放到村里,那么迄今已经有近5年时间了,这笔钱已经发生比较大的价值变化。

毕竟经济发展快速,物价水平一年一个样,5年前的物价和5年后的物价天差地别。5年前的100万和5年后的100万,其实际购买力也发生了巨大改变,一句话总结,已经贬值了。

举个例子,2013年3月福州房价12425元/平,但是2018年3月福州房价已经是26899元/平。房价已经翻了一番。无形中,本应早点发放到农户手里的土地补偿费已经贬值了。

二、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谁说了算?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可以看出,对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是村委会可以单独决定的,而是需要召开村民会议,由大家投票选择。

上述案例中,村主任也谈到了,补偿款下发村里后,生产队内(的村民们)就如何分配补偿款意见无法统一,镇里调解后也未达成统一意见。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分歧导致了村民们长期无法把补偿款拿到手。这也是非常遗憾的。

农村土地补偿款被截留,农民要维护合法权益有什么法律依据?

爱土拆迁律师团在办案时也接到过很多被征收人反映,农村土地补偿费被截留的事时有发生。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农民朋友该如何应对呢?有哪些法律依据可以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

除了上面我们提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条款。还有这些法律条文,可以保障农民朋友的土地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只要学会以上法律条文,在面对村里截留、侵占土地补偿费的时候,您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信手拈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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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村委会可以截留的,也就是土地补偿费了。
各级省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132号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福建省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农民没有土地可承包的的情况下,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针对撤销村集体建制的,山西省规定,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因此,我们通常认为,村委会能够截留的土地补偿费部分保持在20左右的比例就是合理的。如果村委会截留得过多,比如有的地方的村委会提取50的补偿费高达数百万元,声称将用于公益事业。这时老百姓就需要掂量下拿到手里的补偿费是否合理了。因此,吴先生所称的村委会截留一半的补偿款,比例严重偏大。
一般建设用地征地补偿程序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补偿标准
补偿费用包括:
①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的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标准规定。
②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
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公告、实施征地补偿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争议的处理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6、补偿费用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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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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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理土地纠纷的机关是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因农村责任田划分,宅基地的规划及调整和边界划分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而不应属于法院管辖。遇有此类情况,可向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予以解决。
法院受理的土地纠纷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案件,另一类是民事案件。
属于行政案件的几种情况:一是因土地权属不明、界限不清引起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可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自行协商,未果的,可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的30日内向法院起诉二是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以后,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是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必须由主管机关先行处理,对未经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属于民事案件的土地纠纷:一是土地使用权纠纷二是土地所有权纠纷三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合同纠纷四是土地出售、交换、出租抵押合同纠纷。另外不包括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都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畴,应到法院民事审判庭起诉。
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在发生土地纠纷以后,应及时搜寻、保存证据,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和各类合同书等。另外,还应提供历史上对发生争议的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情况。涉及侵权的,还应提交侵权人的具体侵权行为和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的证据。如果发生的纠纷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则还应提交该部门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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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是否有权将土地出让给村委会
[律师回复] 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经过村民同意后村委会是有权将土地进行转让的。不过必须要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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