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的财产争议和人身伤害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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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较大数额财物,分手后请求另一方返还赠与财物的,法院应予支持。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发生的身体伤害,如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发生性行为,女方因非正常怀孕及为终止妊娠造成肉体上痛苦和经济上损失,男方应给予适当补偿。
恋爱期的财产争议和人身伤害怎么处理

杭州婚姻律师恋爱期的财产争议和人身伤害怎么处理?

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较大数额财物,分手后请求另一方返还赠与财物的,法院应予支持。

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利益,考虑财产产权登记情况为主,结合双方实际出资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基于以前的有关恋爱产生纠纷的判例,具体可以总结以下规则:

1、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为对方购车并办过户,构成赠与。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为对方购买车辆,并办理登记且交付使用应构成赠与,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变动车辆所有权合意情况下,对方将车辆交回行为不构成所有权转移。车辆还是归被赠与方所有。

2、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房屋,恋爱终止时分割原则

共有性质不明时,应推定为按份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除外。

3、相约殉情自杀中,未遂者应承担行为牵连补偿责任

相约殉情自杀中,一方死亡,被认定为自杀,自杀未遂者虽无过错,亦因行为牵连而应补偿对方近亲属经济损失。

4、恋人性行为导致一方伤残,非侵权,但应适当补偿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行为,导致女方伤残,男方行为虽不构成侵权,但应依公平原则给予女方适当补偿。

5、机动车登记车主并非当然即为车辆所有人

机动车登记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公示公信力,登记车主并非法律规定上的车辆所有人,如主张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由其实际出资,则权属应归属实际出资人。

6、女友宫外孕致残,男方无过错,亦应公平分担损失

男女恋爱同居期间发生性行为,导致女方宫外孕致残的,男方对损害后果发生虽无主观上过错,亦应依公平原则分担女方损失。

7、恋爱中赠与房产,属附条件赠与,分手应酌情返还

恋爱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赠与财产价值较高,虽双方无书面婚约,但亦应视为以能否共同生活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在双方分手时,应酌情返还。

8、为结婚实施绝育手术,损害赔偿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当事人一方为结婚目的实施绝育手术,在对方不同意结婚情况下,可基于公平原则,由对方对受损害方适当补偿。

9、婚介所审核不严违约,但与受害人死亡无因果关系

婚介所审核征婚登记信息存在瑕疵,但该违约行为与受害人死亡无因果关系的,对受害人人身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0. 女方因非正常怀孕及终止妊娠,男方应予适当补偿

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发生性行为,女方因非正常怀孕及为终止妊娠造成肉体上痛苦和经济上损失,男方应给予适当补偿。

11、因恋爱而装修对方房屋,分手后对方应返还装修款

出于婚后使用一方房屋动机而进行装修形成附合情形的添附,在恋爱关系终止后,接受添附一方应返还相应装修出资款。

本节由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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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婚姻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但是婚姻不是儿戏不能冲动。但是生活中很多家庭在婚姻上出现的问题,导致婚姻也走向了尽头。在双方离婚期间如果有了对象可不可以进行交往呢
完全可以,因为已经离婚走程序了,感情破裂了,为什么不能再谈一个。而且法律上对这个没有约束力,除非是在离婚判决未下达之前,又登记或结婚的,那就是法律定义的重婚罪问题,自然就严重是属于违法的范畴。
但是要注意还未离婚时,始终是夫妻关系,如果离婚前被对方证明存在第三者,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对方可以要求存在第三者的一方给予赔偿。恋爱可以,注意可能构成非法同居或者重婚。
离婚的程序如下:
1、起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即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感情已经破裂的材料、对方有过错的材料等,可以自己收集也可以申请收集。
3、向有管辖权的递交状和证据;
4、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被告)发送状副本。
6、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至少会在开庭3日前告知的。
8、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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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较大数额财物,分手后请求另一方返还赠与财物的,法院应予支持。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发生的身体伤害,如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发生性行为,女方因非正常怀孕及为终止妊娠造成肉体上痛苦和经济上损失,男方应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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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恋爱期间发生的财产纠纷和人身伤害怎么处理
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较大数额财物,分手后请求另一方返还赠与财物的,法院应予支持。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发生的身体伤害,如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发生性行为,女方因非正常怀孕及为终止妊娠造成肉体上痛苦和经济上损失,男方应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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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未结婚一方能否提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恋爱未结婚一方能否提精神损害赔偿
不能。
在恋爱关系中,更多的是一种情感交流,人品、精神方面的认可,与婚姻关系有着很大不同。婚姻里除了双方的精神交流,还涉及家庭财产、后代的抚养等问题,内涵远远大于恋爱关系。因此,“恋爱不受保护,婚姻受保护”不仅是现阶段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恋爱中双方都有权利义务,无论哪方提出分手,另一方都不能以“青春损失”或者“不忠”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二、分手费与损害赔偿有哪些区别
(一)在夫妻(包括同居)共同财产方面。在解除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如何处理共同财产均作了明确规定。
(二)在子女抚养费方面。抚养子女是男女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
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分手费尚未作任何规定。所以,分手费的产生仅限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自我救济领域,即分手费基于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公力救济则不能产生分手费,即判决解除男女双方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等可依法作出判决,但不能判决确定分手费,因为以公力救济方式产生分手费缺乏法律依据。
(三)在经济帮助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适当帮助。”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一方是否应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以及帮助多少,可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具体案情作出判决。
(四)在损害赔偿方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例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婚姻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了请求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赔偿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请求赔偿情形和提起赔偿的期间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的损害赔偿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双方之间的民事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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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未结婚一方能不能提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恋爱未结婚一方能否提精神损害赔偿
不能。
在恋爱关系中,更多的是一种情感交流,人品、精神方面的认可,与婚姻关系有着很大不同。婚姻里除了双方的精神交流,还涉及家庭财产、后代的抚养等问题,内涵远远大于恋爱关系。因此,“恋爱不受保护,婚姻受保护”不仅是现阶段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恋爱中双方都有权利义务,无论哪方提出分手,另一方都不能以“青春损失”或者“不忠”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二、分手费与损害赔偿有哪些区别
(一)在夫妻(包括同居)共同财产方面。在解除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如何处理共同财产均作了明确规定。
(二)在子女抚养费方面。抚养子女是男女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
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分手费尚未作任何规定。所以,分手费的产生仅限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自我救济领域,即分手费基于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公力救济则不能产生分手费,即判决解除男女双方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等可依法作出判决,但不能判决确定分手费,因为以公力救济方式产生分手费缺乏法律依据。
(三)在经济帮助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适当帮助。”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一方是否应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以及帮助多少,可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具体案情作出判决。
(四)在损害赔偿方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例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婚姻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了请求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赔偿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请求赔偿情形和提起赔偿的期间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的损害赔偿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双方之间的民事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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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未结婚一方能不能提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恋爱未结婚一方能否提精神损害赔偿
不能。
在恋爱关系中,更多的是一种情感交流,人品、精神方面的认可,与婚姻关系有着很大不同。婚姻里除了双方的精神交流,还涉及家庭财产、后代的抚养等问题,内涵远远大于恋爱关系。因此,“恋爱不受保护,婚姻受保护”不仅是现阶段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恋爱中双方都有权利义务,无论哪方提出分手,另一方都不能以“青春损失”或者“不忠”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二、分手费与损害赔偿有哪些区别
(一)在夫妻(包括同居)共同财产方面。在解除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如何处理共同财产均作了明确规定。
(二)在子女抚养费方面。抚养子女是男女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
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分手费尚未作任何规定。所以,分手费的产生仅限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自我救济领域,即分手费基于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公力救济则不能产生分手费,即判决解除男女双方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等可依法作出判决,但不能判决确定分手费,因为以公力救济方式产生分手费缺乏法律依据。
(三)在经济帮助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适当帮助。”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一方是否应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以及帮助多少,可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具体案情作出判决。
(四)在损害赔偿方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例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婚姻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了请求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赔偿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请求赔偿情形和提起赔偿的期间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的损害赔偿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双方之间的民事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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