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较大数额财物,分手后请求另一方返还赠与财物的,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利益,考虑财产产权登记情况为主,结合双方实际出资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基于以前的有关恋爱产生纠纷的判例,具体可以总结以下规则:
1、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为对方购车并办过户,构成赠与。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为对方购买车辆,并办理登记且交付使用应构成赠与,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变动车辆所有权合意情况下,对方将车辆交回行为不构成所有权转移。车辆还是归被赠与方所有。
共有性质不明时,应推定为按份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除外。
3、相约殉情自杀中,未遂者应承担行为牵连补偿责任
相约殉情自杀中,一方死亡,被认定为自杀,自杀未遂者虽无过错,亦因行为牵连而应补偿对方近亲属经济损失。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行为,导致女方伤残,男方行为虽不构成侵权,但应依公平原则给予女方适当补偿。
5、机动车登记车主并非当然即为车辆所有人
机动车登记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公示公信力,登记车主并非法律规定上的车辆所有人,如主张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由其实际出资,则权属应归属实际出资人。
6、女友宫外孕致残,男方无过错,亦应公平分担损失
男女恋爱同居期间发生性行为,导致女方宫外孕致残的,男方对损害后果发生虽无主观上过错,亦应依公平原则分担女方损失。
恋爱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赠与财产价值较高,虽双方无书面婚约,但亦应视为以能否共同生活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在双方分手时,应酌情返还。
当事人一方为结婚目的实施绝育手术,在对方不同意结婚情况下,可基于公平原则,由对方对受损害方适当补偿。
9、婚介所审核不严违约,但与受害人死亡无因果关系
婚介所审核征婚登记信息存在瑕疵,但该违约行为与受害人死亡无因果关系的,对受害人人身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0. 女方因非正常怀孕及终止妊娠,男方应予适当补偿
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发生性行为,女方因非正常怀孕及为终止妊娠造成肉体上痛苦和经济上损失,男方应给予适当补偿。
11、因恋爱而装修对方房屋,分手后对方应返还装修款
出于婚后使用一方房屋动机而进行装修形成附合情形的添附,在恋爱关系终止后,接受添附一方应返还相应装修出资款。
本节由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