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带你了解一下:“拆迁许可证时代”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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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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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因此取得拆迁证是进行房屋拆迁的前提条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明律师带你了解一下:“拆迁许可证时代”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在我们接触的房屋征收案件中,会遇到当事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又反悔,或者签了补偿协议后仍然拿不到钱,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对方依约履行合同的情况。

今天为大家展示的这个案例,就是一个在“拆迁许可证时代”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当事人在诉讼时遭遇的困惑。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为何是民事纠纷?

住在城乡结合部的张女士,前几年家里的房子被拆迁了,当时的房价还没有疯涨,张女士对拿到的拆迁补偿款也还算满意。

因为还有另一套住房,张女士就没有再购买第二套住房。

去年,因为儿子要结婚,张女士拿着前两年房子的拆迁款到以前房子所在的区域想再买一套,没想到房价已经翻了两倍。

张女士不禁感叹此一时彼一时。

有一天张女士听说后来签协议的有些老邻居拿的补偿比自己的要多一些,是不是自己的拆迁款要少了?是不是拆迁的人蒙骗了自己?张女士想不通,于是准备一纸诉状将《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甲方告上法庭。

可是,这纸诉状到了法院行政庭,法官却说,你的这个案子是民事合同纠纷,不属于行政纠纷。

张女士困惑了:我特意查看了《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不服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为什么法官偏说我这是民事合同纠纷呢?

重要回顾:拆迁许可证!

说到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提起本文标题中的“拆迁许可证时代”。

在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的一段时间,城市房屋拆迁是以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依据的。

该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因此取得拆迁证是进行房屋拆迁的前提条件。

该条例第十三条还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那么,此时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条款说明《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民事协议性质,因为行政法律关系显然排除于仲裁管辖范围之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4号)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这也说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双方是平等民事关系的法律主体,所签的协议是民事协议而非行政的协议。

本文中张女士所依据的法条为什么说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纠纷按行政案件受理呢。

这就要提到我们国家最新的征地拆迁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该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所以不管是房屋征收部门还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均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责任。

由于房屋征收部门的行政机关性质,以及政府房屋征收的行政行为性质,《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现在大家明白了为什么法院提出张女士的诉讼提错了,由于大家对征收拆迁的相关法规不太关注,很容易就会把一些法律文件弄混,请教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可以帮助自己避免走冤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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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拆迁期限与拆迁许可证的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拆迁期限与拆迁许可证的关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首先,拆迁期限终了,必然导致拆迁许可证丧失效力。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获准的证明文件,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的依据。其载明的主要内容虽然包括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面积、拆迁期限、拆迁实施单位等,但“拆迁期限”更体现拆迁许可证的效力。对于一个拆迁项目而言,只有一个拆迁期限,且该期限必须是依法许可的。一旦这个期限终了,拆迁人未经延期就不能再持该许可证实施该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拆迁行为,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拆迁期限获准延长,使拆迁许可证效力延续。广义的拆迁期限不仅包括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还包括拆迁人申请获准延长的期限。由于拆迁工作中确实存在着许多难以预见的困难和人为的因素,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如期完成拆迁的情况时有发生,要求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规定的拆迁期限,实际上很难做到。因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这条规定明确了延长拆迁期限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拆迁期限不申请不延长的原则,二是拆迁期限延长合法许可的原则。同时也强调了申请延长拆迁期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由拆迁人提起;
2.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提起;
3.必须向颁发该宗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起。总之,拆迁期限延长是在获得拆迁许可证的基础上进行的,拆迁期限获准延长,不仅使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得到了延续,同时使拆迁许可证的效力也得以延续。如果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内不能实施完拆迁,又不提出延期拆迁申请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届时就自行作废,拆迁人再行使该地块的拆迁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亲属代签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亲属代签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效问题解答如下, 亲属代签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效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收补偿协议应该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而是以被征收人的亲属签订的,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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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你该如何选择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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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被拆迁人与拆迁安置人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被拆迁人与拆迁安置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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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拆迁人,但是他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
拆迁安置的对象是房屋的使用人。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实际使用人。使用人有权要求拆迁人给予安置,拆迁人对使用人进行拆迁安置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 拆迁安置一般通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协议的方式进行,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达成协议,规定于拆迁协议中。
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就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就成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安置可以一次性解决安置住房,也可以由拆迁人通过周转房(或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先行临时过渡,缓解解决安置用房。如果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这样拆迁安置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安置,另一种是过渡性安置。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安置对象没有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具体,只要是被拆除房屋的使有权人都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得以确认和安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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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拆迁中,被拆迁人怎样安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租房拆迁中,被拆迁人怎样安置问题解答如下, 公租房拆迁中,被拆迁人如何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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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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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区分被拆迁人与拆迁安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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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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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谁动了你的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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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拆迁不给拆迁费也不给安置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没有按照协议交房,可以要求赔偿。过期没有交房,不仅要支付过度费,还应该给与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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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对于货币补偿的具体办法各地有所不同,许多地方对此出台了法规或规章予以规范。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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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诉你,拆迁安置房能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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