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纠纷是专属管辖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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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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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专属管辖。因为工程款纠纷是不动产纠纷的管辖范围,不动产是专属管辖,所以拖欠工程款纠纷是专属管辖,出现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诉讼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
拖欠工程款纠纷是专属管辖吗?

一、拖欠工程款纠纷是专属管辖

拖欠工程款纠纷是属于专属管辖。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追要拖欠工程时需要的证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比于一般合同纠纷关系更为复杂,所以对证据的要求更高。追要拖欠工程款时通常需要下列三类证据: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包括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主体诉讼资格是前提,如不能证明主体资格,法院会不予受理。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涉及招投标的,还应当提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三、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算

(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二)、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在施工前需要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规定工程款的金额以及发放时间,如果违约方未及时发放工程款,造成了拖欠,守约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纠纷是属于专属管辖,在提起诉讼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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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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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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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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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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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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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纠纷,如土地确权、房屋质量、侵权等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2、不动产合同管辖
与不动产仅有表面牵连关系的合同纠纷,如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等纠纷就没有专属管辖的必要,而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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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范围限定为部分物权纠纷,即“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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