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都有哪些法律法规保护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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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工程款优先支付的规定。2、不及时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3、实际施工人的保护。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目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存在有很多规定是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相当有利的,如何利用目前法律的相关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是每一个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关注的。
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都有哪些法律法规保护

在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相当严重,尤其是近几年,建筑工程项目比较多,相关纠纷也就比较常见了。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被拖欠工程款的一方,法律法规对其都有哪些保护呢?律图小编带你一起了解一下,尤其需要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加强学习并具体应用。

1、工程款优先支付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公道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题目的批复》,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同时也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时间限制及优先权的具体范围。

2、不及时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发包方往往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但却在事实上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严重地侵犯了承包人的正当权益,造成大量工程拖欠款的发生。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按照示范文本之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确认后及时付清结算款。按照最高院的这一规定,假如发包方不按这一条款及时结算又不提出修改意见,就应当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

3、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包责任。”这一规定的进步意义在于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要求实际施工人所实施劳务的受益人,即建筑工程的发包人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对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

同时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利息计付的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付款时间:(一)建筑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筑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题目的解释》中还有其他一些条款也是施工企业应当学习和领会的,比如说“黑白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的处理、代垫资题目、工程量的确定、工程质量认定等等,这些规定都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亲身利益息息相关,是施工企业必须留意学习和领会的。

以上是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被拖欠工程款所做的法律保护,但并不是全部内容。阅读完本文后,我们可以看到,目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存在有很多规定是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相当有利的,如何利用目前法律的相关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是每一个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关注的。看完本文后,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任何法律帮助,欢迎使用我们律图的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定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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