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设立分公司需要备案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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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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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设立分公司是需要备案的。在商事事务中,有些公司因为业务的需要往往会进行合并、分立、改制等的行为。公司分立时需要解除很多的问题,如果分立后债务由谁承担、员工怎样处理等等,此时作为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的人员的话,是需要及时的注意的。
在我国设立分公司需要备案吗?

一、在我国设立分公司需要备案吗?

设立的分公司需要备案,并且应当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因为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不能与总公司签订合同

公司设立分公司需要备案。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分公司的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6)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增设、撤销分公司,分公司变更名称,公司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注销/变更)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公司备案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在我国的公司内部的管理的规定中,一般来说,分公司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分立是很常见的一类商业行为,主要包括办理分公司企业名称核准、办理前置审批项目、提交分公司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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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21日: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财政部和教育部在京宣布:2002年起我国将设立国家奖学金,每年在全国范围内定额发放给45000名在校大学生,总规模为每年两亿元。2002年9月1日国家奖学金的进行首次评选。
国家奖学金每年将定额在全国范围内发放给45000名大学生,其中10000名特别优秀的学生每人每年6000元;35000名学生每人每年4000元。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中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学生可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由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可按年连续申请。财政部确定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将适当对重点高校和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水利、地质、矿产、石油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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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就提出了要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要求。此通知下发前,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中并没有专门设立用于奖励研究生的国家奖学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享受的都是国家普通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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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并不是一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作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赢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4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有具体的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调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
一,应有自己的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经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便享有名称专用权。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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