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六年都还未得到安置,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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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当房屋征收部门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时,被征收人一方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来进行维权。面对征收方一直不履行合同内容,且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就不要过多的跟征收方纠缠不清,及时联系专业律师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拆迁六年都还未得到安置,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近年来拆迁这一话题的热度居高不下,因拆迁而带来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即明律师最近接待的当事人存在的相同的问题就是签了安置补偿协议,已经过了交付期限,但是政府却一直不给安置补偿。今天即明律师就以案释法,为大家解读一下,签了安置补偿协议,政府一直不给安置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应对?怎么样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拆迁六年之久未得到安置

李某是某街某号住户。2012年2月份,政府贴出公告,对该街区进行综合改造,拆迁办与李某签订了《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住宅)》,2013年4月8日,拆迁办向李某交付了一份《验收单》,载明“房屋验收合格”,随后拆除了李某房屋的门窗和装饰,并断水断电,告知李某自行在外租房过渡,并口头承诺于同年的5、6月份给予拆迁安置补偿。

但时至今日,李某在外租房居住已有6年多,安置补偿却一直没有着落。在这期间李某多次找过拆迁办,拆迁办给出的回复也是次次不同。李某也曾向法院提民事诉讼、网上留言等多种方式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均没有结果。在咨询过专业律师后,李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拆迁方依法履行拆迁补偿法定职责并给予征收补偿。

但是在庭审中,拆迁方提出了抗辩,他们认为,第一李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自开始拆迁到李某起诉之日已超过6年之久,远远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二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前提条件是其已向行政机关提起申请。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或者履行不满意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而我们在收到《行政起诉状》之前,并没有收到李某提交的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申请。因此,李某的起诉并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法院依法应当驳回李某的起诉。

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期限认定,是其补偿职责实际履行完毕之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对于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期限认定,一般认为是其补偿职责实际履行完毕之时。本案中,李某房屋被征收后尚未获得补偿,相关行政机关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状态一直持续。因此,李某以要求拆迁方履行补偿职责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行政部门不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李某要求拆迁方履行拆迁补偿法定职责,系拆迁方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故李某提起要求履行拆迁补偿义务性质的诉讼不需要以先提出补偿安置申请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李某与拆迁方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在无证据证明该协议无效,或应予撤销的情形下,应当履行协议内容,在对李某房屋已经实际拆除的情况下予以安置。拆迁方未及时对李某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进行安置系不履行法定职责。

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拆迁方一个月之内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进行安置。

即明律师在最后也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征收补偿协议是约定征收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订立的补偿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因此,当房屋征收部门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时,被征收人一方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来进行维权。面对征收方一直不履行合同内容,且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就不要过多的跟征收方纠缠不清,及时联系专业律师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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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本项及征用其他土地的前两项补偿标准由各省规定。
拆迁安置补偿
包括两大类:一是被迁房屋补偿;二是拆迁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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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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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诈骗公司财物达到50万,符合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要件,应给予犯罪嫌疑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至今,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上纷纷列出专门一个版块对有关政府信息予以公开,但是实际中依然还会存在信息不透明,众多民众百姓依旧难以得知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部分政府信息,专业拆迁律师所做的工作之一就是督促政府部门信息公开,让公众充分的享受到知情权,尽量避免彼此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摩擦与纠纷。同时,拆迁方在进行拆迁工作之时,应当谨遵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被拆迁人平等协商,以温和的方式解决纠纷和争议,真正做到和谐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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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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