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庭审中交叉询问的询问范围有何种限制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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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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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进行主询问时,范围没有什么限制,凡是有助于证明主询问方诉讼主张的事实均可询问。
在刑事庭审中交叉询问的询问范围有何种限制

交叉询问的范围,指向证人发问时的发问内容限制,即可以问什么,不可以问什么。

一般来说,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进行主询问时,范围没有什么限制,凡是有助于证明主询问方诉讼主张的事实均可询问。

但也不是毫无限制、漫无边际,也要注意避免主询问范围过大或过小的问题,主询问的范围过大或过小都是不适宜的,均不利于事实真相的查明。

主询问范围过小可能会使一些本来为证人所知悉的有利于本方的案件信息因提问范围过小而无法在法庭上得到充分展示,尤其是当该证人是了解某一特定事实的惟一证人时,范围过小就会给查明案件真相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当然,范围过大,也为对方的反击留下了较大的缺口,因为主询问的范围大,则反询问的范围也大。

所以主询问的范围适当才能既保证有利本方的事实得到全面揭示,又不给对方留下从本方证人处获取有利信息的机会。

颇有争议的是关于反询问的范围问题。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看,越来越多的国家规定反询问不能超过主询问的范围。

如《布莱克法律大辞典》在“交叉询问”项下写道:

由直接询问者以外的当事人对证人所作的询问不应逾越对该证人进行的直接询问的范围。

一般说来,反询问的范围应限制为直接询问所涉及的事项。

《新法律学词典》 也主张反询问不应超出主询问的范围。

对于主询问和反询问的范围,不管是加以限制还是不加以限制,出发点只有一个,即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探明事实真相。

这是规定询问范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不能宽泛无边,也不能束缚手脚。

许多国家从提高庭审效率、防止诉讼拖延的目的出发,对:

再主询问的范围作了严格限制,原则上再主询问不能超出主询问的范围,——般不得提出主询问时未涉及到的新问题。

同时,再主询问也不得超出反询问的范围。

因为再主询问是针对反询问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在反询问过程中受到对方削弱的证言证明力

我国刑诉法对交叉询问的范围只有一点限制,即刑诉法第156条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是否“无关”,是一个并不明确的标准。

有关、无关是一个逻辑判断问题,往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因此我国在进行证据立法时,应对交叉询问的范围作出规定。

主询问的范围一般没有限制;

反询问一般不得超过主询问的范围;

再主询问不得超过主询问及反询问的范围,再反询问遵守反询问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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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的弟弟想要办理合伙人的事。可是不知道要怎么办 请我去有限合伙人经营范围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国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缴纳营业税,但是每个合伙人在分配收益后按照其性质单独缴纳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施行“先分后税”原则,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投资人征税。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态,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因此,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指出,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和其它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
合伙企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如何纳税?
根据现行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包括《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税收问题的,其文件仅明确了“合伙人为自然人”,以及“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该其他组织显然应为法人制的,否则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之情形,对于合伙人本身也为“合伙企业”的情况,律师尚未发现有专门的税法文件予以明确。但从合伙企业本身不作为其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而是采取“先分后税”并由其各合伙人分别纳税的操作原则和实践看,合伙企业从其所投资之有限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同样需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进行处理,其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人为法人的,则缴纳企业所得税。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
关于合伙人为自然人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否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之规定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关键在于判断合伙企业从其所投资之有限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规定。笔者认为,虽然《合伙企业法》仅明确合伙人从其所投资之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是基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获得,但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市实际上已经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视为“股权投资”,并对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自然人的税收采取了与天津、北京不同的甄别办法,即仅从判断属于“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还是“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来区别不同的税率,并不考虑合伙企业本身所得的性质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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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老家有孩子老人都没有具体的人员照顾的,导致他们生活质量下降的,对于意定监护监督人范围 这个范围是限制亲戚这个范围之内的吧,后面还有哪些规定的,还请您给予相关的解答的,谢谢
[律师回复] 意定监护监督人,是指由法院选任、就监护人对监护事务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法院报告之人。
意定被监护人应当是年满十八周岁、智力水平和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合同的相对方也就是意定监护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监护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意定监护人的自然人可以是意定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以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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