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决议后是否可以申请撤销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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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隐名股东在决议以后是不可以申请撤销公司决议的。如果公司的决议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话,那么只有股东才可以请求撤销公司的决议,而这个股东必须是记录在股东名册里的股东,而隐名股东不属于。
隐名股东决议后是否可以申请撤销

一、隐名股东决议后是否可以申请撤销

不可以。公司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股东或者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请求撤销公司决议,而股东是指登记在股东名册的股东,所以隐名股东不能申请撤销公司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如何保护隐名股东的权利

1、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书面协议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在诉讼中,书面协议是保护隐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

2、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只在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满足“与其他股东达成设立公司或继续经营公司的合意”的实质要件。因此,仅有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通常不能产生确认隐名投资者享有股权的法律效果。隐名投资者应当争取同项目公司及其他股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使公司内部各当事人均认可隐名投资人的实际股东地位。

3、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隐名投资者在进行出资并设立公司后,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委派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4、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隐名投资行为的隐蔽性,决定了其时刻受显名股东的制约。因此,必须时刻关注显名股东的资产和纠纷状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保持对显名股东一定程度的控制力。要注意防止显名股东违反协议将股权转让或作其他处分,或因他自身原因导致股权被法院冻结甚至执行。

投资人在对公司进行了出资以后,是可以办理股权登记领取出资证明书的啊,但是有些投资人以他人的名义而进行股权登记的话,那么实际出资人就成为了隐名股东,隐名股东对于公司的决议是不能够申请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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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是否形成合意(即区分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分为成立和不成立两类;
2、成立的股东会决议按照是否生效,区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类;
3、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按照其效力是否存在瑕疵,分为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和不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即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实际有四种情况:不成立、成立但无效、成立但可撤销、成立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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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件如下:
1、无效的股东会决议,自始无效。股东可以在任何时间向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认定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根本性评价标准就是决议的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
2、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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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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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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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公司隐性债务对于公司的债权人来讲,公司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公司承担。而对于受让方来讲,其所享有的实际股权收益因此会减少或大打折扣。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进行明确的约定。买受方应争取的是与股权出让方分清责任,并要求在股权正式交割前,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产生的公司所有负债,均由出让方承担。这样,在公司债权人向公司主张清偿责任时,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买受方可以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3、对转让方故意隐瞒债务的情况受让方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双方已经认可的债务状况和金额,并且约定发生债务超过双方认可的金额的,属于转让方有故意隐瞒的行为,转让方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另外,一旦发生转让方故意隐瞒债务的行为,受让方应当在搜集相关证据后,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对上述知识的学习,我们知道了股权转让可以撤销吗。如果受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并且签署过程有失公平,或者是转让方存在欺诈行为,隐瞒公司债务情况等。那么受让方可以提出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对方不同意的话,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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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挂名股东实际是指股权代持,完全摆脱责任,就应当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
1、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显明股东以其实际代持的股权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会明确,可以向实际股权持有人追偿;
3、只有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才能完全不承担之后的责任。
二、股东不实出资如何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不实出资的,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偿还债权人债务的,公司股东应在不实出资数额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此,债权人可以在时将该股东一并作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在执行时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三、如何避免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产生纠纷
(一)选择值得实际出资人信赖的人作为挂名股东因为如果实际出资人所选择的挂名者很有操守,是君子而非小人,信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儒家信条,那么实际股东与挂名股东之间关于谁是真正股东的纠纷就不会产生。
(二)与挂名者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关系这是除从道德范畴来考虑问题外,更进一步从法律角度来考虑问题,即实际股东与所选择的挂名者之间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进行约定,明确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即“先小人,后君子”,万一真的出现纠纷,也很容易分清是非,顺利解决纠纷。
(三)实际出资人保留选择其他登记股东的权利,一旦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取消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保留选择其他登记股东的权利,一旦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取消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这样挂名股东也就不会轻易挑起事端,制造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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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变成显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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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新旧股东都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新旧股东均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作为法律拟定主体,有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利,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物,由原持有主体向新持有主体进行流转,通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没有影响,公司仍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权债务,新旧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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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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