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离婚后又请求分割财产起诉到法院的会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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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
李晓娟律师
1、离婚时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即使载明是无财产争议,离婚后,一方依然可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进行起诉,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2、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并不一定是一刀切的对半分,而会考虑贡献度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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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载明无其他争议,离婚后又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怎么判?杭州离婚律师案例解读

这个案例相对李晓娟律师其他讲的案例来说,稍微长一些,但也是生活中常见的离婚案例。本案中,双方系二婚家庭,男方有自己的儿子。双方离婚后,又复婚,两次离婚均表示没有财产纠纷。第二次离婚后,女方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小红、小明于2006年底经人介绍相识,然后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小红前次婚姻育有一女与小红共同生活,小明前次婚姻育有一子,与小明共同生活,当时已经上大学。

2010年7月12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无子女抚养,无共同财产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

5月28日,双方办理复婚手续

2月24日,小红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在事实和理由部分陈述双方共同共有房产在前次协议离婚时未予分割。当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对双方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一、小红小红提出离婚,小明小明表示同意。二、小红、小明无其他争议。

离婚后,小红以两次离婚时均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售房款及公积金

小明辩称:

首先,小红主张分割的是售房款及公积金,但小红并未能举证证明上述售房款及公积金在2月24日二人再次离婚时仍然存在。

其次,在小红、小明于2月24日第二次离婚前,涉案两处房屋均已经出售,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无其他争议,表明没有财产争议。综上,小红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小红诉请。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小红要求对半分割其与小明小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售房款以及小明的住房公积金。小明对售房等情况予以认可,但认为双方之间并无财产争议。针对双方之间的争议,法院的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认定问题。

法院认为,关于案涉两套房屋的售房款问题,因两套房屋的出售时间均在上半年,系小红、小明夫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且小红对两次房屋的出售以及售房款的用途等均参与并了解,即上述款项均被用于购买单独登记在小小明名下的房产,这是小红和小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售房款项的一致处分,该处分行为已经完成并合法有效。

但据小明陈述,小小明在房屋出售后将小明此前垫付的首付款及增值部分共计85万元返还给小明,该部分返还款项系考虑到房屋首付出资等情况而返还,故该部分款项应当认定为是小红与小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关于小明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根据小明的住房公积金明细,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部分提取用于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贷款,剩余款项106239.96元,在10月份全部提取,该部分款项也应当认定为是小红与小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当在本案中分割以及如何分割的问题。

法院认为,在小红、小明离婚诉讼中,对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均未处理,故可以在本案中予以分割。对于上述两部分财产,小明均辩称已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使用完毕,但小红均不予认可。

根据小红、小明的陈述,各自均有正常收入,亦无大额开支,对该95万余元如何支出,小明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仅陈述款项用于旅游、购买古董等,但均未举证证明,故对上述款项应当予以分割。

综上,结合小红、小明双方陈述、各自收支情况、双方对被出售房屋的贡献程度,法院酌情确定小明应当返还小红47.5万元,故对小红要求小明支付的200余万元中的47.5万元,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小红47.5万元。

由本案,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总结几点:

1、离婚时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即使载明是无财产争议,离婚后,一方依然可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进行起诉,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2、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并不一定是一刀切的对半分,而会考虑贡献度来进行分割。对于贡献度小或者无贡献度的,根据近几年的分得的比例一般在20%-50%,本案作为贡献度较小的女方,分得的比例在23.75%,大家可以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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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财产分割标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应依法判决。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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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具体应当由所有继承人协商.
父母一方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遗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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