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买的房登记的是未成年子女的名字,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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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按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财产。登记只是对外公示效力,对内房产归属问题,还是要看当时买房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时的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
夫妻买的房登记的是未成年子女的名字,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夫妻买的房登记的是未成年子女的名字,离婚时可以分割吗?杭州房产分割律师解答

好,今天李晓娟律师要谈论的问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为什么咨询的人越来越多,有它的现实背景:

房产目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组成不分,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有的是夫妻双方怕万一婚变,房产被对方分割走,索性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有的是提早给子女准备好物质基础,好让孩子在经济上从小就赢在起跑线上。在不同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要求分割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会有不同的处理吗?

1、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一定就是赠与给子女。

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按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财产。登记只是对外公示效力,对内房产归属问题,还是要看当时买房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时的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何审查买房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同的意识表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2、审查购房时夫妻的真实意识表示。

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可能基于各种因素考虑,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

如果双方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暂时管理,双方不能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如果双方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给子女,离婚时,法院会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有人会问,怎么证明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呢?

杭州房产分割律师根据以往实务经验,需要看当时沟通记录,尽量用证据还原事实,你提供的证据指向哪个法律事实,那么就是法院最终认定的结果。比如,你们当时购买房子时用微信沟通,微信聊天记录如果记录了双方合意给子女买房的,那么肯定会认定为子女财产,离婚不能分割;如果沟通中透露出的信息,是处于各方面原因和顾虑,双方决定买房只是登记自己未成年名下,那么这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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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现行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同居期间财产、债务应如何处理。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的处理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并第一次提出了夫妻个人财产制这种新型财产制度。  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有上述专门规定的,可适用上述专门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的,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债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6、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一是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与分割。二是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四是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  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同居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属于双方经营的,以双方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也属于双方共同债务。  
7、下列财产,可以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  下列财产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以下财产属于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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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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