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预签约”泛滥,这几点被拆迁人应当熟记于心

最新修订 | 2024-09-07
浏览10w+
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其一,耳聪目明,及时获悉项目动向。征收的启动标志应是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其二,“预签约”的最重要应对策略,就是“暂不签约”。“暂不签约”不等于永远不签约当钉子户,这是两码事。 其三,聘请律师要趁早。其四,拓展思路,全方位施策搭建协商平台。
面对“预签约”泛滥,这几点被拆迁人应当熟记于心

预签约,又叫“预征收”或者“模拟征收”,是近几年新涌现出来的征收“高招”。

起先其运用仅见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如今已逐步有蔓延城乡之势,许多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项目也用上了类似的办法。

那么,面对咄咄逼人的“预签约”大戏,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有效应对避免吃亏上当呢?本文,在明律师在此前文章的基础上继续为大家解析……

国有“预签约”,集体走“腾退”,这似乎是今天征收领域的真实写照。

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不属于正路子,全是名副其实的歪路子。

根本原因在于,无论是被征收人早已烂熟于心的国务院590号令,还是涵盖《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在内的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对征收方的程序要求都是颇为严格的。

客观地讲,这些程序性要求已经与地方上心急火燎的各种重大项目的建设需求发生了脱节、不匹配,迫使征收方纷纷另辟蹊径,发明创造各种方法钻现有法规的空子。

我们知道,征收方并不傻,人家也是有专业的法律顾问、律师团队的,于是诸如“预签约”这样的伎俩便很快诞生出来并在全国范围内屡试不爽了。

因此,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明白一个道理(尽管很多被征收人到房屋被强拆那一刻依旧不明白),法律法规,在某些社会现实面前不可能得以百分之百被遵守。

若一定要在这上面较真儿,那么恐怕没有几个工程是经得起严格的程序审查的。

被征收人所要做的,就是在法律、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与征收方展开博弈、对话,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双赢补偿结果。

“讨公道”的决心要有,但在实现的效果、方式上一定要灵活、变通。

有的被征收人说了,律师整天不研究法律,净告诉我们要博弈、谈判了……很遗憾,仅凭研究法律是解决不了今天的问题的。

你跟人家谈法律,人家跟你耍流氓,试问,你若不学习点儿此种道道,又如何与之沟通、协商呢?

那么,“预签约”项目启动了,法定的征收程序被彻底搅成了一锅粥,被征收人究竟该怎么做呢?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陈丽芳表示,以下4点可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

其一,耳聪目明,及时获悉项目动向。

按常规,征收的启动标志应是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

但如前所述,“预签约”的项目本身就是非常规,因而被征收人切忌“一根筋”的等公告。

一旦有人通知被征收人去“开会”,并在会上透露了相关“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整治”“旧城区(村)改建”“危旧房改造”等类似名义项目的信息,那么甭问,你很可能已经“摊上事儿了”。

此时,被征收人就一定要开始着手做维权的各项准备工作了,而不宜继续消极等待或在一旁无谓观望。

其二,“预签约”的最重要应对策略,就是“暂不签约”。

“暂不签约”不等于永远不签约当钉子户,这是两码事。

事实上,“预签约”之所以能成功,就是因为其将原本置后的协商签约程序大幅“前提”至征收决定生效之前,以签约的比例作为征收决定生效与否的条件。

而在预签约期间,各种早搬早签奖励金,宣传标语大横幅,甚至恶意诋毁律师“除了申请信息公开啥也干不了,就只会收钱”的东西会漫天遍地的在项目区域内“刷屏”。

可以说,它的魔力,就在于在“前三板”的阶段内将被征收人“打蒙”,忽悠你速签速搬速完事。

且在签约的过程中,还会有各种花里胡哨的“小招数”被灵活运用,一些中招的被征收人甚至是在稀里糊涂什么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就签了字。

结果,往往是被征收人字也签了,肠子也悔青了。

因此,被征收人要谨记,无论被如何“宣传教育”,如果预签约协议中的补偿数额、标准咱不满意,那么就一定要坚决执行“暂不签约”的对策。

不签约,你就不会被作为凑签约比例数字的基数,对人对己都可能是理性的选择。

否则一旦90%了,说什么可能都晚了。

其三,聘请律师要趁早。

“暂不签约”当然不意味着没事儿,软的不行就一定会招致硬的。

一旦进入上房揭瓦,流氓骚扰,动手打人的阶段,没有多少人是真正能长期扛下去的。

何况,现下的一些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耽误不得,征收补偿决定下得会贼快,强拆的拖拉机很快就会开到被征收人门口。

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在正确妥善抵挡第一波签约浪潮之后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请律师出马协助制定一揽子维权方案。

律师的专业技能与办案经验此时会发挥巨大的作用,为被征收人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创造协商、谈判的时间与空间。

从“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思路出发,既然横幅、告示上总在“揭露”律师的种种行径,也足以说明律师还是管用的,不可能只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而一旦拖延到签约率85%那会儿再聘请律师,就不如趁它还没凑够数时请来得更好。

其四,拓展思路,全方位施策搭建协商平台。

确实有一些征收项目会出现“拆了再说”的情况,维权是极度困难的,最不济被征收人只能去申请国家赔偿,其结果也落不了几个钱。

因此,在房屋尚未被强拆之时,拓展思路全面施策便是必要的。

简言之,就是不要“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而要像中医治病一样有整体性的出招,扎手指头管到脖子。

仅仅盯着591号令或者各种法规、文件想对策是不够的,须知对方都不这么想问题了,对话根本就不在一个层面上。

那么被征收人该如何拓展思路,发挥创造性思维来维权呢?你当然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全案,如果确实觉得风险大承受不起,还可以退而求其次,选择进行专业的维权咨询,按次按小时计费,和看心理咨询师差不多。

在这样的咨询中,专业律师会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毫无保留地告知可能有效的应对方法,你只需要记录下来并拿去实施就可以了。

即使只咨询几次,总体的费用也会较委托节省不少。

在明律师想最后说的是,在法外人为创设程序意图规避法律的约束,这是如今征收领域乱象丛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这个意义上说,修改、更新法律法规或许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

譬如《土地管理法》的修正案,我们就一直在等待。

而无论如何,对于“预签约”这样的违背基本逻辑原则的招数,被征收人只要积极、理性应对,就完全能够不再吃亏上当。

至于补偿本身能拿多少,倒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1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66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面对“预签约”泛滥,这几点被拆迁人应当熟记于心
一键咨询
  • 144****54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6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04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57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5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1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8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8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61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2****82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56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27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6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52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76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预签约”泛滥城乡,这几种方法你应当知道
其一,耳聪目明,及时获悉项目动向。其二,“预签约”的最重要应对策略,就是“暂不签约”。其三,聘请律师要趁早。其四,拓展思路,全方位施策搭建协商平台。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预签约”泛滥城乡,被拆迁人这样做,保证不吃亏
其一,耳聪目明,及时获悉项目动向。其二,“预签约”的最重要应对策略,就是“暂不签约”。其三,聘请律师要趁早。其四,拓展思路,全方位施策搭建协商平台。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6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预签约”泛滥城乡,不想吃亏上当被征收人应当这样做!
其一,耳聪目明,及时获悉项目动向。其二,“预签约”的最重要应对策略,就是“暂不签约”。其三,聘请律师要趁早。其四,拓展思路,全方位施策搭建协商平台。
10w+浏览
征地拆迁
犯罪预备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预备必须符合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预签约”泛滥城乡,不想吃亏上当被征收人应当这样做!
其一,耳聪目明,及时获悉项目动向。征收的启动标志应是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其二,“预签约”的最重要应对策略,就是“暂不签约”。“暂不签约”不等于永远不签约当钉子户,这是两码事。 其三,聘请律师要趁早。其四,拓展思路,全方位施策搭建协商平台。
10w+浏览
征地拆迁
犯罪预备形态有何特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预备形态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原则上要作为犯罪处理;而犯意表示,还不是行为,无论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表现上看,都不是在为犯罪实施创造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犯意表示不能处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类似于犯意表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意表示而应以犯罪论处: 一是某些具体犯罪的构成中所包含的口头或书面语言形式的实行行为。如侮辱罪、诽谤罪、罪以及里所包含的言语行为,作为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手段行为的威胁性语言。这些特定的语言在特定的犯罪构成中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具备这些语言不但构成犯罪,而且不是犯罪预备,而是已经实行犯罪的其他犯罪形态。 二是单个人犯罪中制定犯罪计划的书面语言,以及共同犯罪中勾结共同犯罪人、交流犯罪思想、商议犯罪计划的口头语言或者书面语言。这些语言都已经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 2.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有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6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预签约”泛滥城乡,做一个会维权的人
其一,耳聪目明,及时获悉项目动向。其二,“预签约”的最重要应对策略,就是“暂不签约”。其三,聘请律师要趁早。其四,拓展思路,全方位施策搭建协商平台。
10w+浏览
征地拆迁
犯罪预备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预备必须符合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预备犯罪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预备必须符合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房屋拆迁 > 面对“预签约”泛滥,这几点被拆迁人应当熟记于心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