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多宅满足这个条件,仍然属于合法的住宅?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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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一户多宅”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对于合法的“一户多宅”,同样能顺利进行土地确权。一户村民虽然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各处宅基地的面积总和加起来也没有超过当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这样的情形是合法的,可以认定为一宅并进行宅基地确权。
一户多宅满足这个条件,仍然属于合法的住宅?

农村拆迁已经在全国各地陆续展开,越来越多的农民朋友开始为拆迁事宜发愁。

因为现在农民的生活水平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在农村有很多“一户多宅”的现象。

紧随着土地确权政策在全国的展开,“一户一宅”成了时下的热点问题,而拆迁借着“一户一宅”的确权时机对“多宅”进行了违建拆除。

这对大部分的农民朋友来说无疑是巨大的财产损失

而拆迁工作把“多宅”顺势转变成了“违建”进而强拆不补偿,也似乎有点趁火打劫的味道。

从拆迁角度来说,“一户多宅”确实违反了国家土地确权政策规定的原则,属于违规,那就有把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违建处理的理由,却有些片面了。

事实上“一户多宅”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对于合法的“一户多宅”,同样能顺利进行土地确权。

也就是说,就算是“一户多宅”,拆迁方也不能任意进行强拆。

下面由在明律师带你看看不能强拆的“一户多宅”。

一、因宅基地管理部门工作过失导致的

这样的情况在现实中也很常见,有很多一户多宅是管理部门当年衔接有误造成的,国土部门出台的意见已经说明要合法保护,对这类一户多宅进行确权,不能让老百姓为管理部门自己的问题买单。

对于这样因管理部门过错导致的问题,拆迁中是不能直接对其以违建名义进行强拆的。

就算必须拆迁,也应该有足额的补偿利益。

二、 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的。

一户村民虽然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各处宅基地的面积总和加起来也没有超过当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这样的情形是合法的,可以认定为一宅并进行宅基地确权。

这样的多户宅基地进行合法确权后,也是不能进行强拆的。

拆迁也需要按照一般的拆迁补偿程序走。

三、因农房继承或合法交易、赠予形成的。

农房的继承和接受赠予是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因,因此而形成的“一户多宅”能依法进行确权,进而形成合法的宅基地,而不是违法建筑,所以也不能强拆。

在明律师在这里要提醒注意的是:家庭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先分户,然后再根据分户之后的总户数,分别确权,这就是分户确权,如果不符合分户条件,以及分户之后仍然超过了总户数的宅基地,不能确权。

而宅基地合法交易是指只要是在合法范围内,都受到法律保护。

在很多农村地区都有这样的情况,比如家里儿子长大了要成家,但是申请宅基地是批不下来的,只能在村内进行宅基地交易。

这样的情况下,在没有分户之前,就造成了一户多宅。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样的一户多宅能确权,但最好尽快进行分户,而且宅基地交易之后过户手续要及时。

综上,在明律师告诉大家的一个结论是:对于拆迁,“一户多宅”并不是理所当然的违法建筑。

拆迁方不能生硬执行“一户一宅”原则,而任意强拆“多户”的情形。

在上述情况下的“一户多宅”,如果确有需要拆迁,也要等同于一般房屋的拆迁条件进行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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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应当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因为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除非转让时,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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