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宅基地别人来建房,补偿款应该给谁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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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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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在他人地上私自建房的,建房者是没有资格获得拆迁补偿的。1、如果本村人之间将宅基地进行了合法的买卖,买受人在宅基地上建房的,可以获得补偿。2、双方并没有买卖宅基地,但建房过程中,建造者经过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并对拆迁补偿款的分配进行了约定,应按照约定分配补偿。
我的宅基地别人来建房,补偿款应该给谁

农村房屋拆迁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宅基地是甲的,却被乙建了房的,这种情况下,谁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呢?

确实,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中很多人都外出打工。原有的宅基地,也有不少被闲置下来,这时候就会存在,留在本村的人,在他人闲置的宅基地上建房的现象。

没有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还好,但一旦遇到征地拆迁问题,双方就容易产生纠纷,对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争执不下。拆迁律师团今天为大家具体分析这个问题。

村民外出打工,第二年回家发现邻居在自己宅基地上建上了新房

近日,安徽某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安徽某村村民孙先生外出打工,家中老宅一直闲置,于是嘱咐邻居王先生平日里帮忙看管一下。王先生想着反正宅基地空余面积孙先生也不会用,就自行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了一所房屋。

第二年村里遇上拆迁,孙先生回家一看,自家的宅基地上居然多出一所房屋。而这所房屋也在拆迁范围内,双方对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争执不下。无奈之下,孙先生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

法院审判:未经许可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违法,拆迁补偿归宅基地主人所有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被告王先生未经原告孙先生允许,私自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属于侵权行为。对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认定,应遵循“房地一体”原则,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的,房屋应归并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支付对价或给予补偿。并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原告孙先生。

因此,本案中,房屋所有权由孙先生获得,那么拆迁补偿款也理应由孙先生获得,但王先生修建房屋的费用,应由孙先生支付合理的对价

在他人土地上建房,什么情况下建房可以获得补偿?

从法院判例我们可以看出,未经同意在他人地上私自建房的,建房者是没有资格获得拆迁补偿的,那什么情况下建房者可以获得补偿呢?

1、本村人之间将宅基地进行了合法的买卖,买受人在宅基地上建房的,可以获得补偿。宅基地是可以在本村人之间合法的交易的,此时买受人为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当然有权获得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但是,如果交易双方并非同村人,则买卖合同无效,买方无法获得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也无法获得拆迁补偿。

2、双方并没有买卖宅基地,但在建房过程中,建造者经过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并对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进行了约定的,此时应按照约定分配补偿。如果没有约定的,原则上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获得补偿,但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将房屋建造成本归还建房者。

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他人地上建房,是有风险的,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遇到拆迁时不仅得不到补偿,还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所以,如果确有必要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的,可以经过合法的买卖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明确约定好,如遇拆迁,补偿款如何归属,防止正在遇上征地拆迁时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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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父母宅基地上建房兄弟分家时归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父母宅基地上建房兄弟分家时归谁
父母宅基地上建房兄弟分家时归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讨论,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解决。
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晓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建造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确认:
(1)如果其他共用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其他宅基地,房屋应按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分割或折价归并。
(2)如果其他共用人已丧失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还有其他房屋的,房屋则应归并建房者所有,建房者根据占用他人宅基地的面积支付相应赔偿款。这样处理,主要是考虑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功能。
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产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果他人有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应先责令他人限期取得审批机关批准。对取得批准的,可依据具体情况对房屋或是分割,或是归并;未取得批准的,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应将房屋归并宅基地使用人所有,宅基地使用人支付相应对价。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后产生房屋产权纠纷的,一般应责令房屋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该使用权人支付相应对价。这属于民法理论中添付中附和的表现形式。所谓附合,是指一所有人的物附着于或结合于他人的物之上而形成新的财产,非经拆毁新形成的物不能将两者分开或需消耗巨资才能将两者分开。房屋与土地的附合实际上是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在我国,房屋的建造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如果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后颁布的物权法中均没有不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形应比照适用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规定,即“房随地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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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的审批是按家庭户进行配置,一般户的认定地方有自行的认定标准,并不是一定按照人数来认定的。一般宅基地管理中的“户”,是指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同时,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不可分户,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可分户,未成年子女之间不可分户。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分户;夫妻离婚两周年以上且连续两周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
(三)农户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具体分户按以下不同情况认定:1.两个及以上子女都未婚的,不得分户。2.两个及以上子女都已婚的,在子女的配偶中户口有一个已迁入的情况下,子女可以申请分户,父母户口应随子女,不可单独分户。3.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中一个已婚,如已婚子女的配偶户口已迁入的,可以认定为一户,其余为一户;如子女未成年的,户主必须为父母。4.两个及以上子女都已婚的,在子女的配偶户口均未迁入的情况下,配偶所在户承诺该配偶今后不在本地单独分户,并经所在地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备案的,可以等同户口已迁入认定。一个人单独成户的,如果不违背以上原则,并且满足宅基地申请的身份限定和一户一宅的原则,则可以向村委提出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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