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著作权算成果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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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著作权是否算成果是要根据著作权的种类来确定的,软件著作权是科研成果。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是属于知识产权的,其专有权利和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如财产权和人身权。同时,知识产权也包括了商标权和专利权。
在我国著作权算成果吗?

一、在我国著作权算成果吗?

著作权是否算成果是要根据著作权的种类来确定的。著作权分很多种,如果是属于软件著作权,那么就是科研成果。如果只是文学或者艺术作品的著作权,那么不算是科研成果。一般来说,如果要进行申请科研成果的话,必须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才能算是科研成果。

如果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研发了一个软件,那么是办理软件著作权,这样可以有效的对这个软件进行版权保护,那么当然软件著作权证书也是科技成果,像企业在办理高新企业认定的时候要求就是要有六个软件著作权证书或者六个专利证书,或者这两样混着来凑够六个就行,由此可见,软件著作权证书是科技成果指科研人员在他所从事的某一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或课题研究范围内,通过实验观察、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等一系列脑力、体力劳动所取得的、并经过评审或鉴定,确认具有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

它是科技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是人类重要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是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生产力,也是衡量科学研究任务完成与否,质量优劣,以及科研人员贡献大小的重要标志。是国家的财富、智力的资源。科研成果应符合以下三方面的条件:

(1) 科研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创造性是指前人所没有或国内外所没有的.理论上有新的创见,技术上有新的提高。先进性应该在成果的技术价值和技术水平上有所提高;

(2) 科研成果必须具有社会价值(科学价值初经济价值),并得到社会的公认。既要有实用性,又要符合科学规律,具备实施条件,满足社会要求,经济价值高。

(3)科研成果必需经过技术鉴定或评审。鉴定或评审应实行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合格,才能算作成果。

二、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吗?

著作权即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1、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包括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

科研成果是有明确的鉴定标准的,如果是符合国家所进行规定的科研成果审核,那么就是属于科研成果。一般来说,拥有著作权的软件是创新型软件或者是先进性软件的话,那么是可以向相关机构申请鉴定科技成果的。通过鉴定之后即可属于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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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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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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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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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国外工作了,现在发展的相当不错的,在做起小说家,深受大家的喜欢的,现在有人侵占她的内容,就直接构成侵权的,国外网络著作权侵权怎么处理呢?
[律师回复]
1.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权地域广
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的时代里,现如今每一个国家、地区、城市,无不被网络所包围着和环绕着,互联网真正的将地球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一旦在世界的某一个角落里出现了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被不当的复制,侵权行为会被无限制的传播和推广,很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场面和后果。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往往超越国界有关的权利就不再有效,就不能再受到这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的保护,甚至在一国范围之内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就会产生差异,而互联网的无国界性特点,使得在确定纠纷管辖法院和选择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诸如网络作品无法确定其原始发表国, 应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电子商务业务的开拓,利用版权的地域性进行的“平行进口”等等都大大地拓宽了侵权地域,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种种不确定因素都阻碍了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加之现存法律、国际合作协议不能及时跟进与更新,往往造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泛滥,使得一旦出现侵权行为,侵权地域迅即超出一个地区、国家,呈现蔓延全球之势。有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2. 网络著作权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
由于网络传播的迅捷性,往往一项网络著作权被侵权之后,被迅速的重复侵权,相应的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极其严重,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来讲,波及面更广,造成损害更加巨大,侵权行为在更短的时间内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后果。诸如近年来的一些网络著作权纠纷中,出现了被告“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时播放他人作品”而引发的新类型侵权纠纷,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他不是一种点对点的交互性传播行为而是一种一点对多点的传播行为,网络用户只能定时收看影视作品,而不能在其选定的时间进行观看,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影响播放进程,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这和电视传播行为没有什么两样,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后果不堪设想。
3.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尤其是链接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物质表现形式来讲,网络著作权的侵权方式往往具有非物质性的表现形式。
链接可分为外链和内链,外链又称普通链接,即直接链接到其他网站首页(主页)的链接。它链接的对象是网站的首页,这时屏幕上显示的是被链网站的全部内容。内链又称深层链接,即绕过网站主页链接到分页的方式。它与外链的区别是:
链接标志中储存的是被链接网站中的某一页而不是该网站的首页,这就导致使用者对网页作者的所有权产生误判,并破坏了网站内容的完整性,削弱其宣传力度和影响面。在商业网站中易引起网络链接纠纷的就是这种链接方式,相较于传统的侵权行为方式来讲,网络链接的这种侵权方式更加具有隐蔽性而不易被人察觉。
4. 网络著作权侵权客体拓宽
网络作品是以数字0和1为代码的形式存在并以网络为载体在网络计算机之间流动的作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进入计算机网络前存在于纸张,磁带等传统媒体,只是通过扫描等电子化数字化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由计算机的组织、加工、储存,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化作品。另一种则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并在网络上传输,之前根本没有在传统的载体上存在过,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式作品。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则应享有版权,这也符合著作权保护的理念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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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有关于美国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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