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相似性判断方法是什么?
1、著作权相似性判断方法如下: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或者要部或者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2、在我国,独创性表达相似部分的数量、在作品中所起的作用及重要性、比例以及受众体验等都是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重要标准。
二、判断著作权相似后,就可以确定对方侵权了吗?
判断著作权相似后,不一定就可以确定对方侵权了。因为在各自串创作作品过程中发生偶然巧合也是可能的。
若是满足以下著作权侵权要件则构成侵权: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
法律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
2、须为法律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
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采著作权取得须先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采“创作”主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著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属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体和权利范围以外,原告还须证明:
(1)作品具有原创性。著作权的取得要件与专利权不同,后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著作权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够了,即只要是经过个人心血努力、单独创作而非盗用、抄袭他人着作而成即可。
(2)具有我国国民的身份或属于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
法律既然以公益的保护为重,在一定程度内,即使是未经许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为理由以为免责抗辩。各国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为为合理使用。此外,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明示如下: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依其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区别;
(2)、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的性质;
(3)、使用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比例;
(4)、使用对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济市场的价值的影响。
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而抄袭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而缺乏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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