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异同主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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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发生的原因不同、时间不同、法律效果也有所不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存在一定的区别和联系,两者在发生的时间、法定的事由以及造成的法律后果上面存在差异,发生中止与中断的情形均会造成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异同主要有哪些?

1、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相同之处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和中止的相同之处是,二者都是在时效期间届满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发生而产生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体现在三个方面:

2、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不同之处

首先,发生的原因不同。虽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实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权利人主张、义务人同意履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当事人意志不能控制的,包括: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者丧失民事行为、其他。

其次,发生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次数都是不受法律限制的,但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内。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或者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六个月内的。注意: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最后,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断是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则只是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在民事纠纷当中是很普遍很常见的,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中止发生的事由、时间、法律效果都是不同的,它们是两项独立的时效制度,但对于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的联系以及共同点都是在发生上述情况后,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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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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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简述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出现了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的一段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而合并计算中止前后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据此规定,适用时效中止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包括障碍在最后六个月前发生延续到最后6个月时的情形。否则不发生时效中止。  
2、诉讼时效的中止,须有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其他障碍。指不可抗力以外的,非由权利人的意志所决定的,足以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情况。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2条规定,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和丧失行为能力等。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在重新计算期间内,再发生中断事由,则再次中断。其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如下几种:  
1、提讼。即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这是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无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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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1.权利人提讼
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
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有以下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三.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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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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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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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中断、延长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诉讼中止、中断、延长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1、发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后者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2、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后者在整个诉讼时效过程中。
3、法律效果不同。前者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后者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止诉讼的情形
(1)被告的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的,或者被告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
(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最高人民送请作出解释或裁决,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人民应中止诉讼
(3)在审理案件中,人民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
(4)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中止诉讼由人民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审理程序,人民也可以依职权加以恢复。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和人民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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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和我老公闹离婚,我们是起诉离婚的。现在诉讼被终止了,想要问一下离婚案的中止诉讼与终止诉讼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诉讼中止
  
(一)概念: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二)诉讼中止不同于延期审理
  
1.阶段不同:前者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暂停,后者是特指开庭期日的推延。
  
2.适用情形不同
  
3.效力不同:前者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和申请复议
  
(三)诉讼中止的原因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诉讼中止的情形。
  
二、诉讼终结
  
(一)概念: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本案诉讼活动没有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的情况下,法院裁定结束本案的诉讼程序。
  
(二)适用情况(没有兜底条款:避免审判权的滥用)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三)法律后果: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1.人民法院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
  
2.当事人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
  
3.法院有释明义务,告知当事人其法律后果。
  
4.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1.概念:
  1)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该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如果发现虽然符合起诉的条件,但原告丧失实体胜诉权,则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针对实体内容所作的判定)
  
2.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比较。
  相同点:
  1)适用的法律文书相同,即可适用裁定;
  2)当事人的权利相同,对于该裁定而言,当事人都可以上诉、申请再审;对于该争议案件,都可以再起诉;
  3)适用条件相同,即都适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不同点:
  1)适用诉讼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适用于审查起诉时;
  2)适用组织不同:不予受理是由立案庭裁定,驳回起诉是由审判庭裁定;
  
3.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相同点:
  1)当事人对所作出文书的权利相同,可以上诉,可以申请再审;
  2)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不论程序上驳回起诉,还是从实体上驳回诉讼请求来看,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都没有实现;
  3)适用阶段与组织相同,都是由审判组织于案件受理后的审判阶段所作出的。
  不同点:
  1)当事人对该争议案件的权利不同:前者可再起诉;后者则不可再起诉,只能在非终局时上诉、申请再审;
  2)适用的文书不同:前者用裁定,是程序问题→裁驳;后者是用判决,是实体问题→判驳;
  3)适用条件不同:前者用于不合起诉条件;后者适用于丧失实体胜诉权,如超过一般诉讼时效提起诉讼,没有足够胜诉的证据,则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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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有明显区别。中断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意时刻,由当事人主观意愿控制,如提起民事诉讼。而中止仅发生在最后六个月内,由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如自然灾害或债务人下落不明。法律效果上,中断会废除已过的时效期间并重新开始计算,而中止则是暂停计算,待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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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与非讼程序异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特别程序是非讼程序。
相关知识:特别程序是什么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也是诉讼程序的一种,但是程序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均不相同,由法律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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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有明显区别。中断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意时刻,由当事人主观意愿控制,如提起民事诉讼。而中止仅发生在最后六个月内,由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如自然灾害或债务人下落不明。法律效果上,中断会废除已过的时效期间并重新开始计算,而中止则是暂停计算,待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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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含义是什么
一、诉讼时效中止
概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其他。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等。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1)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2)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否补足其为6个月,民法通则未予规定,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诉讼时效中止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二、诉讼时效中断
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权利人之请求。关于请求的方式,法律无明文规定,口头、书面均可。请求之相对人除义务人外,权利人若向主债务之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及财产代管人提出请求的,亦发生请求的效果。
(2)义务人的同意,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讼或仲裁。权利人若以有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程序的,亦发生与同等的中断时效的效果。但是,权利人于后又撤诉的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差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差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差异
1.性质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即机构组成具有“三方性”,同时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权,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书在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间内的情况下即产生法律强制执行力。劳动争议纠纷则是完全的司法性质,具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
2.依据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
3.原则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
①先行调解原则;
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③及时原则。
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程序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只有一审,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后,仲裁程序即终结,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向上一级仲裁机构再行申请,而只能向人民进入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诉讼则有二审,诉讼一审结束后,如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上诉,二审应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联系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争议当事人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未在十五日内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该裁决,否则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十五日内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应当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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