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纠纷收到法院传票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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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著作权侵权纠纷收到法院传票的是可以自行协商或者是积极应诉的。著作权中主要包括了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而不管是对人身权的侵犯还是对财产权的请,都是要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而现实中著作权也是非常容易受到侵犯,且一旦产生纠纷,处理起来相当麻烦。
著作权侵权纠纷收到法院传票如何处理?

一、著作权侵权纠纷收到法院传票如何处理?

1、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愿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仲裁。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当事人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著作权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促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仲裁作出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民事诉讼。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而且当事人没有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或是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是解决民事争端的终极途径。民事诉讼既适用于侵权纠纷,也适用于合同纠纷。

二、著作权侵权诉讼时效及有效保护期限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是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利被侵犯之日起,3年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即权利人应当主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3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提起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规定其适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时,又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不适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著作权保护期: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限制,或者说是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的相应保护,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使用作品均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保护期满之后,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在无需征得原著作权人同意、无需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作品。著作权期限的确立对于既保障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利,又确保著作权成为发展本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工具起了重要作用。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格的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的,在发现著作权被侵犯后,可以先与侵权人进行协商和解,如果不能协商和解的可以在第三人的协助下调解处理 。调解处理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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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赡养纠纷被告不接传票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二、传票的法律效力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应使用传票传唤其到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缺席判决的条件 1、经过人民对被告人合法传唤 要经过人民对被告人的合法传唤,合法传唤指的是 人民要严格地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传唤。传唤的方式有三种,一要使用传票,二要把传票送达本人,三要有送达回证。如果用传票传唤,或送达开庭通知书,应附有送达回证,由受传唤的被告人签名、盖章,以证明他在法定期限内接到了传唤通知。口头、广播、喊话甚至让他人转告的简便传唤方式,都不是这里所谈的合法传唤,所以不能作为缺席判决的条件。 2、经过人民对被告人两次合法传唤 要经过人民对被告人的两次合法传唤 ,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而且两次传唤都必须合法。虽然两次传唤,如果其中一次传唤合法,另一次传唤不合法,就不能以经过两次传唤为理由,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 3、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虽经人民对被告人的两次合法传唤,还要看被告人没有到庭有无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理由外,还应考虑当事人遇到的其他困难。如被告人有紧急公务需要处理等。但有的被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代理人借口工作忙而拒不到庭,不属于正当理由,人民可以缺席判决。 4、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这一规定,被告经人民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里所说的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时,在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人民即作出判决。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仅应提供其作出导致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而且还应当出庭对自己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根据进行解释和答辩。人民两次合法传唤后,被告仍不到庭,可视为其放弃了在法庭上行使答辩的权利,要承担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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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二、传票的法律效力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应使用传票传唤其到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缺席判决的条件 1、经过人民对被告人合法传唤 要经过人民对被告人的合法传唤,合法传唤指的是 人民要严格地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传唤。传唤的方式有三种,一要使用传票,二要把传票送达本人,三要有送达回证。如果用传票传唤,或送达开庭通知书,应附有送达回证,由受传唤的被告人签名、盖章,以证明他在法定期限内接到了传唤通知。口头、广播、喊话甚至让他人转告的简便传唤方式,都不是这里所谈的合法传唤,所以不能作为缺席判决的条件。 2、经过人民对被告人两次合法传唤 要经过人民对被告人的两次合法传唤 ,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而且两次传唤都必须合法。虽然两次传唤,如果其中一次传唤合法,另一次传唤不合法,就不能以经过两次传唤为理由,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 3、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虽经人民对被告人的两次合法传唤,还要看被告人没有到庭有无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理由外,还应考虑当事人遇到的其他困难。如被告人有紧急公务需要处理等。但有的被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代理人借口工作忙而拒不到庭,不属于正当理由,人民可以缺席判决。 4、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这一规定,被告经人民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里所说的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时,在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人民即作出判决。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仅应提供其作出导致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而且还应当出庭对自己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根据进行解释和答辩。人民两次合法传唤后,被告仍不到庭,可视为其放弃了在法庭上行使答辩的权利,要承担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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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不接传票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二、传票的法律效力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应使用传票传唤其到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缺席判决的条件 1、经过人民对被告人合法传唤 要经过人民对被告人的合法传唤,合法传唤指的是 人民要严格地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传唤。传唤的方式有三种,一要使用传票,二要把传票送达本人,三要有送达回证。如果用传票传唤,或送达开庭通知书,应附有送达回证,由受传唤的被告人签名、盖章,以证明他在法定期限内接到了传唤通知。口头、广播、喊话甚至让他人转告的简便传唤方式,都不是这里所谈的合法传唤,所以不能作为缺席判决的条件。 2、经过人民对被告人两次合法传唤 要经过人民对被告人的两次合法传唤 ,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而且两次传唤都必须合法。虽然两次传唤,如果其中一次传唤合法,另一次传唤不合法,就不能以经过两次传唤为理由,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 3、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虽经人民对被告人的两次合法传唤,还要看被告人没有到庭有无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理由外,还应考虑当事人遇到的其他困难。如被告人有紧急公务需要处理等。但有的被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代理人借口工作忙而拒不到庭,不属于正当理由,人民可以缺席判决。 4、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这一规定,被告经人民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里所说的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时,在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人民即作出判决。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仅应提供其作出导致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而且还应当出庭对自己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根据进行解释和答辩。人民两次合法传唤后,被告仍不到庭,可视为其放弃了在法庭上行使答辩的权利,要承担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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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不接传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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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权纠纷不接传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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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作品销售者侵权吗?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存在著作权侵权作品的销售行为,同样构成侵权应当立即纠正,如果销售者明知著作权侵权而有意为之,依法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如果销售过程中并不知情,则应当立即消除影响并停止侵权行为,依法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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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责任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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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同学和别人产生了纠纷,那么想问一下大家啊著作权侵权纠纷答辩状该怎么写呢?谢谢你的回答了。
[律师回复]
一、答辩人已无涉案书籍可供销售,其行为在原告起诉前早已停止。答辩人之所以会购进《2011年序列之一要点精编》。是因为在2010年9月25日的前两天,有人曾屡次来询问有无该书。于是2010年9月24日,在有人上门推销该书时,答辩人就购进了9本依照该类小书店的惯例,购书通常不超过10本。2010年9月25日,该人又来询问,确认有书后就走了。过了不长时间,就发生了诉状中的“公证行为”。之后西安市文化执法总队即没收剩余全部书籍,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此,答辩人书店已无涉案书籍可供销售,在行政处罚后就不会再继续该行为了。
二、诉求二的三万元的经济损失无法无据,应予驳回。
1、 本次销售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 涉案书籍的上市时间为2010年9月20日左右,2010年9月25日答辩人刚开始销售,就被原告的“公证行为”及接受行政处罚,涉案书籍根本就没有正式销售,对原告未造成任何影响及损害后果。
2、 本次销售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 西安市文化执法总队在接到原告的举报后即对涉案行为进行处罚,答辩人缴纳了罚款¥2000元。
3、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的相关规定,答辩人的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后果。况且原告应对自己的实际损失提供合法的证据,而不是只要是类似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就是统一价3万元。这只会造成各项费用的增高。 因此,原告应有合法、合理依据主张自己的实际损失。
三、诉求三各项费用明显过高,应予驳回。
1、 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证据,才导致了相关费用。
2、关于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问题。《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的有关规定,并未涉及到交通费,且原告的交通费过高;而律师费,一方面不符合《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另一方面该规定仅是用了“可以”来规定,并不是“应该”,法庭应结合整个案件来综合判断。且在司法实践中,由被告承担律师费的判决不多。 因此,对原告要求的各项费用,答辩人认为即不合理也不合法,应予驳回。
四、诉讼费用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1、2010年9月25日原告“公证行为”后,就向西安市文化执法总队举报,答辩人即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2000元的罚款。实际上,原告的利益已得到维护,没有必要再通过诉讼解决。
2、答辩人在收到本案传票后,即采取了积极的态度,多次试图通过调解解决,一方面表明了态度,另一面是为了降低双方的诉讼成本,但原告均予以拒绝。
3、法院对诉讼费用的收取是以诉讼标的额为准进行计算,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无据,才会造成诉讼费用的过大。 综上,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辩人: 201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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