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书证质证要点是需要当庭出示给双方的当事人。书证、物证等不少证据从诉讼一开始就陆续提交到了法院,或者已经在证据交换或庭前调解等场合由双方当事人实施了一定程度的质疑、辩驳、说明、解释,但到了公开的庭审这一特定的程序场景中,这些证据原则上还应该一一当庭出示并给以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的机会,否则可以被视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害。
包括上述《证据规定》第55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也应做如是的理解,至少庭审时应当出示证据交换时询问证人的笔录并再次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庭前或庭外程序由承办法官独自主持而合议庭到正式的开庭才出面时,或者在负责庭前准备工作的审判人员与庭审法官不是同一主体的情况下,这一点就更为重要。
二、民事诉讼秘密录音证据怎样质证
对于录音证据的质证可以从录音的完整性,取得的合法性,以及录音的内容来进行质证。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民事诉讼的书证质证需要在庭审的时候出示,不能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质证是对于录音证据的质证可以从录音的完整性,取得的合法性,以及录音的内容来进行质证,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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