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出交通事故货对方不认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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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货车出交通事故货对方不认可以以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者是诉讼要求赔偿。当事人的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然后由交警部门来确定一下双方的责任,之后就是需要根据责任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

货车出交通事故货对方不认怎么赔偿?

一、货车出交通事故货对方不认怎么赔偿?

货车出交通事故货对方不认可以以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者是诉讼要求赔偿。

若有责任的一方不予配合处理及不赔偿的,车主尽快依法向事故地交警报警,由交警部门立案,调取路面监控,通知对方前来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理赔。若对方仍不配合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建议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维权。民事诉讼上诉期限为15天,上诉期满后,对方拒不履行判决,可以向人民法申请强制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执行公民应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过期后不予受理。

二、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赔偿执行有保障。现在的车辆基本已覆盖交强险,大部分购买了商业险,所以只要不是很高的伤残等级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只要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判决,拿到赔偿金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因为基本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了。

2、赔偿金额高。由律师提供合法合理的赔偿请求,经过法院审理,赔偿金会严格按照法律计算,相对于调解和私了,必然是较高的。

3、如委托交通事故律师起诉,则不需自己费心,由律师处理全部事务。一般人对法律知识并不是很了解,即使有一般的法律知识,对于交通事故领域中包括赔偿金误工费等如何计算、如何保全财产调取材料等等专业性法律知识和操作实物也没有接触;并且自己操作还需耗费大量时间。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的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对于标的车及标的车上人,标的车驾驶员的赔偿由车损险,车上人员和驾驶员座位险进行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就需要立即的报警来进行处理,然后由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介入其中进行责任的认定,在获得交警部门所确定的责任认定书之后,就可以确定一下双方当事人具体的赔偿的责任。具体赔偿的话,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协商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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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出交通事故货对方不认怎么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货车出交通事故货对方不认怎么赔偿,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的注意事项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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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什么是存货确认?存货确认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存货的概念和确认 (一)存货的概念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具体来讲,存货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周转材料、委托代销商品等。需要注意的是,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进行核算。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 符合存货定义的资产项目,要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存货予以确认。确认条件有以下两方面。 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资产最重要的特征是预期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判断是否属于存货关键是看能否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通常,存货的所有权是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凡是所有权属于企业,无论企业是否收到或持有该存货项目,均应作为企业的存货;相反,如果没有取得所有权,即使存放在企业,也不能作为本企业的存货。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资产确认的基本条件之一。存货作为资产的组成部分,要予以确认也必须能够对其成本进行可靠的计量。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必须以取得确凿、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并且具有可检验性,否则不能确认为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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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单能否认定货物已交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但仅向法庭提供了有被告亲笔签字的送货单,而被告则否认已经收到货物,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此种情况该如何认定货物是否已经交付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在原告送货单上签字,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达成了口头买卖合同。原告作为出卖人,其主要的也是首要的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可见,现实交付一般是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物品的交付。而拟制交付一般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其中:
1.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合同成立时转移的只是所有权;
2.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形,出卖人将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此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
3.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间仍由出卖人占有,此种交付中虽然不转移占有,仅转移所有权,仍能完成交付。可见,上述三种拟制交付方式中,转移的权利就是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拟制交付就是仅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交付方式。对照上述四种具体的交付方式,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字,一般可以认定原告已经将货物交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相应货款。但如果被告有充分证据证明,且从四种交付方式分析均不能得出原告已经履行交付义务,则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价款。朱益虎中顾法律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纠纷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什么是存货确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存货的概念和确认 (一)存货的概念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具体来讲,存货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周转材料、委托代销商品等。需要注意的是,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进行核算。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 符合存货定义的资产项目,要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存货予以确认。确认条件有以下两方面。 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资产最重要的特征是预期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判断是否属于存货关键是看能否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通常,存货的所有权是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凡是所有权属于企业,无论企业是否收到或持有该存货项目,均应作为企业的存货;相反,如果没有取得所有权,即使存放在企业,也不能作为本企业的存货。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资产确认的基本条件之一。存货作为资产的组成部分,要予以确认也必须能够对其成本进行可靠的计量。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必须以取得确凿、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并且具有可检验性,否则不能确认为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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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存货的概念和确认 (一)存货的概念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具体来讲,存货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周转材料、委托代销商品等。需要注意的是,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进行核算。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 符合存货定义的资产项目,要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存货予以确认。确认条件有以下两方面。 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资产最重要的特征是预期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判断是否属于存货关键是看能否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通常,存货的所有权是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凡是所有权属于企业,无论企业是否收到或持有该存货项目,均应作为企业的存货;相反,如果没有取得所有权,即使存放在企业,也不能作为本企业的存货。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资产确认的基本条件之一。存货作为资产的组成部分,要予以确认也必须能够对其成本进行可靠的计量。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必须以取得确凿、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并且具有可检验性,否则不能确认为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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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出交通事故货对方不认怎么赔偿?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货车出交通事故货对方不认怎么赔偿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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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存货的确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存货的概念和确认 (一)存货的概念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具体来讲,存货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周转材料、委托代销商品等。需要注意的是,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进行核算。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 符合存货定义的资产项目,要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存货予以确认。确认条件有以下两方面。 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资产最重要的特征是预期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判断是否属于存货关键是看能否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通常,存货的所有权是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凡是所有权属于企业,无论企业是否收到或持有该存货项目,均应作为企业的存货;相反,如果没有取得所有权,即使存放在企业,也不能作为本企业的存货。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资产确认的基本条件之一。存货作为资产的组成部分,要予以确认也必须能够对其成本进行可靠的计量。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必须以取得确凿、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并且具有可检验性,否则不能确认为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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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销售假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伪劣商品“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伪劣商品“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21年2月23日 国质检法〔2021〕83号)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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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货物运输合同的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铁路单纯的货物站到站的运输业务已经萎缩,取而代之的是货物运输加门到站、站到门的短途运输服务。这种经营模式类似于快递物流业务,如何区分?能否认定为货物运输合同或是多式联运合同?是否适用铁路专属管辖?这些在实务中都存在争议。
1、与普通快递的区别
铁路货物运输的运营模式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已由传统的站到站运输模式,逐步转变为门到门的快递物流模式,即铁路运输加陆路短途运输服务模式。承运人不仅提供铁路运输服务,还提供包括门到站、站到门的发送和到达等综合服务。虽然它采用统一的快递运单,提供门到门、点对点式的服务,但它有别于普通快递业务:铁路运输是铁路运输企业作为合同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它附加提供的站到门,门到站的接取送达服务,是对其运输业务的一种延伸服务,而非一般的快递业务。这种情况下,即便采取了铁路货运方式,也无法认定为铁路运输合同。因为快递公司本身并非实际的铁路承运人,它也不对客户承担铁路运输承运人义务。
2、短途运输服务的认定
这种夹杂站到门、门到站的运输能否认定为铁路与公路的多式联运合同?还是单纯认定为铁路运输合同纠纷,适用铁路专属管辖规定?
经过调研,我院认为应为铁路运输合同,属于专属管辖范畴。一是从这类合同约定的法律适用上看,属于铁路运输合同纠纷。这类合同约定的索赔时效、赔偿标准均为铁路货规、铁路保价等铁路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由此看出这类纠纷有较强的铁路专业性,铁路具备审理此类案件的专业优势。二是从运营模式上看,它属于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加铁路的延伸服务。属于专门管辖。铁路延伸服务中的发送、到达的综合服务包括货物的短途运输。这种门到站、站到门的揽货、送货服务并非是短途的公路运输,而是铁路货物运输以外的延伸服务项目。铁路货物运输与铁路延伸服务都属于铁路专门管辖范围。三是适应市场变化的需求。目前,铁路企业在货运改革中,为了更好的适用市场需求,货运模式将从传统的“站到站”的运营模式,逐步改变为这种“门到门”的运营模式。近期,铁道主管部门进行运价调整,延伸服务等辅业回归主业等改革计划也在逐步推行。由于立法滞后性,使得法律意义上的铁路货运运输概念,远离现实的铁路货运业务。从能动司法的角度考虑,将其认定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更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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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货物运输合同的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铁路单纯的货物站到站的运输业务已经萎缩,取而代之的是货物运输加门到站、站到门的短途运输服务。这种经营模式类似于快递物流业务,如何区分?能否认定为货物运输合同或是多式联运合同?是否适用铁路专属管辖?这些在实务中都存在争议。
1、与普通快递的区别
铁路货物运输的运营模式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已由传统的站到站运输模式,逐步转变为门到门的快递物流模式,即铁路运输加陆路短途运输服务模式。承运人不仅提供铁路运输服务,还提供包括门到站、站到门的发送和到达等综合服务。虽然它采用统一的快递运单,提供门到门、点对点式的服务,但它有别于普通快递业务:铁路运输是铁路运输企业作为合同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它附加提供的站到门,门到站的接取送达服务,是对其运输业务的一种延伸服务,而非一般的快递业务。这种情况下,即便采取了铁路货运方式,也无法认定为铁路运输合同。因为快递公司本身并非实际的铁路承运人,它也不对客户承担铁路运输承运人义务。
2、短途运输服务的认定
这种夹杂站到门、门到站的运输能否认定为铁路与公路的多式联运合同?还是单纯认定为铁路运输合同纠纷,适用铁路专属管辖规定?
经过调研,我院认为应为铁路运输合同,属于专属管辖范畴。一是从这类合同约定的法律适用上看,属于铁路运输合同纠纷。这类合同约定的索赔时效、赔偿标准均为铁路货规、铁路保价等铁路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由此看出这类纠纷有较强的铁路专业性,铁路具备审理此类案件的专业优势。二是从运营模式上看,它属于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加铁路的延伸服务。属于专门管辖。铁路延伸服务中的发送、到达的综合服务包括货物的短途运输。这种门到站、站到门的揽货、送货服务并非是短途的公路运输,而是铁路货物运输以外的延伸服务项目。铁路货物运输与铁路延伸服务都属于铁路专门管辖范围。三是适应市场变化的需求。目前,铁路企业在货运改革中,为了更好的适用市场需求,货运模式将从传统的“站到站”的运营模式,逐步改变为这种“门到门”的运营模式。近期,铁道主管部门进行运价调整,延伸服务等辅业回归主业等改革计划也在逐步推行。由于立法滞后性,使得法律意义上的铁路货运运输概念,远离现实的铁路货运业务。从能动司法的角度考虑,将其认定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更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货物运输合同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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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普通快递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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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研,我院认为应为铁路运输合同,属于专属管辖范畴。一是从这类合同约定的法律适用上看,属于铁路运输合同纠纷。这类合同约定的索赔时效、赔偿标准均为铁路货规、铁路保价等铁路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由此看出这类纠纷有较强的铁路专业性,铁路具备审理此类案件的专业优势。二是从运营模式上看,它属于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加铁路的延伸服务。属于专门管辖。铁路延伸服务中的发送、到达的综合服务包括货物的短途运输。这种门到站、站到门的揽货、送货服务并非是短途的公路运输,而是铁路货物运输以外的延伸服务项目。铁路货物运输与铁路延伸服务都属于铁路专门管辖范围。三是适应市场变化的需求。目前,铁路企业在货运改革中,为了更好的适用市场需求,货运模式将从传统的“站到站”的运营模式,逐步改变为这种“门到门”的运营模式。近期,铁道主管部门进行运价调整,延伸服务等辅业回归主业等改革计划也在逐步推行。由于立法滞后性,使得法律意义上的铁路货运运输概念,远离现实的铁路货运业务。从能动司法的角度考虑,将其认定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更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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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出交通事故货对方不认如何赔偿?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货车出交通事故货对方不认如何赔偿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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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货车自燃责任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货车自燃责任怎么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货车自燃责任如何认定
一辆载有货物的大卡车在京津高速发生自燃。十分钟后,消防队赶到现场,消防人员们一边对油箱降温,一边向车厢内洒水,以防二次事故发生。经过十多分钟的扑救,大火被顺利扑灭。尽管消防人员进行了及时灭火,但大货车还是损失惨重,除了车头被烧毁外,车上的大部分货物也被烧坏。因此,大货车车主急忙向投保车险的保险公司报案。
车辆自燃时有发生。当在运货过程中,车辆发生上述风险时,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是每一个车主最为关心的焦点。对于案例中的火灾引起的车辆损失,是包含在车损险附加险——自燃险的保障责任中的,一般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80%的保费赔偿。
不过,并非所有的车辆起火燃烧都可以通过自燃险赔付。自燃险即车辆附加自燃损失险,它是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的一个附加险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电路、线路、油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该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而必须要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保险公司会相应地进行赔偿。
由此可见,一旦因为人为因素或人为处理不当导致车辆燃烧并不在自燃险的保险责任之内,保险公司也不对因为被其他自燃车辆引燃、自燃火灾引燃等进行赔付。
因此,司机驾车时要尽量做到不在车内吸烟,安全驾驶,对于车辆燃烧最好的防范措施就是定时对汽车进行底盘保养、内饰清洗等,而且对电线、油管等部件也应定期检查更换,特别要检查油管连接处是否有松动和漏油情况,保持油箱干净通风,停车时尽量选择阴凉处。
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证明。部分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全部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对于车上货物的损失,车主只能由货运险来弥补。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针对公路运输,国内适用的条款主要是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二、怎样预防汽车自燃
一是检查油路。平时我们发现,很多车辆都有底盘漏油的症状,在高温季节,这很可能成为自燃的起火点。而平时发生的自燃事故也多半因油路而起。因此需要经常查看爱车,如有发动机漏油、底盘漏油、油管老化破裂等迹象,应到专业的维修店或4S店维修爱车。
二是检查电路。三年以上车龄的车特别是改装过车灯、音响的改装车更应全方位检查。汽车电路起火占据了自燃事件的相当比例。发动机工作时,点火线圈的温度很高,使高压点火导线的绝缘层软化、老化、裂损,点火高压电易击穿绝缘层,很容易产生高压电漏电,从而导致自燃。
三是汽车停驶后应及时关闭发动机,养成良好的行车习惯。高温季节里,地面温度较高,停在路边怠速等人时,车底下的排气管最高温度甚至高于800℃。如果停车的地面上有干草、油漆或其他易燃物品,长时间烘烤下就会着火,从而把车点着。
四是清理车上的易燃易爆物品。男性司机朋友喜欢将打火机等放在中控台上,在高温季节,这个习惯也将变得非常危险。另外香水含有较多酒精,也是非常容易着火的。现在很多汽车内饰材料一般不具备防火性能,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容易蔓延。另外像碳酸饮料等,受热也有可能发生爆炸。如果家里有小孩,他们玩的一些玩具,如放大镜、鞭炮等,也应及时清理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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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出交通事故货对方不认怎么赔偿?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货车出交通事故货对方不认怎么赔偿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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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存货的概念和确认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存货的概念和确认 (一)存货的概念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具体来讲,存货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周转材料、委托代销商品等。需要注意的是,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进行核算。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 符合存货定义的资产项目,要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存货予以确认。确认条件有以下两方面。 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资产最重要的特征是预期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判断是否属于存货关键是看能否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通常,存货的所有权是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凡是所有权属于企业,无论企业是否收到或持有该存货项目,均应作为企业的存货;相反,如果没有取得所有权,即使存放在企业,也不能作为本企业的存货。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资产确认的基本条件之一。存货作为资产的组成部分,要予以确认也必须能够对其成本进行可靠的计量。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必须以取得确凿、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并且具有可检验性,否则不能确认为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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