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出交通事故货对方不认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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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货车出交通事故货对方不认可以以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者是诉讼要求赔偿。当事人的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然后由交警部门来确定一下双方的责任,之后就是需要根据责任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

货车出交通事故货对方不认怎么赔偿?

一、货车出交通事故货对方不认怎么赔偿?

货车出交通事故货对方不认可以以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者是诉讼要求赔偿。

若有责任的一方不予配合处理及不赔偿的,车主尽快依法向事故地交警报警,由交警部门立案,调取路面监控,通知对方前来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理赔。若对方仍不配合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建议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维权。民事诉讼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上诉期满后,对方拒不履行判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执行公民应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过期后不予受理。

二、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赔偿执行有保障。现在的车辆基本已覆盖交强险,大部分购买了商业险,所以只要不是很高的伤残等级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只要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判决,拿到赔偿金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因为基本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了。

2、赔偿金额高。由律师提供合法合理的赔偿请求,经过法院审理,赔偿金会严格按照法律计算,相对于调解和私了,必然是较高的。

3、如委托交通事故律师起诉,则不需自己费心,由律师处理全部事务。一般人对法律知识并不是很了解,即使有一般的法律知识,对于交通事故领域中包括赔偿金误工费等如何计算、如何保全财产调取材料等等专业性法律知识和操作实物也没有接触;并且自己操作还需耗费大量时间。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的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对于标的车及标的车上人,标的车驾驶员的赔偿由车损险,车上人员和驾驶员座位险进行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就需要立即的报警来进行处理,然后由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介入其中进行责任的认定,在获得交警部门所确定的责任认定书之后,就可以确定一下双方当事人具体的赔偿的责任。具体赔偿的话,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协商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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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短途运输服务的认定
这种夹杂站到门、门到站的运输能否认定为铁路与公路的多式联运合同?还是单纯认定为铁路运输合同纠纷,适用铁路专属管辖规定?
经过调研,我院认为应为铁路运输合同,属于专属管辖范畴。一是从这类合同约定的法律适用上看,属于铁路运输合同纠纷。这类合同约定的索赔时效、赔偿标准均为铁路货规、铁路保价等铁路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由此看出这类纠纷有较强的铁路专业性,铁路具备审理此类案件的专业优势。二是从运营模式上看,它属于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加铁路的延伸服务。属于专门管辖。铁路延伸服务中的发送、到达的综合服务包括货物的短途运输。这种门到站、站到门的揽货、送货服务并非是短途的公路运输,而是铁路货物运输以外的延伸服务项目。铁路货物运输与铁路延伸服务都属于铁路专门管辖范围。三是适应市场变化的需求。目前,铁路企业在货运改革中,为了更好的适用市场需求,货运模式将从传统的“站到站”的运营模式,逐步改变为这种“门到门”的运营模式。近期,铁道主管部门进行运价调整,延伸服务等辅业回归主业等改革计划也在逐步推行。由于立法滞后性,使得法律意义上的铁路货运运输概念,远离现实的铁路货运业务。从能动司法的角度考虑,将其认定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更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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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出交通事故货对方不认怎么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货车出交通事故货对方不认怎么赔偿,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的注意事项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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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货车自燃责任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货车自燃责任怎么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货车自燃责任如何认定
一辆载有货物的大卡车在京津高速发生自燃。十分钟后,消防队赶到现场,消防人员们一边对油箱降温,一边向车厢内洒水,以防二次事故发生。经过十多分钟的扑救,大火被顺利扑灭。尽管消防人员进行了及时灭火,但大货车还是损失惨重,除了车头被烧毁外,车上的大部分货物也被烧坏。因此,大货车车主急忙向投保车险的保险公司报案。
车辆自燃时有发生。当在运货过程中,车辆发生上述风险时,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是每一个车主最为关心的焦点。对于案例中的火灾引起的车辆损失,是包含在车损险附加险——自燃险的保障责任中的,一般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80%的保费赔偿。
不过,并非所有的车辆起火燃烧都可以通过自燃险赔付。自燃险即车辆附加自燃损失险,它是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的一个附加险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电路、线路、油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该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而必须要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保险公司会相应地进行赔偿。
由此可见,一旦因为人为因素或人为处理不当导致车辆燃烧并不在自燃险的保险责任之内,保险公司也不对因为被其他自燃车辆引燃、自燃火灾引燃等进行赔付。
因此,司机驾车时要尽量做到不在车内吸烟,安全驾驶,对于车辆燃烧最好的防范措施就是定时对汽车进行底盘保养、内饰清洗等,而且对电线、油管等部件也应定期检查更换,特别要检查油管连接处是否有松动和漏油情况,保持油箱干净通风,停车时尽量选择阴凉处。
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证明。部分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全部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对于车上货物的损失,车主只能由货运险来弥补。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针对公路运输,国内适用的条款主要是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二、怎样预防汽车自燃
一是检查油路。平时我们发现,很多车辆都有底盘漏油的症状,在高温季节,这很可能成为自燃的起火点。而平时发生的自燃事故也多半因油路而起。因此需要经常查看爱车,如有发动机漏油、底盘漏油、油管老化破裂等迹象,应到专业的维修店或4S店维修爱车。
二是检查电路。三年以上车龄的车特别是改装过车灯、音响的改装车更应全方位检查。汽车电路起火占据了自燃事件的相当比例。发动机工作时,点火线圈的温度很高,使高压点火导线的绝缘层软化、老化、裂损,点火高压电易击穿绝缘层,很容易产生高压电漏电,从而导致自燃。
三是汽车停驶后应及时关闭发动机,养成良好的行车习惯。高温季节里,地面温度较高,停在路边怠速等人时,车底下的排气管最高温度甚至高于800℃。如果停车的地面上有干草、油漆或其他易燃物品,长时间烘烤下就会着火,从而把车点着。
四是清理车上的易燃易爆物品。男性司机朋友喜欢将打火机等放在中控台上,在高温季节,这个习惯也将变得非常危险。另外香水含有较多酒精,也是非常容易着火的。现在很多汽车内饰材料一般不具备防火性能,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容易蔓延。另外像碳酸饮料等,受热也有可能发生爆炸。如果家里有小孩,他们玩的一些玩具,如放大镜、鞭炮等,也应及时清理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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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怎样认定伪造货币罪的罪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罪的罪行
罪与非罪
本罪为行为犯。一般说来,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但这并不是说一定就构成犯罪,这是因为任何违法行为包括的行为只有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时才能构成犯罪。
罪构成犯罪的标准,在没有出现新的司法解释前,可以参考最高人民于1994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伪造国家货币罪的定罪处罚标准予以认定。按照《解释》的规定,下列伪造国家货币的行为应当依照原刑法第122条的规定定罪科刑,

一,伪造国家货币总面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的;

二,伪造国家货币币量50张以上不满1500张的;

三,伪造国家货币的总面值或币量虽然没有达到上面
第一、二种情况规定所应达到的数量,但具有严重情节的。所谓情节严重,则是指因伪造国家货币受过刑事处罚的,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国家货币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等情形。这样,如果伪造国家货币的数量就总面值而言未达到500元,且就币量张数而言未达到 50张,并不具有法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况,则就可以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主体特征(初犯还是常犯)、认罪悔罪态度等诸方面全面分析后,要么认定为不构成犯罪,要么认定为犯罪,但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至于外币,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其数额可以按外汇牌价折合成一定的人民币予以计算。
一罪与数罪
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通常还会继续实施其他相关行为,从而触犯其他罪名,如行为人出售或运输其伪造行为人使用其伪造的货币骗购财物、行为人其伪造的贷等,其行为分别又触犯了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罪、诈骗罪、伪造的货币罪。对此应定一罪还是定数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呢?根据本法第171条第3款之规定,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罪从重处罚。出售、运输的货币,在这里应是指为伪造者自己所伪造的,即出售或运输所指向的假币与伪造的假币乃是同一宗假币。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伪造行为与出售或运输行为才存在着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此时出售或运输行为乃属于伪造行为的继续,是伪造行为的一种后继行为,这种后继行为是前行为即的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因为伪造者要达到其目的,一般要伴随着运输或出售的过程,因此,对这种后继行为,应被主行为即的行为所吸收,不再有其的意义,定罪只按罪进行,在量刑上则作为二个从重情节予以考虑。如果或者运输或者出售的不是自己伪造的那宗货币,此时,运输、出的行为与的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从而不存在吸收与被吸收关系,对此,应当分别定罪,再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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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伪造货币罪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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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伪造国家货币总面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的;

二,伪造国家货币币量50张以上不满1500张的;

三,伪造国家货币的总面值或币量虽然没有达到上面
第一、二种情况规定所应达到的数量,但具有严重情节的。所谓情节严重,则是指因伪造国家货币受过刑事处罚的,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国家货币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等情形。这样,如果伪造国家货币的数量就总面值而言未达到500元,且就币量张数而言未达到 50张,并不具有法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况,则就可以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主体特征(初犯还是常犯)、认罪悔罪态度等诸方面全面分析后,要么认定为不构成犯罪,要么认定为犯罪,但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至于外币,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其数额可以按外汇牌价折合成一定的人民币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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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存货定义的资产项目,要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存货予以确认。确认条件有以下两方面。
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资产最重要的特征是预期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判断是否属于存货关键是看能否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通常,存货的所有权是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凡是所有权属于企业,无论企业是否收到或持有该存货项目,均应作为企业的存货;相反,如果没有取得所有权,即使存放在企业,也不能作为本企业的存货。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资产确认的基本条件之一。存货作为资产的组成部分,要予以确认也必须能够对其成本进行可靠的计量。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必须以取得确凿、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并且具有可检验性,否则不能确认为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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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出交通事故货对方不认如何赔偿?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货车出交通事故货对方不认如何赔偿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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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怎样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罪属结果犯。依本法规定,本罪的起刑点为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普通货物、物品罪与罪的界限。
相对以特定对象的犯罪如淫秽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应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定为构成其罪:
(1) 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
(2) 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
(3) 未补缴应缴税额;
(4) 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
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普通货物、物品罪】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 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 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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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货案值入应该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伪劣商品“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伪劣商品“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2月23日 国质检法〔2011〕83号)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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