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非工作时间死亡怎么赔?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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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地非工作时间死亡应当是根据对方的实际损失来进行一定的赔偿的,具体点来说的话,首先是需要进行工伤的认定。因为如果是属于工伤的状况之下的话,那么就需要由工伤保险基金对此进行一定的赔偿,不属于工伤,那么就不能够进行工伤的赔偿。
工地非工作时间死亡怎么赔?

一、工地非工作时间死亡怎么赔?

工地非工作时间死亡应当是根据对方的实际损失来进行一定的赔偿的。

具体点来说的话,首先是需要进行工伤的认定。企业单位要对死者家属赔偿相关费用,例如丧葬费精神损失费、一次性补助金。一次性补助金的赔偿方式一般是按照当地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的。

二、工伤死亡赔偿金支付的三种方式是什么?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根据各省安全生产条例,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的死亡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死亡赔偿金的偿标准

赔偿标准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领取的工伤保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涉及到工伤死亡的赔偿方面的规定的话,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首先就是在事故发生之后,是需要由用人单位及时的向工商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的,只有在属于工伤的情况之下,才能够对此进行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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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在非工作中暑死亡算工伤吗
[律师回复] 工伤三要件: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符合这条件的才算工伤,还有几个视同工伤的条件。
你所说的情况:工人在非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是在干单位指定的工作、在加班吗如果是在做单位指定的工作,虽然是在非工作时间内,也算工伤;但如果只是在工地内,是非工作时间、也没干单位指定的工作,这样的情况不能算工伤。
即使是在做单位指定的工作中暑,如果在中暑后48小时内救无效死亡的,才可能视同工伤。你方的120小时,可能很难认定。
附:相关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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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非正常死亡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自杀不属于工伤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按非因工死亡进行赔偿就可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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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非工作时间死亡怎么赔?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工地非工作时间死亡怎么赔?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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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非工作时间发病死亡的工伤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工作时间发病死亡的工伤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非工作时间发病死亡的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且情况紧急,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
48小时应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的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案例:
2007年7月3日上午,某装饰服务部工人杨某在工地因身感不适到医院就诊,后其向经理赵某请假回宿舍休息。当日下午,杨某乘长途车回河北老家治疗。到老家后,杨某于当晚20时30分到家乡医院就诊,经CT检查未见异常,但初步诊断为短暂性脑缺血,建议住院治疗。后杨某并未住院而是返回家中,第二天上午,杨某因病情严重再次到家乡医院就诊,CT检查确诊为脑梗塞,并于当日19时30分转入一大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5日上午死亡。
杨某离开北京工作岗位先回家后到医院后又回家再到医院的过程,导致其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上突发疾病条件。杨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区劳动保障局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正确。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的赔偿责任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两者在数额上是有差异的,人身损害赔偿可能会高于工伤保险给付,也可能会低于工伤保险给付,也可能第三人无力或不能完全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给付的,其差额部分应当由工伤保险给付予以补足,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应计算在扣减范围内;第三人无力或不能完全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受害劳动者有权请求工伤保险给付。这种责任的在性质上属于补充责任,工伤保险机构承担了给付责任之后,可以对有责任的第三人的追偿,第三人有义务赔偿补充责任人的全部损失。
在实务中,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因工伤事故受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责任引起工伤事故后,应当允许受害人先行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给付。工伤保险机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给付的,在给付金额范围内对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享有代位求偿权,但以不超过人身损害赔偿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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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死亡,怎么开死亡证明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死亡证明开取流程分以下三类: 一、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二、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三、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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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非工作时间死亡如何赔?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工地非工作时间死亡如何赔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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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时间在工地突发死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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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死亡证明开取流程分以下三类: 一、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二、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三、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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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如果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也不支付工亡待遇,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到;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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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在非工作时间意外死亡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童工在非工作时间意外死亡怎么赔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亡的标准进行赔偿。
一、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如果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也不支付工亡待遇,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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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时间在宿舍里突发心脏病死亡
[律师回复] 按实际情况,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是可以按工伤进行处理,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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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工地非工作时间死亡怎么赔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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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三、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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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请问非正常死亡,死亡证明怎么开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死亡证明开取流程分以下三类:
一、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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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买团体意外险非工作时死亡赔偿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单位买团体意外险非工作时死亡赔偿金问题解答如下, 意外保险金:
1、这个是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被保险人是:死者本人,不是单位,单位、老板没有资格获得此笔意外保险金。
2、即使这个保费不是死者缴纳的,投保人没有资格拿,只有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法定受益人拿。
3、意外险:记得必须向保险公司报案,因为涉及到死亡,保险公司需要调查,并且提供的资料非常多。
4、具体咨询保险公司。
5、死亡赔偿金不包括意外保险金,是2个不同的险种。
6、意外保险金是否赔付:以保险合同为准,如果是建筑工人意外险,则出事时一般是规定要在建筑工地。所以,具体要看保险合同。■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是:此次事故是属于侵权行为,有具体的赔偿义务人。否则,参照工伤保险进行计算。
1、2013城镇死亡金:参照广东2013年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226.71元/年×20年=604534.20元
2、2013农村死亡金:参照广东2013年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542.84元/年×20年=210856.80元
3、以上
1、2两个死亡金是参照交通事故标准计算,普通的工地意外死亡,也可以类似参照此标准。(但是如果是工伤保险的话,参照工伤保险方法进行计算。)
4、具体计算标准,结合你们当地省市的标准。如果是农村,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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