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听证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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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具体条件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是要吊销其许可证以及进行较大数额的罚款时,当事人才有权利进行要求进行举办听证会,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没有异议的话,就不会举办听证会。
行政处罚法听证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行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

(3)较大数额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上述规定明确了听证的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告知听证的法定义务,和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法定期间。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2.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

3.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5.听证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6.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听证笔录,报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注意:对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邮政部门一般应当指定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相关人员主持听证,案件承办部门不得主持听证。

一般来说举办听证会都是任务为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有为事实或者是处罚过重。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可以接受一些较轻的处罚,或者是自己所犯的违规事嗯实没有这么严重。听证会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对案件最终确定是否进行处罚或者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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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听证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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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的金额条件具体是什么?
行政处罚听证的金额条件具体是根据不同的地区来确定的。在实际运用中,一定要切实牢记这类标准的的实施条件,如果自己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就应该主动放弃,最重要的是标准金额的设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使得人们敢于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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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的公司最近承接了一个大工程,然后就想知道到底什么是行政复议法?有谁知道?
[律师回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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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的内容具体有哪些
行政处罚听证的内容具体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公开听证。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听证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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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想问一下行政复议听证审理条件具体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申请行政复议,听说会开听证会。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实施听证。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听证员,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员。
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有关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要求听证,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
(二)案情复杂、重大、疑难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第六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审核证据,认定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 经听证后,听证员对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看法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并将不同的意见和表决结果报行政复议机构的领导决定。
第九条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于举行听证前,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中确定听证员,并在所确定的听证员中指定一人为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活动。
听证员应当在听证会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制定听证提纲。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书记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
(二)就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三)决定通知证人和第三人参加听证;
(四)决定证人作证、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
(五)决定听证延期或终止;
(六)就案件的有关重点、焦点问题是否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对补充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作出决定;
(七)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责令退出听证场所。
第十一条 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员、书记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第十二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四)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本案及证据有关问题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提问;
(五)核对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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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最近在接受行政处罚,他现在在卫生行政处罚听证,我很好奇所以想问问大家关于行政处罚中,对于卫生行政处罚听证有哪些程序呢?有什么具体步骤吗?与一般行政处罚听证有什么区别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问题,我为您为您提供了如下回答: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程序。
二、 案件承办人员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5000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受理并组织听证。
三、 听证程序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 听证由省卫生厅组织并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
五、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六、 卫生厅认为应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书应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七、 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出席听证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或者在听证举行过程中放弃申辩或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组织者应予以书面记录。
八、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出具委托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宣布听证开始。
(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
(四)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主持人询问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
(六)主持人按照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九、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审核。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十、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在2日内将听证笔录送交市卫生局负责人审查,并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意见书”,由市卫生局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一、 案件调查人员根据听证结果,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其他事项按《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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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大额罚款可以听证吗,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处罚法大额罚款可以听证吗,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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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你好,我们这里有群众对我们做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现在想请教一些问题,请问行政许可听证参加人,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行政许可的听证事项有哪些?分为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行政许可听证的,还有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许可事项涉及申请人及他人重大利益的情形。那么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又是怎样的呢?
一、行政许可的听证事项有哪些
1、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当进行听证的情形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凡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明确规定听证程序,行政许可属于其规定的情形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如果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许可事项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行政机关就应当将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使社会对此予以关注,听取社会各界包括有关专家的意见。行政机关经过对申请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考量后,认为准予许可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反之,则应拒绝颁发许可。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他人”的范围。这里的“他人”是指行政机关和申请人以外的同行政许可的实施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在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中,虽然申请人之间是竞争关系,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甲申请人取得许可,乙申请人便不能取得许可,但申请人之间在申请的过程中,相互间不构成第三人关系。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程序等法定方式,调整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和取得许可的优先顺序,确定被许可人,而不必使用听证程序。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界定。在现实中较常见的是,涉及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民事的相邻权关系。
二、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上面就是行政许可听证参加人,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答案,希望你一切顺利。
我最近在准备公务员的考试,我想要了解一下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的规定具体是什么,希望有专业人士为我解答。
[律师回复] 让我来告诉您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的规定:
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实施听证。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听证人,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人。
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要求听证的;
(二)案情复杂、疑难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第六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审核证据,认定事实。
第七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经听证后,听证人对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看法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并将不同的意见和表决结果报行政复议机构的领导决定。
第九条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人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于举行听证前,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中确定听证人,并在所确定的听证人中指定一人为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活动。
听证人应当在听证会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制定听证提纲。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书记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
(二)就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三)决定通知证人和第三人参加听证;
(四)决定证人作证、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
(五)决定听证延期或终止;
(六)就案件的有关重点、焦点问题是否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对补充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作出决定;
(七)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责令退出听证场所。
第十一条 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人、书记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和鉴定人的回避条件: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翻译人员、勘验人和鉴定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举行听证会的三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员作为代理人。
(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四)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本案及证据有关问题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提问;
(五)核对听证笔录。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听证;
(二)遵守听证纪律;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当事人的问题;
(四)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发言、不提问;
(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六)如实提供证据材料;
(七)代理人受委托出席听证会议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通知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案由;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人、书记员的姓名;
(五)告知被通知者准备证据等注意事项;
(六)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七)告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时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行政复议案件复杂或者证据材料较多的,书记员应当于听证会举行的三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阅卷。
第十六条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有前款情况,听证是否继续举行,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但是,当事人放弃听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不得再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延期听证:
(一)申请人死亡或者法人、组织解散,需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参加听证的;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主持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
(三)作为公民的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应当允许旁听。但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旁听人员参加听证会:
(一)未成年人;
(二)精神病患者;
(三)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品的人员;
(四)其他有可能妨碍听证秩序的人员。
第十九条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人统一指挥,维护听证秩序;
(二)当事人发言、陈述、提问和辩论,或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发言,须经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人许可;
(三)旁听人员不得发言,不得进入会场中禁止旁听人员进入的区域;
(四)对听证主持人、听证人有意见,除当事人按规定提出回避的理由外,不得当庭提出,可以在休会后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反映;
(五)保持肃静。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应当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审查听证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二)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宣布听证开始;
(三)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四)被申请人陈述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五)第三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陈述意见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六)当事人互相交换、辨认和核对证据;
(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就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询问和听证。当事人在听证主持人的引导下,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八)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对焦点问题互相询问、质疑、申辩、说明,也可以对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发问;
(九)当事人最后陈述;
(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席作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书记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会议的全部过程记入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姓名;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案由;
(五)申请人主张的行政复议请求和陈述的事实及理由;
(六)被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依据、证据及其他材料;
(七)双方质证、辩论的内容;
(八)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的最后陈述。
第二十二条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听证笔录应附卷进入卷宗档案。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和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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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的具体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听证的具体程序包括首先进行听证申请人的听证申请,获得听证申请人的权利之后行政机关进行听证的受理,并且通知当事人参与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开展听证过程,过程需要做好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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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条件有哪些?
行政处罚听证条件有符合法定的条件,要求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是处罚较大数额的罚款;以及还有当事人提出听证的要求,只要当事人提出听证,而且也符合条件的,那么就可以依法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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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朋友涉及到一行政事件,现在咨询一下行政处罚听证提出机关?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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