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门有哪些行政强制执行权?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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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拥有查处单位是否存在无需履行的情形、查处单位是否存在相关的法定情形这两个方面的执行权。强制执行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治安环境起着非常关键性的作用,因此需要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去执行,
林业部门有哪些行政强制执行权?

一、林业部门有哪些行政强制执行权?

查处单位是否存在无需履行的情形、查处单位是否存在相关的法定情形的权利。林业部门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是必须是在一定范围之内。任何类型的强制执行都是已经触犯了行政法律规范。对于林业部门做出的行政类型处罚,若是违法者并不按照处罚支付罚金等,此时就会强制要求其执行处罚。

二、林业部门是否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林业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强制执行权,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可能有几种情况,需要执法者查明:

1、是否存在无需履行的情形

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已经送达给当事人,或者说,当事人是否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当事人没有收到,那么该决定书尚未生效,当然无需也谈不上执行的问题。如果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已经签收决定书,则应当履行。分两种方式:自觉履行和被迫履行(即强制执行)。

2、是否存在有关的法定情形

(1)决定同意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形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情形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3)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的情形。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林业部门依法拥有一定的强制执行权,但是执行强制执行需要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去执行的,并且对于强者执行的内容等方面也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如果没有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规定去执行的,林业部门有权在一定的情况下执行强制执行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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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门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是必须是在一定范围之内。任何类型的强制执行都是已经触犯了行政法律规范。对于林业部门做出的行政类型处罚,若是违法者并不按照处罚支付罚金等,此时就会强制要求其执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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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村里一个有个案子闹得挺大,就是林业行政主管那边因为强制执行的事情,跟我们村里一个林地的所有者发生了纠纷和冲突。所以我想了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有关内容
[律师回复]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林业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强制执行权,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可能有几种情况,需要执法者查明:
1、是否存在无需履行的情形
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已经送达给当事人,或者说,当事人是否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当事人没有收到,那么该决定书尚未生效,当然无需也谈不上执行的问题。如果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已经签收决定书,则应当履行。分两种方式:自觉履行和被迫履行(即强制执行)。
2、是否存在有关的法定情形
(1)决定同意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6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56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的情形。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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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城北的某物业管理部门,今年3月份,我市辖区环保部门到我们小区进行相应的检查指导工作,然后强制我们改造我们的绿化工程,请问环保部门可有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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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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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执行的规定是什么?
对林业行政部门来说,可以进行强制执行,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强制执行,一种是间接强制执行,所谓直接强制执行就是查封、扣押财产,冻结存款,而间接强制执行又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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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强制强制执行执法怎么办
[律师回复] 当事人不服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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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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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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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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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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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哪个部门执行
行政处罚的执行部门主要是行政机关,此外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像是工商所、税务所等,行政机关也可以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相关组织,不过受委托的组织也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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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行政强制执行权
规划部门也是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因为规划部门是属于政府机关有权利作出处罚所作出的处罚,就是属于行政处罚,如果被处罚的人预期没有履行决定书的内容的话,那么规划部门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由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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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时候经常遇到一些不停劝告行为特别恶劣的当事人,所以我同事他们都会申请采取强制措施,我就想问问交通部门执法路政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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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部门有强制执行权
从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中了解到,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不过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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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舅前段时间因为公司报表的问题被调查,之前都强制执行关闭了一段时间,现在公司又在接受调查,怕又被强制执行,所以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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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朋友的叔叔在外地的公司出了一些事情,就申请了法院的处理,结果只是对公司进行了罚款,他叔叔怕自己受到牵连,想申请强制执行关闭公司,我国规定的一般哪些部门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律师回复]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的拆除;
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
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的除违法建筑等等。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
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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