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门是否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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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林业部门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是必须是在一定范围之内。任何类型的强制执行都是已经触犯了行政法律规范。对于林业部门做出的行政类型处罚,若是违法者并不按照处罚支付罚金等,此时就会强制要求其执行处罚。
林业部门是否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一、林业部门是否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林业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强制执行权,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可能有几种情况,需要执法者查明:

1、是否存在无需履行的情形

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已经送达给当事人,或者说,当事人是否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当事人没有收到,那么该决定书尚未生效,当然无需也谈不上执行的问题。如果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已经签收决定书,则应当履行。分两种方式:自觉履行和被迫履行(即强制执行)。

2、是否存在有关的法定情形

(1)决定同意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6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56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3)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的情形。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内容

一份常见的林业行政处罚,通常包含的内容不外乎:

(1)罚款;

(2)责令补种树木;

(3)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4)限期捕回放归野外的野生动物;

(5)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其变卖所得;

(6)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7)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等许可证;

(8)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知道,林业的管理林业部门是有资格对违反规范的主体做出处罚的,若是被处罚的主体,局部支付罚金等的,此时由于林业部门有强制执行的权限,故此只要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强制要求违反规定的主体,承担支付罚金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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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国土局没有权,不能自行违法建筑和设施。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满不又不自行拆除的,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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