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约地点中的级别管辖规定有哪些?
我国法院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是划分四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原则上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民事诉讼法》另外有规定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①重大涉外案件记住必须是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此种案件情况比较复杂,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形:
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归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的级别跟中级人民法院相当。
2.公益诉讼案件,但是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另外有规定的除外。
3.专利纠纷案件,专利诉讼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与仲裁相关的,例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涉外仲裁的证据、财产保全,仲裁裁决的执行,撤销、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等都由中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区别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即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地、结果地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和协议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法院的级别管辖一般分为四级法院进行管辖,并且需要按照级别管辖的权限进行相应的案件的认定,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是存在一定的区别,地域管辖一般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和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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