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视情况而定。对于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但法律规定一裁终局的除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裁决有什么要求?
仲裁裁决的仲裁庭可以由仲裁员一人独任审理,也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此,仲裁裁决的作出就有以下不同情形:
(1)独任仲裁庭。在独任仲裁的情况下,仲裁裁决应该且也只能根据独任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合议仲裁庭。在由合议仲裁庭进行仲裁的情况下,仲裁裁决的作出则按下述原则进行:
①多数票原则。该原则要求合议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少数服从多数,以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
②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情况下,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三、仲裁裁决怎么做出的?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对重大或疑难的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2.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3.当庭宣布裁决的,应在5日内发给裁决书;定期宣布裁决的,宣布裁决后立即发给裁决书。
4.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去法院起诉,仲裁裁决的仲裁庭有两种组成方式,由仲裁员一人组成的,称为独任仲裁庭,该裁决决定会根据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由三名仲裁员共同组成的被称为合议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决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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