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谁签?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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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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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办理股权并购手续,需要由公司的法人或者公司的负责人签署股权并购的合同,再按照规定,将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备案手续,收购完成之后,可以转让公司的经营权和资产。
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谁签?

一、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谁签?

并购协议由公司的负责人也就是法定代表人进行签署。股权收购的流程首先是签署收购意向书,确定收购的一个对象,然后要有收购方,来做出收购的决议,然后要召开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最后就签订一个收购协议,对收购问题进行协商一致,并且签署收购合同。签署了收购合同之后需要去办理变更手续。

二、怎么办股权转让变更手续?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如下:

1、到原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变更登记申请表;

2、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等材料;

3、审核材料;

4、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完成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三、股权收购的流程有什么?

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协商,初步了解情况,达成收购意向,签署收购意向书;

2、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收购方清理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和债务,评估资产,详细调查目标公司的管理结构,统计员工情况;

3、收购双方和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案并通过收购实施方案;

4、债权人与被收购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偿还债务;

5、双方正式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6、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双方应当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审议表决收购;

7、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资产转让和经营管理权转让手续。

股权并购的合同由公司的法人签订,进行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需要先到原登记单位领取变更登记申请表,填写相关的信息,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的章程等相关材料,等候工商部门的审核,审核无误后,会为其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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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谁签?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谁签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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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股东并购,并购的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 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资产收购指企业得以支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劳务或以债务免除的方式,有选择性的收购对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资产。股权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企业并购从行业角度划分,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类: 1、横向并购 横向并购是指同属于一个产业或行业,或产品处于同一市场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横向并购可以扩大同类产品的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消除竞争,提高市场占有率。 2、纵向并购 纵向并购是指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紧密相关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 3、混合并购 混合并购是指生产和经营彼此没有关联的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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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所盖印章并非合同专用章,而是采购专用章、项目部专用章等,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现实生活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签订合同的其中一方在公章处所盖的印章并非单位合同章或备案公章,而是部门公章(采购部门、项目部门)或者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等,一旦合同履行发生纠纷,这一方往往以合同未加盖单位公章为由,主张合同并未成立,拒绝承担合同责任。这种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吗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是否有缔约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只是表达缔约意思的方式之一,并不是唯一方式。发生纠纷时,会根据双方磋商过程、参与缔约人员的权限、嗣后履行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等案情进行综合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并向对方表达过缔约的真实意思。实际上这种主张是得不到支持的,为什么呢
首先,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代表公司签字之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即使其签字超出公司授权(合同相对方系善意),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条之规定,其签字与公司盖章具有同等效力;
其次,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系有权代理人;第三,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的行为构成《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第四,公司公章管理混乱,除了备案公章外,事实上存在使用多枚公章的习惯;
最后,公司存在混用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各类专用章的惯例。
合同所盖印章并非合同专用章,而是采购专用章、项目部专用章等,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现实生活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签订合同的其中一方在公章处所盖的印章并非单位合同章或备案公章,而是部门公章(采购部门、项目部门)或者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等,一旦合同履行发生纠纷,这一方往往以合同未加盖单位公章为由,主张合同并未成立,拒绝承担合同责任。这种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吗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是否有缔约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只是表达缔约意思的方式之一,并不是唯一方式。发生纠纷时,会根据双方磋商过程、参与缔约人员的权限、嗣后履行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等案情进行综合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并向对方表达过缔约的真实意思。实际上这种主张是得不到支持的,为什么呢
首先,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代表公司签字之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即使其签字超出公司授权(合同相对方系善意),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条之规定,其签字与公司盖章具有同等效力;
其次,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系有权代理人;第三,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的行为构成《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第四,公司公章管理混乱,除了备案公章外,事实上存在使用多枚公章的习惯;
最后,公司存在混用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各类专用章的惯例。
购买股权需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买卖股权时的注意事项 首先,出卖股权需要合理定价,股东为了降低股权转让的所得税负担而故意低报转让价格税务机关不会认可。对于民营企业股东来说,其初创企业时,一般均是按照注册资本对企业进行投资,即企业在刚设立的时候所有者权益中只有实收资本。若干年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中除了包括实收资本外,还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此时,如果企业的股东转让股权,税务机关起码应参照企业每股净资产或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股东低报转让价格,平价或者低价转让股权税务机关是不会同意的。如果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股东应该按照评估价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此时的股权转让价格应该更高才合理。 其次,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最基本节税策略就是要求被投资企业先分股息或者先进行盈余公积转增(盈余公积转增相当于分配股息)。因为法人股东从其他企业分回股息免税,分了股息就可以降低股权转让价格,节省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 另外,对于买股权的股东来说,买什么样的股权很有说道,在买股权之前一定要求卖方股东先分股息,这种要求不影响卖方股东的个税,但对于买方股东意义重大。如果卖方股东不分股息直接卖股权,买方股东要多花钱,而且将来分股息要缴纳20%的个税,相当于自己多花的钱想拿回来要折扣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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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合同书怎么写?
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合同书中要写清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很多时候,企业因为开发项目需要请律师提供服务,这样双方就签署一份合同书。在书面合同中,主要就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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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收购股东的收购方式有哪些股东退股方法及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任何一个股东加入一个公司,总是有着他的投资偏好,当公司变化得不符合其投资偏好,甚至是不能忍受时,该股东就会产生离开公司的想法。从对方来看,公司在其他股东的操控之下,会发生巨大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另一种投资偏好。因此,同意异议股东离开公司就成为法律的必然选择。另外,公司的变化可能会损害一部分股东的利益,受损害或者有受损害之虞的股东有权离开公司。《俄罗斯民法典》规定股东可以以任何理由退出公司,这在有限公司身上,也有着极其充分的理由。由于有限公司具有极强的人合性,在这一点上使得有限公司与合伙不分彼此。既然在合伙企业中投资人享有退伙的自由,为什么同样是严重依赖人合性的有限公司不可以因此强制公司收购异议股东的股份,满足异议股东退出公司的要求,理由完全充分。强制公司收购退出股东的股份还涉及到收购价格这一重要问题,价格偏低会损害退出股东的利益,价格偏高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如何确定收购价格成为双方关注的核心问题。收购价格的确定,通常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式:

一,协商价格。协商价格是退出股东和其他股东谈判的结果,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公司可以按照协商的价格收购股份。采用这种方式省时省力,但提出退出公司的股东往往处于劣势,退股的股东可能会损失一部分利益。

二,章程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者计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约定公司收购股份的价格,作为以后可能发生股份收购时的价格。由于公司的财产价值是随时变动的,事先约定好的价格可能会高于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实际价格,也可能会低于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实际价格,有时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偏差。在章程中事先约定好计算方法是比较灵活的做法,例如可以约定以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公司账面价值来计算收购价格,也可以将股东的原始出资予以退回,还可以约定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三,司法评估价格。当提出退股的股东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达木成一致意见时,诉讼就会成为最后的选择。在诉讼过程当中,股东可以向人民提出司法评估的申请,由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为了保证股东能够顺利退出公司,大多数国家都确定了司法评估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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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股票并购的八大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企业并购八大方式: 1、购买企业与购买企业财产 2、购买股份 3、购买部分股份加期权 4、购买含权债券 5、利润分享 6、资本性融资租赁 7、承担债务模式 8、债权转股权模式 二、常见三种方式: 1、整体收购目标公司 整体收购目标公司的具体做法与后果是收购方吞并目标公司的全部,在并购行为完结时,目标公司不复单独存在而成为兼并方的一部分。兼并方在接受目标公司时,同时也将目标公司的全部包括资产(有形与无形)、债权债务、职工人员等都接收过来,然后按照自己的经营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经营。 在这种形式下,并购方特别需要关注目标公司的负债情况,包括未列债务与或有债务,并就有关债务承担做出明确而具体的安排。因为目标公司一旦移交给并购方,这些债务就会成为并购方的债务,由收购方承担。如若事先不清,事后被证明是有一大笔债务要由兼并方承担,那兼并方就会背上沉重的包袱,甚至得不偿失。 2、收购目标公司资产 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指只获取目标公司的一部分或全部资产。资产除有形资产即不动产、现金、机械设备、原材料、生产成品等外,一般也包括无形资产例如商誉、专利、许可、商号、商标、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机密信息、加工工艺、技术、诀窍等,以及向政府取得的企业经营所需的一切许可、批准、同意、授权等。 经由收购目标公司资产形式收购后,目标公司可以继续续存下去,经营下去,也可以在其认为缺少必要的资产并了结了企业的债权债务而不必或不能继续经营下去时,即刻解散。无论目标公司是继续存续还是随后解散,都对收购方无任何影响,除非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是以承担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债务为代价。 在这种形式下,收购方不必担心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会对收购方带来什么影响,因为依这种形式并购方取得的只是目标公司的一些物,物本身只不会承担什么债权债务的。但是并购方需注意所收购的物是否存在有抵押或出售限制等事情,如有,就需由目标公司先将抵押或出售限制的问题解决了,再进行并购事宜。 3、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 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股票或股份是现今发生最多的一种公司并购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收购方经由协议或强行收购的方式发出收购要约,取得目标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或股份。目标公司照常存续下去,债权债务也不易手,但其股东人员、持股比例却发生了变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发生了变化和转移,因之而起的则是经营目标、经营管理人员、经营方式、经营作风等均可能发生变化。 为了公司的盈利,作为公司的经营者应该制定正确的战略实现公司的最大盈利和价值,这可以让公司不断壮大还可以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并购其他有价值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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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专项合同怎么写?
法律服务专项合同中,写清委托人及受托人信息、委托法律服务具体事项、服务费用、服务期限、违约责任及争端解决办法等。很多大型企业都会请律师做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这样双方谈好条件就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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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注意事项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收购的三点注意事项
1. 公司收购前期准备
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收购方为了保证并购交易安全,一般会委托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事组成项目小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而目标公司为了促成并购项目成功,一般需向并购方提供必要的资料,披露公司的资产、经营、财务、债权债务、组织机构以及劳动人事等信息,如果遇到恶意并购或者目标公司披露信息不真实就会对另一方造成较大的法律风险。所以,在并购的前期准备阶段,我们建议并购双方签订独家谈判协议,就并购意向、支付担保、商业秘密、披露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初步约定(收购方为上市公司,应特别注意对方的保密及信息披露支持义务),这样即可避免并购进程的随意性,又在并购前期谈判破裂的情况下保障了并购双方的利益。
2. 公司收购时尽职调查
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在尽职调查阶段,律师可以就目标公司提供的材料或者以合法途径调查得到的信息进行法律评估,核实预备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备收购方在信息充分的情况出收购决策。
3. 公司收购后签署协议及手续事项
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在达成转让协议后,收购方应该尽快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有限公司的股东发生变更的,应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动产等特定资产所有权变动的,也需要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才可以取得物权。在收购谈判中,收购方应该尽量争取在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方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承担的义务,避免转让方在收到转让款之后故意拖延办理手续的时间,或者是藏匿部分办理手续所需要的文件。
二.公司收购的两种概念
公司收购是指二手设备收购,指向目标公司的二手设备,废旧物资,进而获取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业务,取得对拆除的控制权。公司收购是指股权收购,指收购向目标公司的股东购买股份,进而获取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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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企业收购的内容有哪些
关于企业收购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内容基本应该包含双方当事人的详细信息,法律服务的范围,收费标准,双方的责任跟义务,法律服务费用的支付时间,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及企业跟律师事务所协商的其他条款结尾是双方的签名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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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朋友要做一个合同,然后是关于法律方面的,请问大家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甲方需将其涉及法律
事务委托乙方代理。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 ;
2. ;
3. 。 第二条 委托权限
1. ;
2. ;
3. 。 第三条 承办律师
1.律师为乙方指派的担任甲方委托代理人的律师。
2(乙方指派 律师为甲方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乙方的指派。 承办律师可以将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由律师助理办理,律师助理对承办律师负
责。
第四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律师服务费为甲方应向乙方缴纳的委托律师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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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项下律师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
2(差旅费
(1)在重庆市区(仅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内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律师服务费的10%收取差旅费。
本合同项下市区差旅费为人民币 元,实行包干制。
(2)承办律师如需到市区以外出差,差旅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3(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查档材料复印费、阅卷材料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国际电话费、专家论证会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
4(费用的支付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律师服务费和市内差旅费。其他费用的支付以不影响承办律师办理法律事务为原则,可以在费用发生后立即凭据支付,也可以预付,在结案时结算。
(2)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承办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承办律师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须向承办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或者馈赠。
5(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户名: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
乙方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重庆分行上清寺支行 ,
乙方银行账号: 232181302110001 。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在承办律师没有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要求乙方更换承办律师。
(2)甲方有权要求承办律师为其收取的甲方提供的案件材料开具收据,并有权要求在结案后将承办律师持有而为甲方所需要的材料原件退还甲方。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为其承担保密义务,并在结案后的合理期限内保证对本案情况的合法披露不致对甲方造成实质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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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但已经发生的在市区外的差旅费应当扣除。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承办律师介绍有关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因甲方提供不真实的案情和案件材料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当积极配合承办律师办案。因甲方怠于提供协助,或者能够提供而未提供承办律师必须的案件材料,其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甲方如未履行约定的费用支付义务致使承办律师不能或者不能及时履行代理职责的,其后果由甲方承担。
(4)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和承办律师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案情,并要求甲方安排知晓与委托法律事务有关情况的人员与承办律师晤谈,提供与委托法律事务有关的全部案件材料,并为达成上述目的提供一切便利。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案件材料为真实全面的材料,无隐瞒和恶意删减篡改,无法律上的瑕疵,必要时,承办律师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书面保证。
(3)如果甲方对承办律师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投诉不实,乙方可以拒绝甲方更换承办律师的要求,并不得被认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但乙方应将对投诉的审查情况通报甲方。
(4)如承办律师在履行代理职责的过程中知悉甲方与本案有关的违法活动,有权向甲方提出纠正意见;如甲方拒绝停止其违法行为,承办律师有权拒绝继续履行代理职责,乙方有权解除委托合同,且承办律师和乙方的行为不得被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
(5)除非甲方明确表示不同意,乙方有权从有利于甲方的利益出发向新闻媒体披露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有关案件材料;但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有权为履行义务,披露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有关案件材料。
(6)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或者尚未足额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甲方有权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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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
(7)结案后,乙方有权保留与甲方委托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副本或其他复制件。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同意并保证,当承办律师未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将另行指派律师,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乙方应当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乙方或者承办律师应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案件材料,为研究案情而在本所范围内披露有关案情,为组织专家论证而向有关专家提供案件材料,为办理法律事务而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供案件材料,为学术研究的需要使用有关案件材料,在司法机关已经公布案件的情况下对已公开部分案件材料的任何公开使用,均不属违反此项保证的行为。
(3)除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乙方不得就在履行代理职责的过程中获悉的甲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举报、控告、作证或者公开披露。
(4)乙方收取甲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应该出具合法的、可作为报销凭证的专项收据。以上是对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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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每年的上半年退休的人员,计发其退休养老金时,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二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在每年的下半年退休的人员,计发其退休养老金时,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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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存在很重大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公司合并是公司间的行为,主体是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公司合并要由参加合并的各公司作出决议,要有合并各方公司签订协议。股权收购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 协议收购中,收购方要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订立协议;要约收购中,收购方要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不论哪种方式,股份的出售者都是目标公司股东。与此相连的是股份收购决策的分散型和交易的困难性 。
2、效力不同
公司合并的效力使公司实体发生变化,被并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并入存续公司。新设合并中,各方都解散,丧失法律人格,新设公司取代合并各公司。
收购的效力使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目标公司本身不发生变化,依然存续。在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控股子公司而存在。在整个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唯一的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公司而存在。在整个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的唯一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全资子公司而存在。
于此相连,权利义务的承担也不同。公司合并中解散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承担,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本身未发生变化,并未丧失法律人格,其权利义务由目标公司自身承担。
3、性质不同
公司合并须由双方达成合并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资源合作的结果。合并公司与被合并公司处于“友好”关系中。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合并双方表面上也呈“友好”关系状态。在股权收购中,收购者与被收购的目标公司的关系就不尽一样。当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对收购响应并积极配合时,收购就成“友好”收购性质。当被收购公司管理层拒绝、阻碍收购时,收购就呈“敌意”收购性质。
4、控制程度不同
公司合并中,被并公司完全并入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后者取得被并公司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被并公司作为存续公司、新设公司的一部分而完全受其控制。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既可以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进而完全控制目标公司,也可以只收购的目标公司50%以上的股份,而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实现拥有控制权下的“合资经营”。
5、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
公司合并作为一种法定合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包括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股东会对合并做出特别决议;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实施债权人保护程序;办理合并登记等。
股权收购则不需要履行上述程序,不须取得目标公司管理层、权力机构的同意,不需要债权人保护程序等。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主要履行证券法规定的有关程序。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人依照法律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向证券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于公告后,履行收购协议。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方持有被收购股份时,应进行报告和公告,持有股份超过30%继续收购的,则要发出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期限(30-60日)完成收购。非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属于股东转让出资、股份的行为,使用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股份、出资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中,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非上市公司的收购,也要有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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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与股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是并购的两种不同方式。股权并购是指投资人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目标公司的增资,从而获得目标公司股权的并购行为。资产并购是指投资人通过购买目标公司有价值的资产(如不动产、无形资产、机器设备等)并运营该资产,从而获得目标公司的利润创造能力,实现与股权并购类似的效果。
【两者的区别】
1、操作方式股权并购:程序相对简单。不涉及资产的评估,不需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节省费用和时间。资产并购:需要对每一项资产尽职调查,然后就每项资产要进行所有权转移和报批,资产并购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耗费的时间更多。
2、调查程序
股权并购:需要对企业从主体资格到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用工、税务、保险、资质等各个环节进行详尽的调查,进而争取最大程度的防范并购风险。资产并购:一般仅涉及对该项交易资产的产权调查,无需对境内企业进行详尽调查,因此,周期较短,并购风险较低。
3、审批程序股权并购:因目标企业性质不同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态度亦有所不同。对于不涉及国有股权、上市公司股权并购的,通常情况下只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反垄断法》等相关规定,如果达到规定的标准,并购交易可能还需要经过省级或者国家反垄断审查机构的审批。涉及外资并购的,还需要商务部门、发改委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审批。涉及国有股权并购的,还需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或核准或备案,并且经过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并购交易还需要经过的审批,主要是确保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等。资产并购:对于不涉及国有资产、上市公司资产的,资产并购交易完全是并购方和目标企业之间的行为而已,通常不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或登记。此外,若拟转让的资产属于曾享受进口设备减免税优惠待遇且仍在海关监管期内的机器设备,根据有关规定目标企业在转让之前应经过海关批准并补缴相应税款。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要经过资产评估手续。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变动的,上市公司还应按照报批准。
4、审批风险股权并购:由于外国投资者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后使目标企业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所以需要履行较为严格的政府审批手续,这使外国投资者承担了比较大的审批风险。资产并购:资产并购过程中外国投资者承担的审批风险较小,因为需要审批的事项较少。
5、规避限制股权并购:能逾越特定行业(如汽车行业)进入的限制,能规避资产并购中关于资产移转(如专利等无形资产)的限制。通过新设企业的方式是无法进入该行业,但采用股权并购方式可逾越该障碍法。
6、交易风险股权并购:作为目标企业的股东要承接并购前目标企业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如负债、法律纠纷,相关税费未缴的风险,法定证照未取得的风险,环保未达标的风险,财务资料不齐全的风险等等。实践中,由于并购方在并购前缺乏对目标企业的充分了解,导致并购后目标企业的各种潜在风险爆发,不能达到双方的最佳初衷。鉴于在并购交易完成之前,即便做过详细的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并购方依然无法了解目标企业的所有潜在债务,因此,股权并购存在不确定性的负债风险,可控性较差。在股权并购中,除了或有负债风险之外,并购方还必须考虑诸多其他潜在的风险。例如,毫无疑问,这些风险必然会加大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的难度,延长并购进程,从而增加并购方的费用负担以及并购交易的不确定性。资产并购:债权债务由出售资产的企业承担;并购方对目标公司自身的债权债务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资产并购可以有效规避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如债权债务、劳资关系、法律纠纷等等。并购方仅需调查资产本身的潜在风险,例如是否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是否配有相应的证件,如果是免税设备,那么还需要考虑收购的该免税设备是否还在监管期内。上述这些潜在的风险是可以通过到有关政府部门查询或者要求目标企业提供相应的证照就可以衡量的,可控性较强。存在抵押负担等其他风险就可以了。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情况一般比较清晰,除了一些法定责任,如环境保护、职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因此资产收购关注的是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 ?
7、税负因素股权并购:相对节省税收。股权并购情况下目标公司并未有额外收入,因此目标公司在此情况下不存在营业税和所得税的问题。除了印花税,根据关于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目标企业的股东可能因股权转让所得而需要缴纳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如果并购过程中发生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纳税义务人还可能面临契税。资产并购:税收有可能多缴。在资产并购情况下目标公司因有收入,因此有可能会存在就转让增加的价值而发生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情形。根据所购买资产的不同,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税种也有所不同,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
8、方式选择股权并购:如果吸引并购方的非其某些资产本身,股权并购优于资产并购。资产并购:如果投资方感兴趣的是目标公司的无形资产、供应渠道、销售渠道等资源本身,采取资产并购。? ?
9、并购标的股权并购:并购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股权,是目标企业股东层面的变动,并不影响目标企业资产的运营。资产并购:并购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资产如实物资产或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又如机器、厂房、土地等实物性财产,并不影响目标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资产并购导致该境内企业的资产的流出,但并不发生企业股东结构和企业性质的变更。? ?
10、交易主体股权并购:交易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只在并购方和目标企业的股东之间发生。资产并购:资产并购的交易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权利和义务通常不会影响目标企业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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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性质股权并购:交易性质实质为股权转让或增资,并购方通过并购行为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获得了在目标企业的股东权如分红权、表决权等,但目标企业的资产并没有变化。资产并购:资产并购的性质为一般的资产买卖,仅涉及买卖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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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效果资产并购:资产并构不能免除物上的他物权,即并购的资产原来设定了担保,跟随资产所有权的移转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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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方权益影响股权并购:目标企业可能会有多位股东,而在很多股权并购中,并非所有股东都参与,但股权并购依然会对所有股东产生影响。根据《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主体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如果拟转让的股权存在质押或者曾经作为其他企业的出资,那么该项并购交易还可能影响到股权质押权人或其他企业的实际权益。资产并购:而资产收购中,受影响较大的则是对该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权人、租赁权人。转让这些财产,必须得到上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上述相关权利人的义务。此外,在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中,目标企业中拟转让股权股东的债权人或者目标企业的债权人可能会认为股权或资产转让价款明显不合理,事实上并购交易对其造成了损害且并购方明知上述情形,依照《合同法》中有关撤销权的规定,其有权撤销上述股权或资产转让行为,从而导致并购交易失败。因此,相关债权人的同意对并购交易非常重要。
公司股份并购的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并购介绍 公司并购兼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公司并购狭义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并获得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的经济行为。这相当于吸收合并,《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兼并的定义与此相近。 2.公司并购广义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产权,并企图获得其控制权,但是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并不一定丧失。广义的兼并包括狭义的兼并、收购。《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和《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都采用了广义上兼并的概念。 上市公司并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并购是指在公司与公司或部门间通过以互换股票或这其他资源来获得进行公司与公司或者公司与部门间的控制权利的交换,使两个完全不同的整体间产生关联,最终产生利益共存的状态。说白点的就是给对方一些东西或者是钱然后将两个机构混在一起资源共享一起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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