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排他性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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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排他性是能阻止他人使用一种物品的特性。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在合同的约定中会订立排他性条款,订立这种条款对另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侵害了对方的权益,另一方是可以拒绝签订此不合理的合同。
法律中的排他性是什么意思

一、法律中的排他性是什么意思?

排他性指的是一种物品具有可以阻止其他人使用该物品的特性。某个消费者在购买并得到一种商品的消费权之后,就可以把其他消费者排斥在获得该商品的利益之外,私人产品在使用上具有排他性。

排他性的特征:

1、无形资产的独占性无形资产的独占性也称为排他性。企业对其拥有独占权,这种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使得企业能独享无形资产所产生的各种收益。

2、此前的所有权虽然表现形态各异,但它们具有一个共同特征:简单性和封闭性,即所有权的各项权能集中于所有权人一人之手,所有权强调的是财产的归属意义。

3、所有权排除他人使用资源和所有权本人使用资源的绝对权称为排他性。所有权可以自由转让或法学家所称可自由流通则是可转让性。

二、有排他性条款的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可能会出现一些合同排他性条款,这个排他性条款通常是属于有效的条款,只是说会对于合同某一方有一些利益损失。

?无效的合同条款有下列情形: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因此,在合同中尽管很少会出现排他性条款,但是并不意味着这个合同排他性条款就一定没有法律效力。

签订合同就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但是有些时候会遇到一方在拟定合同时,在合同中罗列了排他性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那么权益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销排他性条款,或者拒绝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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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按其功能可以分为排他性的与非排他性的两类。排他性协议管辖兼具授权与排他双重功能,授予约定法院以管辖权的同时排除其他法院管辖。非排他性管辖协议作为与排他性管辖协议相对的一种协议管辖,具有授权功能,但这种授权不具有唯一性,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基础上授予多个法院皆享有管辖权,最后管辖权的确定还需根据其他限制条件判定。鉴于非排他性管辖协议的这种特有价值,《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特别增设了第22条,将公约的适用范围由仅限于排他性管辖协议扩大到非排他性管辖协议,虽然只限于执行便利且需要互惠声明,但已足以说明国际社会对非排他性管辖的认可。
目前国际社会,公约或国内法规中多以对协议管辖中的排他性协议管辖进行明文规定,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第4条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某一缔约国有权管辖任何已经或可能发生与某一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争议,则该国法院享有管辖权,且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此种管辖权应具有排他性”。
排他性与非排他性协议管辖各有其制度价值,但都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对于此等意思自治,国际通行做法是在尊重的基础上加以限制,如对排他性管辖往往会在“实际联系”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保护弱势方原则以及不利于文件起草人原则进行解释判定。而对非排他性管辖有效性的认定须结合以下限制判定:须以书面形式,可约定事项,不违反专属管辖,不降低强制性标准等,以确保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以期达到合意真实的,合同签订自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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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为了更加清楚地理解排除妨害请求权,有必要分析一下它的构成要件,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占有被妨害。指以侵夺以外的方式妨害占有人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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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出请求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4、被请求人系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三、《物权法》对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改条法律条文规定了对占有的公力救济。
工伤的排除性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排除性条件 在工伤认定实务中,对于《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第 (一)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否包含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包含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其主要理由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范围,明确将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排除在当时仍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外,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可以确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已不包括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将原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纳入调整范围。 可见,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将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离,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不再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中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包括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只要本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即使本人有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工伤;只有职工本人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另一种观点截然相反,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其理由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条 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还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说明》也明确指出: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相对应的违法行为及处罚已有系统规定的,草案不再重复规定。 可见,治安管理并不仅限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包括特别法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特别法。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离在两部法律中分别规定,仅仅是立法技术上的考虑,对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系统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时“不再重复规定”而已。但从内容和性质上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明显属于妨害公共安全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当然包括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只要本人有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则不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暂时性差异和暂时性性差异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额。由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在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的期间内,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或减少并导致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形成企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这句话容易让人误解或者不好理解,其实是指以后年度资产折旧或者摊销啥的致使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不同,假设资产可以使用5年,每年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不同,但是5年的合计数是相同的,因此名之曰暂时性或者时间性差异;负债的清偿就拿预提产品保修费来说吧,会计计提时候要确认增加一笔费用,同时增加预计负债,但是税法对预提的费用当期不允许扣除,只允许在实际发生时候扣除,会计方面由于以前预提已经确认一次费用了,实际发生时就不用重复确认费用了,这时会计处理是冲减原来确认的预计负债,因此这里说未来“清偿负债”的期间内……) 应予说明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仅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原按照利润表下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永久性差异,因从资产负债表角度考虑,不会产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即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对企业在未来期间计税没有影响,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既然是永久差异,就永远不会从纳税方面得到利益,因此不存在确认资产和负债问题。其实单从永久差异这个名称看,也不存在递延之问题,因为永久和递延这两个词是矛盾的) 根据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除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以外,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在未来期间不考虑该事项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由于该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会进一步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情况: 1.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持续使用或最终出售该项资产时将取得的经济利益的总额,而计税基础代表的是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该项资产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不能全部税前抵扣(其实就是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之差额在未来期间不能所得税前扣除的意思),两者之间的差额需要交税,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例如,一项资产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计税基础如果为150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会造成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的增加。 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一项负债的账面价值为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清偿该项负债时的经济利益流出,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账面价值在扣除税法规定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之后的差额。 因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本质上是税法规定就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即与该项负债相关的费用支出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则意味着就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为负数,即应在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调增,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负债的账面价值也可以代表负债形成时确认的费用,负债的计税基础是负债形成时确认的费用在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即负债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金额,如果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则负债的账面价值<负债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金额,则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金额<0。) (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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