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属于违法行为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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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属于违法的行为。股东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出资对于公司的正常合规的经营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股东在出资的时候有出逃的行为的,视为构成了违法犯罪的行为,将会一般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属于违法行为吗?

一、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属于违法行为吗?

属于违法的行为。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

二、抽逃出资罪的行为有哪些?

(一)抽逃出资的行为表现

抽逃资金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公司法律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虚假出资的表现

违反公司法律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2)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属于非常典型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股东抽逃出资金额的行为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将会被公司的合法经营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对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会造成比较大的影响,因此将会对当事人处以相应程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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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实务中,如何查找和审查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以货币出资的,审查公司设立时和设立后投入注册资金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出入明细单,如该出资转入到了以自己名义开设的个人账户上,或他人账户上,又没有注明转款用途或没有相关依据说明转款用途的,可认定是抽逃出资。
2.以实物出资的,如果是动产如机器设备,则审查公司是否真正拥有该设备,该设备有没有处于公司的住所地或营业场所,是不是在公司的监管下。否则,即可视为抽逃了该实物投资;对于需要进行相关部门登记才发生转移效力的,如建筑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到登记管理部门查证,如将该实物又重新登记到自己或他人的名下,可认定股东抽逃出资。
3.对于公司将所出资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另行登记成立另外一家新公司的行为,属实践中的转移财产“脱壳经营”的行为,该行为导致公司失去了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使公司处于“悬空”经营的状态,违背了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公司资本不变的法律原则,可认定该行为属抽逃出资、转移财产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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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是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三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四是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五是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六是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七是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股东抽逃出资在财务上主要表现为:

一,在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录,而贷方以“其它应收款”记载出资的“移转”

二,在公司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载,贷方则以“长期投资”反映股东出资的“移转”。

三,在公司财务上不记账,即公司“银行存款”项下账面上的公司注册资金并未减少,而实际资金已被划转给股东,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流动资产”科目中“银行存款”只是一个虚假的夸大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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