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破拆迁方压低补偿款的“套路”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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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房屋认定为危房和违建。这可以说是拆迁方最常用的手段,将房屋认定为危房和违建之后,就可以堂而皇之的压低补偿款。二、以强拆恐吓。三、以“高额”奖励诱拆。
识破拆迁方压低补偿款的“套路”

拆迁是城市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拆迁本是要推动中国城市化进程,改善被拆迁人生产生活条件,但却有很多拆迁方想要通过拆迁发大财,所以无所不用其极的压低本应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款,这显然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拆迁方利用许多套路与伎俩,哄骗、诱导被拆迁人签约,让被拆迁人觉得自己好像占了便宜,实际吃了大亏,当被拆迁人发现时,大多为时已晚,维权无路。那在拆迁中拆迁方可能有哪些套路压低补偿款呢?今天晏清律师事务所就带各位被拆迁人甄别一下。

一、将房屋认定为危房和违建

这可以说是拆迁方最常用的手段,将房屋认定为危房和违建之后,就可以堂而皇之的压低补偿款,因为不管你签不签协议,危房和违建总是要拆除的,被拆迁人在网上一查:“危房要拆除吗?”“违建有补偿吗?”,很多被拆迁人就会觉得心里没了低、得不偿失,加之拆迁方不停地上门游说,诉说危房、违建的种种不合法之处,终于说服了被拆迁人,在极不合理的补偿协议上签了字。被拆迁人可能会庆幸还好签了字,否则一分钱都得不到,实际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危房、违建的认定都是有法定程序的,拆除危房和违建也是有要求的,不是拆迁方一句话,随便一个文件下发就可以的。所以遇到这种情况的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联系律师,免得落入圈套不自知。

二、以强拆恐吓

这也是拆迁方的常用伎俩之一,晏清律师在案件中也接触过此类拆迁方,动不动就是强拆要挟,在被拆迁人房屋四周架起架子,先拆周围房屋,让被拆迁人觉得孤立无援,只剩自己还没拆,再加上三天上门以强拆威胁,让被拆迁人感受到心理压力,很多被拆迁人就松口同意了拆迁,拿到不合理的补偿也只能吃这哑巴亏。强拆,绝不是拆迁方一句话就能决定的事,他们要强拆就必须承担强拆的责任,很有可能陷入行政诉讼之中,所以大多数拆迁方说要强拆仅仅是恐吓被拆迁人。所以被拆迁人们在面对强拆时不要害怕和恐慌,不要签订不合理的补偿协议,如果真的要强拆,那么就保护好自己的贵重财产,对于强拆行为录音录像,随后抓紧时间找到律师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以“高额”奖励诱拆

很多拆迁方会在拆迁中设置拆迁奖励,规定一个期限,在期限届满前搬离房屋就可以获得一笔奖励金,在期限届满后未搬离的就会失去奖励金。很多被拆迁人一看到高额的奖励金就慌了神,无暇顾及补偿协议是否合理,只担心错过了拆迁奖励的期限自己得不到奖励金,这其实正中了拆迁方的圈套。因为羊毛出在羊身上,看似高额的奖励金实际也是应该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如果只顾及奖励金而忽略了拆迁协议才是真正的得不偿失。所以一旦发现奖励极高补偿费用很低,一定要警惕,联系律师对补偿协议提起诉讼,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补偿数额,也不影响获得奖励,能够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权益,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

行政案件复杂多变,有些时候不是一个诉讼、两个诉讼就能彻底解决的,被拆迁人仅依靠自己很难与征收方抗衡,被拆迁人请律师介入到案件之中,应宜早不宜迟,拖延的时间越久,案件的复杂程度、维权难度都会大大增加,如果正在看这篇文章的您也遇到了类似问题,请不要迷茫,及时与专业律师取得联系,确保案件获得诉讼的优势。保护每位当事人的权益,也是北京市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直以来的信念。希望各位当事人均能在律师帮助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应得的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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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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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资料:
1.本人申请,并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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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导致贫困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病情证明、受灾情况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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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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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识破逃债伎俩
[律师回复] 对于要如何识破逃债伎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识破逃债伎俩
改制逃债是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逃避债务或妨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行为。常见的表现有: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以优良资产组建不承担债务的股份制企业,由资产既少又劣的原企业承担债务,或者企业整体股份制改造时,新股东否认债务并在出资协议里擅自处置债务。
2、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时,设立“无债企业”,只接收财产、不承担债务,只调整资产结构、不理顺债务关系。
3、企业进行承包租赁后,业主与承包、租赁人只处置财产的占有和利润的分割,而不安排企业债务的承担。
常见的债务人逃债方法
(一)破产逃债。
破产逃债是企业借助破产偿债程序并在破产事务管理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法违规操作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常见表现有:
1、名为集体或私营法人企业,实为个体企业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它组织。
2、政府指令破产,将逃债而非还债确定为破产目标。
3、或者清算组强行否定破产财产上的他物权,使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
4、宣告破产前债务人非法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
5、将破产财产高值低估,从而降低清偿率。
6、故意提高破产费用和税金,从而减少可分配财产。
7、只清算固定资产不清算权利资产,或在财产清算完毕前终结破产程序。
8、给关联债权临时设定抵押或进行突击清偿,增加破产财产的负担。
破产逃债利用了“法人人格原理”和“履行不能原理”,即企业法人系承担责任的,如果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可能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的特点是“有多少还多少,还多少算多少”,并且,破产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而这正是产生逃债的关键所在。古人云:“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而破产却是既跑了“和尚”又跑了“庙”。
针对名为法人企业实为个体企业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它组织的情况,应请求确认其为非法人的主体(不管工商登记为何种性质)不适用破产的规定,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并告知各债权人按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司法部门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以挫败债务人企图通过主体欺诈逃避债务的图谋。
针对其他破产逃债情况
1、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破产法律法规;
2、债权人应充分利用现行法赋予的权利;
3、债权人应当监督清算组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破产。
(二)移资逃债。
移资逃债是直接而单纯的逃债方式。
主要表现有:
1、直接转移财产(比如,主管部门将其主管的一家债务人企业的财产直接转移到另一家非债务人企业,并迅速处置财产);
2、直接将财产赠与第三人(比如,利用票据法上的特殊规定,将汇票直接背书给第三人);
3、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给第三人;
4、以不合理高价买受第三人财产(比如,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滞纳金等,而债务人故意违约)。
对于此类转移资产逃债的手段,债权人应当充分利用合同法规定的“撤消权”制度。《合同法》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然而,仔细研究该规定,可知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更多的情况可能是债权人明知对方是逃债,也没有足够证据,从而,也就无法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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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借用司法权以规避司法对债权的保护,这种逃债方法叫诉讼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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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识破逃债伎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能怎么识破逃债伎俩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识破逃债伎俩
改制逃债是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逃避债务或妨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行为。常见的表现有: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以优良资产组建不承担债务的股份制企业,由资产既少又劣的原企业承担债务,或者企业整体股份制改造时,新股东否认债务并在出资协议里擅自处置债务。
2、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时,设立“无债企业”,只接收财产、不承担债务,只调整资产结构、不理顺债务关系。
3、企业进行承包租赁后,业主与承包、租赁人只处置财产的占有和利润的分割,而不安排企业债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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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表现有:
1、名为集体或私营法人企业,实为个体企业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它组织。
2、政府指令破产,将逃债而非还债确定为破产目标。
3、或者清算组强行否定破产财产上的他物权,使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
4、宣告破产前债务人非法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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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只清算固定资产不清算权利资产,或在财产清算完毕前终结破产程序。
8、给关联债权临时设定抵押或进行突击清偿,增加破产财产的负担。
破产逃债利用了“法人人格原理”和“履行不能原理”,即企业法人系承担责任的,如果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可能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的特点是“有多少还多少,还多少算多少”,并且,破产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而这正是产生逃债的关键所在。古人云:“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而破产却是既跑了“和尚”又跑了“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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