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讲清无证和违建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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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定义上讲。1、无证建筑:没有相关建设审批手续、权属凭证等合法来源证明的建筑物均可称之为无证建筑。2、违章建筑:是所建造的房屋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建造的房屋或附属设施。二、从性质上讲。1、无证建筑:处于性质不明确的状态,此时既不属于违章建筑,也不属于合法建筑,因此不能一概以违章建筑而论处。2、违章建筑:经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作出最终认定,此时便可从该认定中初步得知该建筑物的性质是否合法。
一次性讲清无证和违建的区别

房屋是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础,受制于人均居住面积与生活水平等诸多因素影响,一成不变的居住面积很难满足家庭人口的自然增长需求,因此人们居住的老房子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加盖、扩建等情况。这类房屋的存在大多都是历史遗留的产物,绝大多数的房屋建造者都没有办理房屋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等相关的合法手续。因此在后续的违建清查或者是征收拆迁时,便会面临着对该房屋性质及权属认定的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无证的房屋不能和违建划等号。那么这二者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又有什么联系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一、从定义上讲

1、无证建筑:没有相关建设审批手续、权属凭证等合法来源证明的建筑物均可称之为无证建筑。

2、违章建筑:是所建造的房屋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建造的房屋或附属设施。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在经合法立案、询问、调查、认定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后作出的最终调查结果才能最终认定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简而言之,未经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作出最终认定的房屋,便是无证房屋。被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最终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便是违章建筑。

二、从性质上讲

1、无证建筑:处于性质不明确的状态,此时既不属于违章建筑,也不属于合法建筑,因此不能一概以违章建筑而论处。

2、违章建筑:经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作出最终认定,此时便可从该认定中初步得知该建筑物的性质是否合法。若是对该认定不服,该建筑物的拥有者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通过法律程序改变建筑物性质认定的结果。

三、房屋是否能继续存在

1、无证建筑:未经调查处理,便暂时处于不管也不追究、不处理的“三不管”状态,可继续居住使用。

2、违章建筑:通常违章建筑的认定与限期拆除的决定同时下达并予以公告,若是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认定与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此来改变违建认定及强拆决定的结果,那么在期限届满之日后该建筑物便难以逃离被拆除的命运。

四、征收拆迁时能否获得补偿

1、无证建筑:由上文可知,无证建筑物并不等同于违章建筑,因此在征收前应当对房屋情况进行调查,若无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该建筑属于违建的情况下,便应当视为合法建筑,按照合法建筑的征收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违章建筑:该建筑物的性质已经被明确认定,因此其本不应当存在,所以在征收拆迁中通行的作法是不予补偿或给予极低的补偿。

因此,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将决定着房屋的命运以及房屋拥有者的根本利益。若是您认为房屋不应属于违建,但最终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时,便应当及时通过合理、合法、适当的方式进行维权。若是对维权及法律程序存在疑问,便可随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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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均分。
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比如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3、【离婚与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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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应依法判决。
二、财产分割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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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赔偿钱是一次性付清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亡赔偿钱是一次性付清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工亡赔偿协议书范本如下:
企业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系受害人之(夫)妻或其他
第二顺序继承人。
现乙方受受害人供养的全体亲属委托处理
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乙方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方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于年月日在某处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于年月日生,供养亲属情况:
妻子:姓名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
长(次)子(女):姓名
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
父(母):姓名
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
为妥善处处理
因公死亡的善后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甲、乙双方就赔偿问题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赔偿乙方丧葬补助金元
二、甲方一次性赔偿死亡补助金元
三、供养亲属(子女不满18岁,父母为无收入或者已办理退职、退休)一次性补偿费用元
四、其他费用:在上述款项基础上,甲方自愿另行一次性赔偿乙方供养亲属补助金元。
上述
一、
二、
三、四项合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四、上述款项于年月日一次性支付与乙方名下银行账号:
五、乙方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
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公安机关留存四份。
甲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乙方:(捺印)
身份证号:见证人:(注明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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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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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费要一次性打清吗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抚养费要一次性打清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抚养根据离婚协议进行,可以一次性付清。  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但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则其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中有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法律中“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男方应给付抚养费至孩子可生活的法定条件成立时至。  根据有关规定,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若当初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较小,可以向对方提出增加,双方协商不一致可就此事到。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抚养费要一次性打清吗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抚养费要一次性打清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抚养根据离婚协议进行,可以一次性付清。  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但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则其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中有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法律中“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男方应给付抚养费至孩子可生活的法定条件成立时至。  根据有关规定,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若当初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较小,可以向对方提出增加,双方协商不一致可就此事到。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工伤赔偿可以一次性结清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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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申请一次性付清抚养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实践中,夫妻双方离婚时就应当对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问题做好协议约定。扶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有两种,包括分期支付,也就是按月或者按年支付,也可以一次性付清。那么抚养费一次性付清有什么利弊呢
抚养费一次性付清的优势:一次性付清抚养费相当于全款买房,这种方式可以减少支付抚养费方的后顾之忧,有抚养权的一方便不会以付抚养费为由打扰。
抚养费一次性付清的弊端:如果数额太大,义务主体一时承受不了,给付一定数额后就置之不理,与实际抚养子女所需金额差距甚大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一次性取得子女的抚养费用,抚养者有可能将抚养费挪作它用,而不能真正用于子女的抚养另外一次性给付数额由于计算不准确,原来确定的抚养费远远不能支付子女的费用,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不重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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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可以一次性结清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事业单位一次性工资和一次性年终奖金的区别
[律师回复] 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人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3 号)计算纳税。
7、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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