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再次对耕地保护、集体土地管理等工作作出强调,鲜明提出要加强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特别是提到的坚持“农地农用”这一要求,它无疑是对“以租代征”的行为造成重大打击。
那到底什么是“以租代征”呢?它是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一种行为。它不仅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它常见的表现形式有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等。
且无论它是以何种形式出现,甚至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这种任意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显然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它终究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以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后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方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其他任何形式占有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均为非法行为。另外也只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
作为村民,我们应该对“以租代征’这种行为有所警惕。因其本身所具有的违法性,导致了租赁合同的违法性。特别是随着国土资源部严查“以租代征”的行为,相关建设项目会被叫停,也会要求重新恢复耕地。到这个阶段,农民可能面临需要自己出钱出力恢复耕地用途的局面,更有甚者,有些建设项目可能让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无法恢复耕地的用途。
另外,当租赁的土地也难以避免变成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时。由于租赁合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在该农用地上所建的设施、建筑物可能会因为被认定为违建而得不到任何的补偿,也无法收回投资成本。因此,通过“以租代征”获得土地的开发商其实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由此可见“以租代征”危害结果甚重。究其原因,它是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严重违反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的结果。它不仅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也违反国家建设用地总体规划的制度,致使它始终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因此,对于主导或是许可“以租代征”的地方政府来说,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无论给其披上多么华丽的外衣,都改变不了其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也逃避不了接受法律制裁的结果。
最后,北京晏清拆迁律师团提醒您,“以租代征”给被征收人只会带来坏处,没有好处。希望广大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时,要擦亮自己的双眼,不要被眼前的利益蒙蔽,及时寻求专业的人士咨询,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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