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卖出,现在拆迁又想分补偿利益,可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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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协议是无效的,但并不必然导致相关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诚实守信,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的要求,即使在拆迁利益的巨大诱惑面前,也不能忘了诚实守信的原则,企图钻法律的空子,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宅基地卖出,现在拆迁又想分补偿利益,可行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即出让方和受让方都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才有效,虽然今年《土地管理法》有了较大的变化,但也仅仅是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放开了限制,对农民的宅基地的流转限制仍然比较苛刻。

这样严格的法律规定,一方面保护了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另一方面也为一些“贪婪者”“反悔”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1年,李女士购买了位于某地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并于2003年5月30日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09年4月21日,李女士与村外人张先生签订了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约定将涉案宅基地及三层半楼房转让给张先生,协议第六条还约定,如遇国家、政府及行政公用事业征用、征收,搬迁时出让方必须无条件、无偿协助受让方领取全部足额补偿款及房屋,双方并对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此后张先生长期在此居住并对房屋重新进行了改建。2013年,当地区政府对该村进行拆迁改造,涉案房屋在拆迁改造范围之内。经区政府成立的拆迁指挥部及村民组在对附属物进行普查及空房验收后,2013年12月25日拆迁指挥部与张先生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李女士得知此事后,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像我们之前讲到的一样,这样的协议本身确实属于无效协议,法院也依法做出了判决。

得到确认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的判决后,李女士又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拆迁指挥部与张先生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高院再审,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如意算盘最终落空。

法院认为,其李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被法院民事判决确认无效,但该民事判决并未对转让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作出处理,双方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区政府与张先生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及应向李女士予以安置补偿的法律后果。区政府与张先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基于张先生在此长期实际使用居住及拆迁改造时的房屋也为张重新改建的事实。另外,宅基地转让协议还专门约定了如遇国家、政府征收,出让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受让方领取全部补偿款及房屋等,李女士在已将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交付多年并已取得对价的情况下,请求撤销区政府与张先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请求对其进行安置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诚实守信,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的要求,即使在拆迁利益的巨大诱惑面前,也不能忘了诚实守信的原则,企图钻法律的空子,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如果有关于征地拆迁的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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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安重置价(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简单说,建造同样的房屋需要多少钱再算上折旧率。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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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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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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