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逼拆该怎么应对?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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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有逼拆情况发生,一定要及时报警。2. 对于逼拆行为、逼拆人员进行录像录音,记录逼拆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程序留存证据。3. 不要采取极端措施。
征收方逼拆该怎么应对?

拆迁的出发点其实是为了改善人民的生活居住条件,同时促进城市化进程,同时拆迁还涉及很大的利益,被拆迁人希望通过拆迁一夜暴富,征收方则想通过压低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自己发一笔。其实很多被拆迁人和拆迁方就补偿数额难以达成一致,不愿签订补偿协议,这时拆迁方就会采用逼拆的手段,断水断电、半夜施工、上门骚扰、威胁恐吓,采用各种各样的方式逼迫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很多被拆迁人害怕拆迁方手中的权力,担心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只能妥协。那究竟应该怎样应对征收方的强拆呢?今天晏清律师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首先,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拆迁方采用暴力、威胁、逼迫等手段逼迫被拆迁人同意拆迁,其中就包括禁止拆迁方断电断水断气,禁止上门恐吓。针对逼拆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对策:

1. 如果有逼拆情况发生,一定要及时报警,很多被拆迁人觉得报警没用,觉得警察只会推诿责任,不会采取措施,所以干脆不报警,这是极大的错误,如果警察不出警或者推诿,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的途径对警察追责,要求其履行职责。另外要注意报警后一定要保存好报警电话记录单,必要时将报警电话进行录音,这都是后期重要证据

2. 对于逼拆行为、逼拆人员进行录像录音,记录逼拆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程序留存证据。其实很多时候逼拆的人会坐在被拆迁人家门口,什么也不做,但是让人看到就心烦,其实各位被拆迁人不必在意,他们如果只是待在那里,那挨饿受冻的都不是咱们,如果他们上门骚扰,那我们就可以打电话举报或者报警。

3. 不要采取极端措施,遇到这种情况很多被拆迁人会乱了手脚,晏清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保持镇定,不能采取自伤自残、暴力反抗等方式与拆迁方对抗,因为这种情况反而是拆迁方原因看到的,这种方式反而会在拆迁方那里落下把柄,为之后维权埋下祸根。

被拆迁人请律师介入到案件之中,应宜早不宜迟,拖延的时间越久,案件的复杂程度、维权难度都会大大增加,如果正在看这篇文章的您也遇到了类似问题,请不要迷茫,及时与专业律师取得联系,确保案件获得诉讼的优势。保护每位当事人的权益,也是北京市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直以来的信念。希望各位当事人均能在律师帮助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应得的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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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征收方的逼拆?
1. 如果有逼拆情况发生,一定要及时报警。2. 对于逼拆行为、逼拆人员进行录像录音,记录逼拆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程序留存证据。3. 不要采取极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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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刑讯逼供有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1、是犯罪主体多元化。近年来刑讯逼供案件在主体身份上由原来主要是公安干警转变为包括公安干警、辅助侦查的治安联防队员、警校实习生以及借调人员等在内的多重结构。这种主体变化表明,一方面,公安干警整体上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在逐步提高,对于实施刑讯逼供的危害后果有了较为清醒的认识,不再冲动试法;另一方面,少数违法干警存在着规避法律的心理,他们为了易于逃脱或减轻后果责任,不再亲自实施刑讯逼供,而是指挥、指使、暗示协警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行为。
2、是刑讯逼供多发生于盗窃、抢劫、杀人等案件的侦讯过程中。这些案件往往由于犯罪人作案手段隐蔽,嫌疑人排查范围不易确定,案件难以突破以及破案时限压力较大等原因,导致审讯人员试图以刑讯逼供的高压手段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获取案件证据线索。
3、是刑讯逼供的方法更具隐蔽性。刑讯逼供的方法已经由传统的暴力肉刑转化为多种形式的变相肉体和精神折磨,而且即使采用酷刑手段获取口供,也往往使用不易留下明显痕迹的方法。
4、是时间、地点具有一定特殊性。刑讯逼供案件一般常发于留置、盘查和初次讯问期间,地点多为派出所、看守所内的审讯室或其他隐蔽性办案点。
5、多集中于基层办案单位。这一方面是因为基层办案单位承担着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另一方面也说明基层侦查队伍的依法办案意识还有待提高。
6、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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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的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刑讯逼供罪的特征:
1)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分的人,如治安联防队员、单位聘用的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干部群众,不属于本罪的主体。
2)主观上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逼取口供,是指迫使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这是本罪故意的关键内容,也是与其他犯罪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如果目的是逼取证词,不构成不罪,构成暴力取证罪;如果目的是利用司法职权报复他人,也不构成本罪,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逼取口供的动机大多是因为急于破案、结案。
3)客观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所谓肉刑,是指故意地直接对人体组织或器官进行摧残以造成肉体痛苦的方法,如对人进行捆绑、殴打。所谓变相肉刑,是指使用肉刑以外的摧残、折磨人的身体、意志的方法,如长时间罚站、冻饿、昼夜连续审讯等。甚至于使用专门刑具或折磨方法进行刑讯。行为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即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立案侦查阶段的,通常称为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审判阶段的,通常称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又因为涉嫌其他犯罪而又被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他们又处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地位。因此,正在服刑的罪犯本身,不属于本罪的行为对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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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逼拆,被征收人应当这样维权
被征收人可以向当地监察部门就断水断电断气等问题进行举报。依据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在面临被断水、断电、断气的逼迁方式时有着丰富多样的维权途径。例如就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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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断水断电逼迫拆迁合法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断水断电逼迫拆迁违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我们知道,断水、断电等逼拆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在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尽管是自己指示水电公司对被拆迁人进行断水、断电等行为,但政府也会把日自己的责任摘的一清二楚。
如果是拆迁工作人员指示供水、供电公司断水断电,则可以对供水、供电公司提讼,要求保障公民合法用水、用电的权利,追究违法断水断电的责任;同时可以将作出该行为的部门或个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也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程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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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逼迁是不是不能拆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暴力逼迁违法时,会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 二、面对逼迁的维权途径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向负责征收拆迁工作的上级人民政府提起查处申请,对“野蛮逼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其次,鉴于根据立法精神,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具有履行查处申请的职责,如被征收人提起的查处申请没有获得相应处理,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先向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有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最后,维权户若因法律知识的缺失而超过了对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的复议时效和诉讼时效,将会直接将自己陷入非常不利和被动的局面。因为接下来将要面对的就是不需要经过法庭开庭审理的强制执行程序,被征收人的各种诉求和理由将得不到在法庭直接陈述的机会,维权之路将直接越过法庭审判而达至终点,那显然是极其危险的。这就要求广大的维权户们,一旦发现通过协商和谈判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之时,就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对征收决定寻求法律救济,而切勿因时效问题最终使自己落入万劫不复之深渊。
拆迁方暴力逼迁违不违法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方暴力逼迁到底违不违法违了哪些法 一、拆迁方暴力逼迁到底违不违法违了哪些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暴力逼迁违法时,会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 二、面对逼迁的维权途径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向负责征收拆迁工作的上级人民政府提起查处申请,对“野蛮逼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其次,鉴于根据立法精神,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具有履行查处申请的职责,如被征收人提起的查处申请没有获得相应处理,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先向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有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最后,维权户若因法律知识的缺失而超过了对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的复议时效和诉讼时效,将会直接将自己陷入非常不利和被动的局面。因为接下来将要面对的就是不需要经过法庭开庭审理的强制执行程序,被征收人的各种诉求和理由将得不到在法庭直接陈述的机会,维权之路将直接越过法庭审判而达至终点,那显然是极其危险的。这就要求广大的维权户们,一旦发现通过协商和谈判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之时,就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对征收决定寻求法律救济,而切勿因时效问题最终使自己落入万劫不复之深渊。
断水断电逼迫拆迁违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断水断电逼迫拆迁违法吗问题解答如下, 断水断电逼迫拆迁违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我们知道,断水、断电等逼拆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在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尽管是自己指示水电公司对被拆迁人进行断水、断电等行为,但政府也会把日自己的责任摘的一清二楚。
如果是拆迁工作人员指示供水、供电公司断水断电,则可以对供水、供电公司提讼,要求保障公民合法用水、用电的权利,追究违法断水断电的责任;同时可以将作出该行为的部门或个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也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程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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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的逼拆行为该怎么应对
1. 如果有逼拆情况发生,一定要及时报警。2. 对于逼拆行为、逼拆人员进行录像录音,记录逼拆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程序留存证据。3. 不要采取极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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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不签征收协议被逼迁怎么办
[律师回复] 1、及时利用申请信息公开措施
申请信息公开,是公民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以保证自己充分了解与自身重大利益息息相关的政策规定以及进展,能有效监督行政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利。
在拆迁中,积极申请信息公开,能及时知道整个拆迁的进展情况及拆迁项目的资金状况等。对拆迁有一个全局性的视角,能帮助把握好自己被征收拆迁的土地和房屋的总价值,也能让被拆迁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见招拆招,不至于措手不及,对维权心态也有一个平衡作用,这是必要的准备。
2、不要一味抵制文件签收,可以选择性签字
一味的抵制签字,会等来拆迁方的强制拆迁或逼迁。面对拆迁方送来的文件首先可以接收,但不要着急签字。接收文件后,就得仔细审视文件内容,对合法、合理内容的文件可以选择签字。对自己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文件就要尤为慎重了,不能分辨的要咨询专业律师意见。
3、主动参与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
被征收人有权利选择评估机构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评估。且评估机构的确定方式也是先要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征收方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动参与到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和确定程序中。
4、要保留好拆迁各个阶段的文件证据。
有证据证明违法逼迁行为是行政主体指导实施的,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找到责任的承担主体,进而达到保障拆迁补偿利益的目的。
儿子以赡养威逼拆散老夫少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儿子以赡养威逼,最终拆散老夫少妻丈夫71、妻子54岁,老夫少妻却不被子女接受,交往十年终被拆散。A今年已届71岁高龄。十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小自己17岁的王某,相识、相知之后,二人终于冲破了年龄的限制开始相恋。但A的三个儿子却怕老夫少妻的搭配被人耻笑,强烈反对二人的交往,并以不赡养老人、不养老送终等言语威胁A。2005年A和王某不顾世俗的阻碍,毅然选择了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尽心尽力,将A的饮食起居照顾得无微不至,毫无怨言地照看A的孙子。但是王某的忍让并没有换来A三个儿子的接受和祝福,他们反而变本加厉地向A数落王某的种种不是、怂恿A离婚,并威胁王某收拾行当、搬出住所。A无奈向离婚。庭审过程中,王某表示其对A的付出是真心的,几年的婚姻生活已将其折磨得身心俱疲,同意与A离婚。最终,这起离婚案件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而终结。老年人再婚可以签订再婚婚前协议以避免子女反对社会上老年人再婚的越来也多了,不管是老夫少妻还是老夫老妻再婚不可避免的总会遇到子女的反对,不仅仅是因为拍被别人耻笑,还有离婚时财产纠纷以及一方死亡时遗产纠纷。老年人可以签订婚前协议来避免子女反对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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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如何应对拆迁方花样百出的逼迁手段?
被征收在面对拆迁方花样百出的逼迁手段时应该及时报警处理,如果公安机关不出警的可以以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进行起诉;被征收人还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向法律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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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拆迁方暴力逼迁违了哪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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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暴力逼迁到底违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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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方暴力逼迁到底违不违法违了哪些法 一、拆迁方暴力逼迁到底违不违法违了哪些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暴力逼迁违法时,会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 二、面对逼迁的维权途径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向负责征收拆迁工作的上级人民政府提起查处申请,对“野蛮逼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其次,鉴于根据立法精神,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具有履行查处申请的职责,如被征收人提起的查处申请没有获得相应处理,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先向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有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最后,维权户若因法律知识的缺失而超过了对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的复议时效和诉讼时效,将会直接将自己陷入非常不利和被动的局面。因为接下来将要面对的就是不需要经过法庭开庭审理的强制执行程序,被征收人的各种诉求和理由将得不到在法庭直接陈述的机会,维权之路将直接越过法庭审判而达至终点,那显然是极其危险的。这就要求广大的维权户们,一旦发现通过协商和谈判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之时,就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对征收决定寻求法律救济,而切勿因时效问题最终使自己落入万劫不复之深渊。
拆迁方暴力逼迁,到底违不违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暴力逼迁违法时,会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 二、面对逼迁的维权途径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向负责征收拆迁工作的上级人民政府提起查处申请,对“野蛮逼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其次,鉴于根据立法精神,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具有履行查处申请的职责,如被征收人提起的查处申请没有获得相应处理,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先向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有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最后,维权户若因法律知识的缺失而超过了对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的复议时效和诉讼时效,将会直接将自己陷入非常不利和被动的局面。因为接下来将要面对的就是不需要经过法庭开庭审理的强制执行程序,被征收人的各种诉求和理由将得不到在法庭直接陈述的机会,维权之路将直接越过法庭审判而达至终点,那显然是极其危险的。这就要求广大的维权户们,一旦发现通过协商和谈判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之时,就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对征收决定寻求法律救济,而切勿因时效问题最终使自己落入万劫不复之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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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逼迁不成要强拆,应该怎么维权?
如果是个人企业进行强拆的话,并且没有国家下达的相关证据,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警。或者向法院直接进行起诉,控告该企业非法占有土地。如果罪名成立,该企业负责人可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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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儿子以赡养威逼拆散老夫少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儿子以赡养威逼,最终拆散老夫少妻丈夫71、妻子54岁,老夫少妻却不被子女接受,交往十年终被拆散。A今年已届71岁高龄。十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小自己17岁的王某,相识、相知之后,二人终于冲破了年龄的限制开始相恋。但A的三个儿子却怕老夫少妻的搭配被人耻笑,强烈反对二人的交往,并以不赡养老人、不养老送终等言语威胁A。2005年A和王某不顾世俗的阻碍,毅然选择了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尽心尽力,将A的饮食起居照顾得无微不至,毫无怨言地照看A的孙子。但是王某的忍让并没有换来A三个儿子的接受和祝福,他们反而变本加厉地向A数落王某的种种不是、怂恿A离婚,并威胁王某收拾行当、搬出住所。A无奈向离婚。庭审过程中,王某表示其对A的付出是真心的,几年的婚姻生活已将其折磨得身心俱疲,同意与A离婚。最终,这起离婚案件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而终结。老年人再婚可以签订再婚婚前协议以避免子女反对社会上老年人再婚的越来也多了,不管是老夫少妻还是老夫老妻再婚不可避免的总会遇到子女的反对,不仅仅是因为拍被别人耻笑,还有离婚时财产纠纷以及一方死亡时遗产纠纷。老年人可以签订婚前协议来避免子女反对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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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的征迁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 征地拆迁,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暂停办理事项包括: ??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五)房屋、土地租赁; ???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报区县建委批准。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三、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时,提交下述文件: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建委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四、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公告主要内容: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报市建委备案。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 1、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包括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2、实行房屋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安置房屋地点、安置房屋面积、差价及结算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期房安置的,还应当明确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3、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地上物补偿、新批宅基地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 六、如果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的40%的,区县建委在受理拆迁人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 裁决可复议、诉讼。 七、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 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前,应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拆迁期限(1年+6个月)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建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九、拆迁结案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区县建委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刑讯逼供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特征:
1、是犯罪主体多元化。近年来案件在主体身份上由原来主要是公安干警转变为包括公安干警、辅助侦查的治安联防队员、警校实习生以及借调人员等在内的多重结构。这种主体变化表明,一方面,公安干警整体上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在逐步提高,对于实施的危害后果有了较为清醒的认识,不再冲动试法;另一方面,少数违法干警存在着规避法律的心理,他们为了易于逃脱或减轻后果责任,不再亲自实施,而是指挥、指使、暗示协警人员实施行为。
2、是多发生于盗窃、抢劫、等案件的侦讯过程中。这些案件往往由于犯罪人作案手段隐蔽,嫌疑人排查范围不易确定,案件难以突破以及破案时限压力较大等原因,导致审讯人员试图以的高压手段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获取案件证据线索。
3、是的方法更具隐蔽性。的方法已经由传统的暴力肉刑转化为多种形式的变相肉体和精神折磨,而且即使采用酷刑手段获取口供,也往往使用不易留下明显痕迹的方法。
4、是时间、地点具有一定特殊性。案件一般常发于留置、盘查和初次讯问期间,地点多为派出所、内的审讯室或其他隐蔽性办案点。
5、多集中于基层办案单位。这一方面是因为基层办案单位承担着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另一方面也说明基层侦查队伍的依法办案意识还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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