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开信息被一再拖延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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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征地拆迁相关问题时,当事人最大的劣势便是信息的不对称,不清楚拆迁的征收决定、安置补偿方案等,往往处于知道维权但不知道向谁维权的尴尬境地。在这种时候,建议寻找专业的拆迁律师进行指导,在律师的专业指导下,通过合法程序与方式,获取到拆迁相关信息,明晰征收单位、征收决定、征收项目、安置补偿标准等关键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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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张女士系位于天津市xx区xx路x号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该房屋位于天津市xx地区基础设施重点工程的拆迁范围内。张女士为了解项目拆迁补偿补助费的发放情况,于2015年6月向天津市xx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申请关于项目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具体发放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天津市xx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分别于2015年7月、2015年8月向张女士作出更改、补充申请告知书,张女士也依法向天津市xx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进行了补充说明。天津市xx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9月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张女士认为天津市xx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行为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撤销天津市xx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责令天津市xx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依法向张女士公开天津市xx地区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拆迁补偿补助费的发放和使用情况。那么,天津市xx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对张女士一再告知补正的做法到底有没有违反相关法规的规定呢?

律师解析: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修订后在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由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事项。但鉴于本案发生时间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修订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版)未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然而结合本案当事人适用的《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版),天津通过政府规章的形式同样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中一次性补正告知原则。因此,本案中天津市xx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

裁判结果: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5月作出行政判决:

一、撤销被告xx区建委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二、责令被告xx区建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该判决现已生效。

根据晏清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团队多年的办案经验,在面对征地拆迁相关问题时,当事人最大的劣势便是信息的不对称,不清楚拆迁的征收决定、安置补偿方案等,往往处于知道维权但不知道向谁维权的尴尬境地。在这种时候,建议寻找专业的拆迁律师进行指导,在律师的专业指导下,通过合法程序与方式,获取到拆迁相关信息,明晰征收单位、征收决定、征收项目、安置补偿标准等关键性信息,只有在对相关征收主体、实施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标准都已知晓的情况下,我们才能更好地明确自己的需求,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维护理应获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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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拖延结算利息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拖延结算利息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建设工程中,很多发包方会因为种种原因拖延结算,建设工程涉及面广,结算金额巨大,拖延结算造成的利息也不容小觑,那么法律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拖延结算利息的相关规定大家是否了解?
一、法律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拖延结算利息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18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之日。
二、如何防范拖延结算
1、承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签收,保留发包人签收的书面凭证。这里说明一下,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准备,建议在平时的施工过程中系统地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如果管理规范这对于承包方而言应该不是难事。
对于发包人不签收结算报告的情况,可以采用邮寄快递并进行公证的方式。此时应注意邮寄文件清单、邮寄送达回执的保存。
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时间并约定不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结算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关于结算时间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以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具体可以参照财建[2020]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或者在合同中直接约定 “竣工结算时间按照财建[2020]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2)约定拖延结算的法律后果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在实务中承包方利用该条的规定保护自身权益还是有很大的难度。订立合同时发包方一般处于的强势地位,稍微成熟的发包方一般都不会同意这种约定。当然如果能在合同中约定这样的条款对承包方更好。
在上述条款不能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约定:超过约定期限没有结算完成的,则对欠付的结算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一点几倍或者2倍支付利息。应该说这样的条款发包方还是有可能接受的,这样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也多了一点保障。
有的承包人可能认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已经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但该规定的法律效力至多属于政府规章,不具有合同法意义上的约束力,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该文件。
3、约定的期限届满,即向发包人发函,要求发包人按送审价支付工程款
相信读完了这篇文章之后,大家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拖延结算利息的相关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本文还在第二部分介绍了如何进行有效防范,希望大家在实际中,能够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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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立案后,一审若适用简易程序,则3月左右就可以审理完出判决书,若适用普通程序,则6个月左右审理完出判决书,当然若对方不想离婚或想通过拖时间在财产方面获得更多话语权,通知对方后,对方不接传票、则还要公告送达(要经过60天),同时要给对方30天左右的答辩期,对方还可以在公告期间快满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只要对方提起管辖权异议,无论是否真的有道理,依照现行法律,会受理,要审查15天左右出一个裁定,若对方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要移送到有管辖权的,还要重新要经上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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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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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18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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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签收,保留发包人签收的书面凭证。这里说明一下,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准备,建议在平时的施工过程中系统地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如果管理规范这对于承包方而言应该不是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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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条款不能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约定:超过约定期限没有结算完成的,则对欠付的结算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一点几倍或者2倍支付利息。应该说这样的条款发包方还是有可能接受的,这样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也多了一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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