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需要承担的。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主要是针对这几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果延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设置的。
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概念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是故意。
三、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什么?
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
(1)主体不同。前者既可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也可以是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是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或是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是重大公司财产的安全;后者侵害的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3)客观表现不同。前者是安全事故发生以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表现为严重的不负责任,不履行或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如果在发生了建筑安全事故之后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内容有隐瞒或者是有不报的情况出现的视为是构成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这种行为将会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非常严重的影响,也会严重的贻误治疗的最佳时间,因此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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