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来我市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唐山后3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流动人口如离开本市区、县到其他居住地居住的,应在离开现居住地前3日内向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在到达新的居住地3日内向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第二,流动人口需申领《居住登记证明》的,在办理居住登记后,经社区民警对流动人口提供的居住地址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的,不予办理,情况属实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免费出具《居住登记证明》。
第三,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应在唐实际居住且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派出所凭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近期免冠彩色相片和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在已登记的居住地址上办理。经民警调查核实,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发放《居住证》。
1、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凭租赁合同、出租人出具的住宿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办理;对出租房屋已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凭租赁合同、出租人出具的住宿证明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
2、居住在自有房屋的,凭本人房屋产权证明办理;
3、居住在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办理;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凭房主居民身份证、房主出具的住宿证明和房主房屋产权证明办理;
5、居住在用人单位宿舍的,凭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办理;
6、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私人用工单位等招收的,凭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办理;
7、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凭用人单位证明或人事组织部门的工作调动证明办理;
8、从事第二、三产业和灵活就业的,凭当地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办理;
9、连续就读的,凭学生证或者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办理;
10、其他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的情形,凭相关居住地就业、住址证明材料办理。
第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申领的,应当提供监护人、近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第五,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逾期超过1年不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之日起重新计算;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到居住公安地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换领新证时,应缴回原证。
唐山居住证明办理流程有首先在达到该市的三个工作日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并且申请居住登记证明。在审查之后,如果符合条件的话,那么就会对其进行出具居住登记证明。如果办理了居住证明已满半年的话,那么就可以依法进行办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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