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疑问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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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并不是《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旦签订并履行,就没有办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只要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协议,都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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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少农村青年纷纷进城务工,从事送外卖、快递员等工作,以便谋求更好的生活水平和更优的子女教育。积极进取的生活无疑是令人感到幸福的,但是,有些青年在外务工期间,可能对村里或乡里的拆迁信息一无所知,更是有很多在未接到通知的情况下,被告知其家属已经签署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补偿价格低到不合理;或者对于应当继承的房屋老宅,未被通知便已签署协议。那么,对于未知情便被亲属告知已经签署补偿协议,有什么办法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以案说法:

xx县物资局职工杨先生于1995年9月购买单位房改房一套,房屋为两层,建筑面积为101.06平方米。杨先生和其妻有二子一女。2014年7月杨先生因病死亡。5月xx县人民政府作出xx县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公告。县房屋拆迁服务中心作为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具体实施征收工作。杨先生购买的房屋也在征收之列。房屋在征收前分别由杨先生的两个儿子居住和出租。5月拆迁方与杨先生妻子、女儿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8月杨先生妻子选择两套回迁房并将其中一处房屋卖与第三人,未通知杨先生的两个儿子。后杨先生的两个儿子起诉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法律解析:

涉案被征收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为杨先生,涉案房屋购买于杨先生和其妻共同生活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杨先生于2014年死亡,根据法律规定,房产的一半应归其妻所有,另一半转化成遗产,依法应当由杨先生的妻子及三个子女继承。因此,房屋被征收时,被征收房屋应为杨先生的妻子和子女共同共有,征收方在征收设有共有关系的房屋时,应当与全体共同共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能遗漏。而本案中征收单位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显然没有对涉案房屋被征收时的产权归属和房屋登记所有权人的生存状况及家庭关系进行调查,只与房产的部分共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

撤销征收单位与杨先生妻子、女儿等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并不是《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旦签订并履行,就没有办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只要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协议,法律终将还给我们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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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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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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