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孳息原始取得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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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定的孳息是不可以原始取得的,但是天然孳息是可以的,孳息一共分为两种类型,一个是天然孳息(原始取得),一个是法定孳息(传来取得),这两种孳息的物质形式是不一样的,所收取的性质也是不相同的。
收取孳息原始取得可以吗?

一、收取孳息原始取得可以吗?

不可以,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民法典》之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或者进一步说,天然孳息作为产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天然孳息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静态归属规则;法定孳息的法律规范,都是动态的交易规则。

对于孳息的归属,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那么法定孳息按交易习惯取得,天然孳息则归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取得。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二、孳息的种类有什么?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下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需注意的是,物之收益需与原物分离才能称之为孳息,如尚未分离,仍为原物的组成部分,不能称之为孳息,如树上未落的果实。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三、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的区别是什么?

(一)物质形式不同

法定孳息因为是用益(用益物权和用益债权)对价,因此原则上用一般等价物来衡量。即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原则上是货币、是种类物。天然孳息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但天然孳息进入交易状态后,才有区分种类物和特定物的法律意义。天然孳息都是动产,法定孳息因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

(二)“收取”的性质不同

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法律上的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或者进一步说,天然孳息作为产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天然孳息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静态归属规则;法定孳息的法律规范,都是动态的交易规则。

对于天然孳息来说,是可以原始取得的,孳息的种类有两个,第一种是天然孳息,第二种是法定孳息,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由于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被称为天然孳息,包括树结的果实;由于产生法律关系而获得的收益,被称为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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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
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攫取自然物,创造社会价值的过程,包括劳动生产和获取孳息。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所有权是一种原始取得,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始取得方式。
2、先占
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表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⑴须为无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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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并非无主物,故不得适用先占取得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对先占未作规定。
3、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财产,或者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形成一个新的财产的事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方式。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法律规定。
⑴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附合后,虽然二者在外形上能加以辨认或区分,但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费用过高。其所有权确定规则为:动产附合于不动产的,如建材附合于房屋,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因此而消灭。动产与动产附合,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以被视为主物的,如油漆附合于家具,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而消灭,否则就由原动产所有权人按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
⑵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辨别或分离。混合准用动产附合的规则。
⑶加工,是指在他人所有的动产上进行加工过劳作,并生成新物的事实。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材料的所有人,如果加工后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了原材料的价值,则归加工人,但加工人恶意的除外。
4、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失散的饲养动物也被视为遗失物。遗失物不是无主物或者所有人抛弃的物,也不是因受他人侵害而丧失占有的物,而是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在我国相关的原始取得主要分为生产、先占、添附等情况的。相关的债权人的孳息,应积极的诉讼到我国的人民法院进行办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我国的法律和社会权益不允许的,相关债权人的孳息不予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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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取得劳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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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始取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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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原始取得无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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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孳息包含利息吗
[律师回复] 对于不当得利的孳息包含利息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不用支付利息。
不当得利,是指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但因为一般取得利益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所以无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即不用支付利息。
不当得利的利息不处理好则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导向。所以说作为不当得利的利息我们应该妥善处理,对自己的资金应尽到妥善管理,审慎核实的义务。若因自己的疏忽大意令他人取得不当收益,即使他人对资金的不当得利在主观上存在恶意,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1、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2、受益人恶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包括利息。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
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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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取得的利息是原始取得吗
利息是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原始取得的方法除了收取利息之外,还有就是通过劳动生产取得的这些收入及其他成果,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财产,翻修的房产以及无主物财产等。跟原始取得相对应的是继受取得,比如继承遗产就是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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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利息是不是原始取得?
银行利息是属于原始取得的,因为利息属于国家法定的收益,是属于原始取得的范围的。对于不同的取得方式,应当根据该项财产或者利益的取得原因来进行认定,并在法律上确定其取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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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费用收取权归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孳息费用收取权归谁
1、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人取得是一种原则,这个很容易理解的。比如说,我们种植一棵桃树,那么当桃子收获时,肯定是种植桃树的所有权人取得桃子的所有权。
2、债权人取得。债权人租赁一块土地,进行种植,那么土地上所生长的植物,在正常情况下,自然要归他所有。要不然,租赁人租赁土地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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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占有人取得。这种情况比较特殊,有此国家规定,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排除上述类似的占有状况)可以取得物之孳息。
孳息费用收取权中国现状

一,孳息的收取权属于债权人,理由是债务人应以其财产清偿债务;另,孳息的收取权归属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但我国《担保法》第47条规定:抵押物于人民依法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孳息。依据该立法精神,债权人有权自债务人财产被查封之日起收取查封物的孳息。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普通债权人之债权实现是由债务人的全部或一般财产担保的,而非特定财产-查封物及孳息进行担保。抵押权人就抵押物有担保物权,享有优先受偿效力,对抵押物所产生的孳息当然有优先收取权。此两种权利(普通债权和抵押担保债权)在性质上有本质的不同,因而须区别对待。
其次,如果由债权人收取查封物的孳息并受偿,那么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全部债务,次后其他债务人又申请参与分配时,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有违民法关于债权平等的原则。孳息的收取权不能由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享有,而应由代人收取。执行在执行终结前,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具体情况对执行债务人财产公平分配便能弥补上述缺陷。

二,有关孳息收取权的范围,抑或说,孳息收取权人得收取何种孳息。查封后,孳息收取权人仅能收取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因涉及到
第三人的清偿,因被执行财产由债务人所有,查封效力仅限于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不能拘束第三人。(参阅《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孙加瑞著,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P45
9,实际上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三稿)也采此种观点)此乃主张查封物所有权归属执行债务人的人持有的看法。正如前述,查封物的所有权在查封期间由暂时持有。既然查封物的所有权并非归属于执行债务人而作为收取权人当然能够收取查封物产生的一切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

三,作为孳息收取权人既可以自行收取,如通知法定孳息支付义务人直接向履行,也可以委托执行债务人或其他人收取。在收取孳息时,如果不是唯一的孳息收取权人,也即在查封物上存在众多孳息收取权人,那么便发生收取权的顺序问题。从理论上讲,孳息收取权人既可以是享有一定物权之人,如典权人、承包经营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也可能是基于债权享有收取权之人,如承租人。在与其他人发生行使孳息收取权冲突时,应如何解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解释上,应以先占有原物的孳息收取权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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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取得与原始取得有区别吗?
初始取得与原始取得是没有区别的,在法律概念上没有初始取得,应当是原始取得。生产、先占及拾得遗失物和国家征收等都是原始取得的方式,和原始取得相对应的是继受取得,在不动产物权取得方式中,买卖转让是最常见继受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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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留置权中 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章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四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三十七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八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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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与原物相分离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所获取的收益,本案中争议对象属于法定孳息,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权法规定,孳息应当从不当得利产生之日起计算。重庆某公司之前付给陈某的20万,是为支付货款,陈某是基于合同而得到的20万,此时,这20万并不属于不当得利,在重庆某公司履行调解协议完后,多履行的20万才属于不当得利,故孳息的计算应当从2014年11月9日开始。

二,在调解书中约定的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与不当得利中的孳息不同,调解协议有类似合同的性质,只要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调解协议就能得到法律保护,而本案中的法定孳息基于法定理由产生,其计算不应参照调解书的计算方式。

三,如果法院支持重庆某公司关于孳息的计算方式,则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导向。作为受损一方的公司,对自己的资金应尽到妥善管理,审慎核实的义务。若因自己的疏忽大意令他人取得不当收益,即使他人对资金的不当得利在主观上存在恶意,法院在支持返还原物及孳息的基础上,也不宜采用带有惩罚性质的标准来约束他人,对孳息的计算笔者认为按照孳息的一般计算标准计算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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