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效力损害当事人权益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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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仲裁裁决效力是有可能会损害当事人权益的。在我国的仲裁裁决的效力的规定中,此时仲裁委员会作出法定的仲裁裁决之后,此时该仲裁裁决最主要的就是会对提起仲裁的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是需要履行该仲裁裁决的。
仲裁裁决效力损害当事人权益吗?

一、仲裁裁决效力损害当事人权益吗?

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双方当事人有一定的约束力,仲裁结果下达之后,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能随意更改,对于同一个纠纷,下达仲裁裁决后,不能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仲裁裁决的决议是需要当事人坚决执行的,对于仲裁裁决的具体情况有异议的,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并进行判决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仲裁裁决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二、仲裁裁决的种类

1. 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 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3. 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作出的裁决。

4. 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它即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类型和方式就是以上这些,对于当事人之间因不同的矛盾和纠纷无法进行协商处理的,可以合法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裁决处理,特别是对于合同纠纷的认定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并严格执行仲裁裁决的决议。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否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我国仲裁法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在我国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的处理程序中,此时是可以选择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处理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的,此时也是要注意相关的仲裁的程序性规定的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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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不能再就已经做出了裁决的事项申请仲裁,也不能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2、作为仲裁机构,对于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也是不能随意改变。3、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也不能改变仲裁裁决。4、仲裁裁决本身就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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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叔叔现在在公司工作期间,我叔叔已经被公司给拖欠了工资了,现在叔叔要索要自己的工资,已经去申请了劳动仲裁了,仲裁裁决损害第三个利益救济的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在申请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被执行人向法院证明该裁决存在着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裁决,而由法院裁定该裁决不具有执行力的制度和程序。1991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当取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
对于国内仲裁裁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对于涉外仲裁裁决,我国《仲裁法》第71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 第1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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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同时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78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237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基于此,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在现有的司法框架下无救济不途径。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从1995年8月28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的涉外经济案件实行内审制度。按照该内审制度,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人民法院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自1998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原涉外仲裁裁决执行领域的“内审制度”也适用于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以及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受理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如认为应予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报其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如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十五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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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损害利益责任纠纷是否仲裁前置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损害利益责任纠纷是否仲裁前置,财物被他人损坏,可以直接主张赔钱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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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并存的双重赔偿的法律依据因用人单位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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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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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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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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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
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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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能不能申请仲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权利,属于不能转让之债。
2008年5月18日,A公司雇佣的道路作业工人苏某(男,1970年出生)在某市无名道路上作业,恰逢付某驾驶B公司所有的沪C中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段,沪C车辆与苏某相擦,导致苏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调查取证认定,付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苏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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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作出了判决,判决B公司与保险公司分别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与B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二审在开庭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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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中,原审以及A公司认为,苏某的家属通过签订协议书的形式将交通事故赔偿权转让给了A公司,此系财产性质的转让,且事后苏某家属再次进行了确认,并进行了公证,该份协议以及A公司实际支付的30万元均属事实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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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只有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才有权利向致害人要求损害赔偿,法律并未赋予其他主体在各种债权中的请求权。该案涉及的债权为侵权之债,而非合同之债,相关的法律只规定了合同之债可以转让,而未规定侵权之债可以转让。即使在司法实践中认可参照合同之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来处理侵权之债,那么《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也同样可以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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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保险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明显违背了《民法通则》规定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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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对于撤销仲裁裁决后的效力认定是不同的,在中国,仲裁裁决被撤销之后就失去法律效力了,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在外国,仲裁裁决被撤销之后,并不是必然失效,仲裁裁决撤销后,双方当事人仍然可以依照原裁决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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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仲裁仲裁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效力是如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性裁决,裁决书一经作出,与终审的判决书一样,即发生法律效力,包括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怎么体现?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其 一,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其 二,当事人必须依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仲裁,不得随意更改。其 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等等。 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及范围也有裁决权。 三、对的法律效力。 首先,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的管辖权。 其次,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对仲裁的支持。 第三,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根据《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胜诉的一方应在申请时提交:仲裁裁决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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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中所划分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比例。
2、误工费用
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法医鉴定予以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到定残前一日。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法提供最近三年收入的,按照受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用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报酬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参照执行。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止,最长不超过20年。
4、交通费用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等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但是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影响就业的可以响应减少或者增加。需要残疾用具的还应当支付残疾用具费用。
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总额
9、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计算20年;60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10、死亡赔偿金
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1
1、精神损害抚慰金
没有具体的数字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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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费用
参加事故处理的3位亲属的交通、误工、住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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