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好处是什么?
用人单位采取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既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与全日制用工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2、可以随时终止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遵循程序性规定,如提前通知、报告工会等;无需满足《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实体规定,即无需具备劳动者有违法违纪或者不适合工作岗位的情形或者经济性裁员等理由。
换言之,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合同是开放式解除,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当然,“随时终止用工”是双向的,劳动者也享有随时终止用工的权利。
3、终止用工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不管是用人单位出于何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均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仅需缴纳工伤保险。
在非全日制用工场合,用人单位无需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中的养老、医疗、生育、失业保险,仅需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即可,其他险种由劳动者自行缴纳。
由于用人单位有权随时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的的劳动合同,这使得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行使随时终止用工这一权利规避劳动者享有的婚假、产假、医疗期等待遇。
6、不存在休息日加班问题。
非全日制用不存在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区别,因此不存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情形,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问题。
二、非全日制用工企业应注意什么
1、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具有考察期、适应期、缓冲期的功能,所以法律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进一步进行双向选择的权利,允许双方当事人在试用期内较为容易解除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具有松散、灵活的特点,且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意义并不大,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的初衷。
2、工作时间受限。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以周为统计单位,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但在每周24小时的范围内,用人单位可以灵活安排日工作时间,比如一周工作3日,每日工作8小时;一周工作4日,每日工作6小时,只要不超出每周24小时的限制即可。因此,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员工的工作时间,避免随意安排加班或恶意利用加班延长工作时间,从而造成全日制用工之实。
3、工资结算周期较短。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通常按月支付工资。
4、不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
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以与一个甚至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再加上工作时间的限制造成工作的不连贯,这不利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用人单位应避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盲目扩大非全日制用工的适用范围,一般应限制在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
非全日制用工具有用工灵活,终止用工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规避劳动者的婚假、产假、医疗期等待遇的好处,但是具备的缺点包括工资结算周期较短,不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时间受限,不得约定试用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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