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中没有强奸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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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法》中是有强奸罪的,第236条明确规定,对构成强奸罪的行为可以判处3~10年有期徒刑,如果犯罪嫌疑人多次强奸妇女,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两人以上对受害人进行轮奸的,最少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严厉可以判处死刑。
法律制度中没有强奸罪吗

一、法律制度中没有强奸罪吗?

我国法律制度中有强奸罪,构成强奸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涉嫌强奸罪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三、强奸罪的逮捕条件有哪些?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虽然我国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强奸罪,但是按照现行规定,强奸案件中的受害人指的是女性,如果受害人是男性,不能按照强奸罪定罪。由于强奸罪的犯罪性质非常恶劣,所以法律制度中对强奸罪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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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中没有强奸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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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规定强奸罪咋判?
法律中规定强奸罪应当是按照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这种行为按照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必须要进行严厉的处罚。毕竟已经严重的侵犯了他人的性自由权利。法律中规定强奸罪咋判,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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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和强奸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广义上的猥亵行为包括,由于刑法对行为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强制猥亵罪中的实行行为必须是指以外的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具体而言,两罪的区别如下:
(1)、犯罪客体不同
虽然两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权,但罪侵害的是妇女拒绝的自由决定权。强制猥亵罪侵害的是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
(2)、犯罪对象不同
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包括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男性不能成为罪的对象,这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对于奸淫男性的行为,只能定强制猥亵罪。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定猥亵儿童罪。可见,强制猥亵罪不限性别,男性和女性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3)、客观方面不同
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使妇女陷于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对妇女实施奸淫。而强制猥亵罪是指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但并没有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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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是具有和被害妇女发生的故意。强制猥亵罪是以外侵害性自由的故意。即罪有奸女的目的,而强制猥亵罪不具有奸淫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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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和强制卖淫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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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迫卖淫罪与罪的界限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由于本罪在客观上亦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迫被害人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故与罪就有了若干相似之处。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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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实习需要强制制度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合法但没有什么办法能解决。最多可以到教育部门投诉。学校是不能强迫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的,学生也可以拒绝的。 实习:顾名思义,在实践中学习。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之后,或者说当学习告一段落的时候,我们需要了解自己的所学需要或应当如何应用在实践中。因为任何知识源于实践,归于实践,所以要付诸实践来检验所学。实习一般包括大学里的学生的精工实习和公司里安排员工实习。 大专生的教学大纲是依照相关教育规范要求制定的,其合法性没有问题。其中实习环节是必修学分,对于实务性较强的专业,实习期较长,这很正常,各个高校都是如此。拒绝实习,拿不到学分,达不到毕业学分要求,当然无法取得毕业证。这是理所当然的结果,跟领导态度好坏无关,而且,那还算不上要挟,事实就是那样的。 强制实习何时休 强制实习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于不顾,无视学生的权利,不尊重学生意愿,完全违背了实习的初衷,不仅不能让学生明白实习的重要作用,达不到学以致用的实际效果,还会打压学生实习的积极性,促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既浪费了时间还会降低学生对于学校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真的是得不偿失。 一方面需要学校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科学制定实习计划,既要让学生通过实习能够达到了解社会、寻找差距、学以致用的目的,又要尊重学生意愿,做到公开透明,避免强制实习事件的再次发生。另一方面,教育主管部门要完善在校学生实习方面的规定,也要积极推动相关问题的立法,既能约束学校,保证实习的规范,又能保证学生的合法权利,以真正达到学以致用,在实践中学习的效果。除此之外,在增强学生和学校之间交流沟通的基础上,在校学生也要以正确的心态看待实习。明确实习对于个人发展的重要意义,尽快地适应实习环境,提高自身能力,为将来更好地适应社会、胜任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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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中自愿与强制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罪的界定,我们可以从罪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以及的一些特殊情况作出判断。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的是,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与的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3、丈夫妻子是否构成“罪”?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视为犯罪。
4、“”男性是否构成罪?
刑法对于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并且完成“行为”,并不构成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不能的情况下,以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我国目前尚未对男性被的情形立法,而且就是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对此保护的案例。但是很多国家的刑法或司法实践早就不强调罪中受害方的性别了。
二、认定罪的情形有哪些?
在了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可以从反向来收集相关资料。除开不能认定为罪的情形,其余的大部分就可以认定为罪的情形。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罪的情形如下:
(一)有些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征以及本人谎报年龄,确实认为不像,主动要求或在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根据2003年 1月24日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被告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性行为不能认定为罪。
(二)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是的,根据《解答》的规定,不能认定为罪。
(三)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且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方男子发生性行为的,根据《解答》的规定,也不能认定为罪。
(四)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夫妻间也会发生一些行为。一般认为,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其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虽然其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但只要是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也应排除该行为构成罪。
强奸罪中自愿与强制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罪的界定,我们可以从罪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以及的一些特殊情况作出判断。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的是,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与的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3、丈夫妻子是否构成“罪”?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视为犯罪。
4、“”男性是否构成罪?
刑法对于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并且完成“行为”,并不构成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不能的情况下,以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我国目前尚未对男性被的情形立法,而且就是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对此保护的案例。但是很多国家的刑法或司法实践早就不强调罪中受害方的性别了。
二、认定罪的情形有哪些?
在了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可以从反向来收集相关资料。除开不能认定为罪的情形,其余的大部分就可以认定为罪的情形。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罪的情形如下:
(一)有些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征以及本人谎报年龄,确实认为不像,主动要求或在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根据2003年 1月24日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被告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性行为不能认定为罪。
(二)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是的,根据《解答》的规定,不能认定为罪。
(三)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且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方男子发生性行为的,根据《解答》的规定,也不能认定为罪。
(四)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夫妻间也会发生一些行为。一般认为,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其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虽然其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但只要是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也应排除该行为构成罪。
怎么区别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年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罪,但不能构成后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
这是两者区别的关键所在。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有关行为。未实行的行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有的则因为同情受害人而自动放弃奸淫行为,从而成立中止;
后罪则无奸淫的目的,其是通过除以外的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以兴奋、满足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或者通过侮辱妇女来寻找,填补精神空虚。即使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其也不会也不想与被猥亵者发生性关系。
(3)行为方式不同。
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或者奸淫的行为。其本质在于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即使有抠摸下身、玩弄、搂抱、抚摸等的行为,都服从于与受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需要;
后罪的行为则表现为强制猥亵,是指男女之间除性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如裸体表演、裸体共浴、裸体按摩以及裸体或非裸体的抠摸下身、玩弄、吸吮、亲吻、楼抱、舌舔、抚摸、等。
侮辱,则是指出于流氓动机,为了寻找、调戏取乐而针对不特定妇女实施的有损于妇女人格的行为,如追逐、堵截妇女;偷剪妇女发辫、衣服;在公共场所故意用顶撞妇女的身体;用污物、脏水对妇女身上涂抹、泼洒等。
(4)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未满14周岁的身心健康;
后罪所侵害的客体则为妇女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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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中有诈骗未遂罪吗
《刑法》中没有诈骗未遂罪,诈骗未遂以诈骗罪定罪量刑,不过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对于诈骗未遂的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下内容将详细介绍有诈骗未遂罪吗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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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制度中不能犯有罪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在法律制度中不能犯有罪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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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制猥亵与强奸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未成熟少年的性骚扰,即使在对方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
(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强奸罪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强制猥亵罪则不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所在。
(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罪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没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则是对妇女实施了性交行为,即使由于行为人自身原因而致性交行为未能完成,也应认定强奸(未遂)罪。
(3)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罪的实行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强奸罪目的行为(即与妇女的性交行为)的实行犯则只能是男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大专实习是不是要强制制度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合法但没有什么办法能解决。最多可以到教育部门投诉。学校是不能强迫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的,学生也可以拒绝的。 实习:顾名思义,在实践中学习。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之后,或者说当学习告一段落的时候,我们需要了解自己的所学需要或应当如何应用在实践中。因为任何知识源于实践,归于实践,所以要付诸实践来检验所学。实习一般包括大学里的学生的精工实习和公司里安排员工实习。 大专生的教学大纲是依照相关教育规范要求制定的,其合法性没有问题。其中实习环节是必修学分,对于实务性较强的专业,实习期较长,这很正常,各个高校都是如此。拒绝实习,拿不到学分,达不到毕业学分要求,当然无法取得毕业证。这是理所当然的结果,跟领导态度好坏无关,而且,那还算不上要挟,事实就是那样的。 强制实习何时休 强制实习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于不顾,无视学生的权利,不尊重学生意愿,完全违背了实习的初衷,不仅不能让学生明白实习的重要作用,达不到学以致用的实际效果,还会打压学生实习的积极性,促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既浪费了时间还会降低学生对于学校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真的是得不偿失。 一方面需要学校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科学制定实习计划,既要让学生通过实习能够达到了解社会、寻找差距、学以致用的目的,又要尊重学生意愿,做到公开透明,避免强制实习事件的再次发生。另一方面,教育主管部门要完善在校学生实习方面的规定,也要积极推动相关问题的立法,既能约束学校,保证实习的规范,又能保证学生的合法权利,以真正达到学以致用,在实践中学习的效果。除此之外,在增强学生和学校之间交流沟通的基础上,在校学生也要以正确的心态看待实习。明确实习对于个人发展的重要意义,尽快地适应实习环境,提高自身能力,为将来更好地适应社会、胜任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年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罪,但不能构成后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
这是两者区别的关键所在。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有关行为。未实行的行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有的则因为同情受害人而自动放弃奸淫行为,从而成立中止;
后罪则无奸淫的目的,其是通过除以外的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以兴奋、满足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或者通过侮辱妇女来寻找,填补精神空虚。即使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其也不会也不想与被猥亵者发生性关系。
(3)行为方式不同。
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或者奸淫的行为。其本质在于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即使有抠摸下身、玩弄、搂抱、抚摸等的行为,都服从于与受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需要;
后罪的行为则表现为强制猥亵,是指男女之间除性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如裸体表演、裸体共浴、裸体按摩以及裸体或非裸体的抠摸下身、玩弄、吸吮、亲吻、楼抱、舌舔、抚摸、等。
侮辱,则是指出于流氓动机,为了寻找、调戏取乐而针对不特定妇女实施的有损于妇女人格的行为,如追逐、堵截妇女;偷剪妇女发辫、衣服;在公共场所故意用顶撞妇女的身体;用污物、脏水对妇女身上涂抹、泼洒等。
(4)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未满14周岁的身心健康;
后罪所侵害的客体则为妇女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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